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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作之合(4)

(2026-04-02 13:27:36) 下一個

第四章       馬太福音19:9

在我們較深入地探討與離婚問題有關的聖經教義時,我們要仔細查考一節經文,這節經文最常被許多人濫用,以此作為可以離婚的聖經依據。這節經文與上一章我們詳細研討的申命記24:1~4密切相關。這就是我們現在要討論的馬太福音19:9。

這節經文表麵上看,允許因奸淫的緣故而離婚。經文說:

“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

許多理論家讀了這節經文後,馬上得出結論,除了奸淫這種情況外,不允許離婚。當然,這節經文看起來是說奸淫是離婚的原因。

但是在我們前麵的討論中,我們已經明白了,任何離婚的理由都不被聖經認可。無論是丈夫還是妻子,奸淫或者任何其他的罪,都不能作為可以離婚的原因。

所以,我們可以確定,馬太福音19:9不可能允許因奸淫或其他任何原因離婚,如果我們得出相反的結論的話,在我們麵前將出現重大的矛盾。

聖經是一個協調的整體,聖經中可能有些經文看起來好像相互矛盾,但我們知道實際上不可能有矛盾。僅當這些有疑問的經文被我們片麵理解時,才會看起來有矛盾。如果我們能正確理解這些經文,就不會發現有矛盾了。這正是由於聖經是一個協調的整體。

下麵暫且讓我們假設,我們對離婚和離婚後再婚的全部理解都以馬太福音19:9為依據,那麽我們會得出什麽結論呢?

馬太福音19:9明確告訴我們,因奸淫的緣故,丈夫可以休妻。但是注意,並沒有說,因奸淫的緣故,妻子可以與丈夫離婚。甚至一點這樣的暗示也沒有,表明妻子可以與丈夫離婚。事實上,聖經中沒有一處經文表明,妻子可以以任何理由與丈夫離婚。

同時我們又注意到,這節經文不能證明除了奸淫的緣故以外,丈夫可以以任何理由休妻。如果單獨地來看這節經文,可以離婚的理由隻能是奸淫。

但是就在這節經文的前麵一節經文,馬太福音19:8告訴我們,摩西允許因奸淫的緣故休妻,隻是因為那些丈夫的心硬。該節經文說:

“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心硬”這個詞就是說那些人沒有得救,仍然背逆神。

因此,如果有人堅持不考慮聖經中的其他教義,而孤立地閱讀馬太福音19:9,那麽他充其量不過可以得出,隻有奸淫的緣故丈夫才可以休妻,而這樣的離婚表示丈夫沒有得救,屬靈上背逆神。所以即使是隻按照馬太福音19:9,也沒有一個真正的神的孩子讚同離婚的思想。更確切地說,他應該認識到對他的要求是不斷地饒恕他妻子奸淫的罪,正如饒恕任何其他的罪一樣。

我們考慮一下當今的理論家們是怎樣理解這節經文的,如果按照他們的結論,那我們就要成為十足的無神論者了。因為在他們判定因奸淫的緣故可以離婚時,他們立即得出結論,不僅丈夫可以離去奸淫的妻子,而且妻子也可以離去奸淫的丈夫。但是,不管是這節經文,還是整本聖經中的任何一條經文,都不允許妻子與丈夫離婚。因此當我們聽到這樣的教義時,我們認為這是粗暴地歪曲了這節經文的原意。

聖經是不是說到奸淫是離婚的理由呢?這個問題我們可以果斷地回答,否!我們僅在申命記24:1看到,作為暫時的禮儀律法的一部分,神確定了奸淫是男人休妻的理由。然後在馬可福音10章,我們看到基督廢除了該誡命。現在我們再來看經文馬太福音19:9中給出的有關離婚的權利。在耶穌提及申命記24:1時,他闡述了申命記24:1中的誡命已經廢除了。在馬可福音10:2~12,我們可以看到與這相同的教義。

讓我們來看一下馬太福音19章怎樣展現出這一教義的。我們再一次閱讀馬太福音19:8:

“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

在這節經文中耶穌強調了兩個重要真理,第一,在律法書中加入這一誡命,主要目的是提供給神一個離棄以色列民族的辦法,因為以色列民族所行的靈性奸淫,並且他們的心底剛硬。第二,耶穌指出這不是神對人類婚姻的永久計劃——“起初並不是這樣”。正如我們在其他經文中發現的那樣,神是在十字架上完成離棄以色列的,在這以後,該律法就不再適用了。所以根據經文19:8,我們看到耶穌切實地廢除了這一律法。

申命記24:1是可以因奸淫的緣故而離婚的依據,耶穌終止了這節經文中的律法,這與馬太福音19:8的敘述完全一致;也與我們已經查考過的、明確禁止因奸淫或任何其他原因離婚的經文完全一致。

既然耶穌在馬太福音19:8中強調了男人不可因奸淫的緣故休妻,那麽在下一節經文中假如耶穌又重新提出他剛才已經廢除的誡命,這就沒有任何道理了。

 

任何理由都不可離婚

所以我們必須再讀馬太福音19:9,以明白耶穌在這節經文中的真正含義。其實並耶穌沒有說奸淫是離婚的原因。

如果我們回過頭來,看馬太福音19:9所在段落的開頭一節經文,就能受到啟發,使我們能得到對馬太福音19:9的正確理解。馬太福音19:3:

“有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人無論什麽緣故,都可以休妻嗎?”

法利賽人所問的問題是“無論什麽緣故,人都可以休妻嗎”,耶穌在19:4~6中回答了他們,指出無論什麽理由都不可離婚,“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以分開”。

然後在第7節,法利賽人又問到有關申命記24:1允許因奸淫而離婚的問題。在第8節,耶穌回答了這個問題,指出申命記24:1廢除了,不再適用了。

在第9節,耶穌又回到法利賽人最初提出的問題:“人無論什麽緣故,都可以休妻嗎?”在第8節,耶穌已經指出奸淫不能成為離婚的理由,所以在第9節,耶穌概括了所有可能的理由,指出除了奸淫以外,在過去因任何其他理由離婚都是不合法的。在這節經文中,耶穌明確指出“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奸淫的緣故(在第8節,我們已經看到,這一離婚的原因也是不合法的),就是犯奸淫了”。

“除了”這個詞在19:9翻譯成“若不是”,希臘詞為“ei me”,在聖經中十分普遍。例如,馬太福音19:17,耶穌說“除了神以外,沒有一個良善的”。同樣在馬可福音8:14,我們也讀到:

“門徒忘了帶餅。在船上除了一個餅,沒有別的食物。”

這裏的“除了”也是同一個希臘詞“ei  me”。我們還可以舉出許多例子,但這兩例足以表明,在馬太福音19:9中,耶穌將離婚所有可能的其他原因包括在內,僅僅有“奸淫”這一個理由,但是在第8節,耶穌已經排除了這個理由。

法利賽人在第3節試探性地提出不管什麽原因都可以離婚的問題,耶穌對這個問題作了兩次回答。第一次回答是在19:4~6,指出無論什麽原因都不可離婚。接著在19:7~8,耶穌特別指出奸淫也不能成為離婚的理由。而在第9節,耶穌將這一教義應用於除奸淫以外的所有其他原因,但是奸淫這個原因正好在第8節中被包括在內。所以,結論出現了兩次:無論什麽原因都不可以離婚!!

排除了奸淫這個理由,使使徒們感到震驚,所以在第10節中他們說:

“門徒對耶穌說,人和妻子既是這樣,倒不如不娶。”

顯然,使徒們不能想象丈夫喪失所有休妻權的婚姻,正如我們前麵所討論的那樣,申命記24:1成為丈夫可以不再看顧妻子、十分方便的逃避方法。請注意這條律法:按照以色列人對該律法的理解,丈夫如果要想達到休妻的目的,他所要做的一切就是去發現妻子有不合理的事或話,任何禮儀上的不合理都可以。

門徒們感到大吃一驚,並感到沮喪,因為他們不可以再休妻了。他們對耶穌在馬太福音19:4~9所說的話的反應強調了這一事實:耶穌廢除了申命記24:1中的誡命。

這樣,這條律法正如其他禮儀律法的俗世應用一樣,在耶穌到來以後便告終結;丈夫可以休妻這一禮儀律法的俗世應用,就這樣在耶穌來到以後也告終止了。事實上,不僅這律法的俗世應用終止了,這一律法的屬靈應用也終止了。

馬太福音19:9的後半句話,“另娶的,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中文聖經因翻譯原因,次序有所顛倒)這幾乎是路加福音16:18的原樣翻版。要記住,我們看到在路加福音16章中的這節經文,以及馬太福音5:32,馬可福音10:11~12的經文,神都指出男人不可以離婚後另娶,任何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顯然,該律法今天仍然成立,離婚後隻要雙方還活著,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再婚。

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查考了三套不同的禮儀律法與離婚相關。第一條律法,我們在申命記7:2~4和以賽亞書52:11中看到,神禁止以色列人與其他民族通婚,如果他們做了違反神律法的事,他們必須離棄不潔淨的東西。這條誡命現實的、俗世的意義就是,如果以色列人在婚姻上違反了神的誡命,就要與他們的妻子離婚。在哥林多前書7:12~13和彼得前書3:1,我們看到在基督到來時,廢除了這一誡命現實的、俗世方麵的應用。然而,這一誡命屬天的意義在整個人類曆史中都繼續有效。我們與這世界原不相配,不能同負一軛,因此如果我們發現自己貪戀世界,我們就要遠離所貪戀的事情。在屬靈上我們要離棄世界,這樣我們才能以我們全部的身心侍奉神。

我們查考的第二條誡命是在申命記22:22,神命令說如果一個人發現他的妻子在行淫,就要用石頭砸死她,這個人不可以與這樣的妻子離婚,他隻能用將她處死的方法離棄這奸淫的妻子。

我們知道這一誡命的屬靈含義是指羅馬書7:1~4所說的屬靈的婚姻。在這段經文中,神指出每個人在屬靈上都嫁給了屬靈的丈夫、即神的律法。由於我們不斷地違背神的律法而行靈性的奸淫,我們就要被處死,神所考慮的死刑是永死。在這段經文中,神告訴我們,正如神的律法不能因人類的靈性奸淫而休掉人類一樣,人類的婚姻也不能因奸淫而破裂,隻有死亡才能解除婚姻。

我們也發現申命記22:22現實的應用,即要求對奸淫的妻子處以死刑的律法已經廢除了。但是其屬靈的應用延續到今天。由於我們的靈性奸淫,我們的丈夫、即神的律法判處我們永刑。

第三條誡命,我們仔細查考申命記24:1~4,該律法規定如果丈夫發現他的妻子有哪怕是一點奸淫的言或行,他就可以休掉妻子。該律法的現實意義,正如丈夫可以休掉奸淫的妻子那樣,以色列民族作為一個整體嫁給神,由於以色列不斷的犯靈性奸淫,神同樣可以將以色列休掉。

我們可能還記得,聖經中記載了約瑟——耶穌的繼父猜疑馬利亞是犯了奸淫才懷了孩子,約瑟是個義人,心想如何將馬利亞休了(馬太福音1:19),聖經說他是一個“義”人,強調了神在休掉作為一個整體的以色列民族時,是絕對聖潔和公義的。

我們也許還記得,神是將以色列民族作為一個整體,而不是把一個一個的個人休去的,神不能將以色列民族中的每一個個人休去,因為神沒有與他們個人聯姻。

另一方麵,神的律法作為丈夫與他們中的每一個人聯姻,在這個婚姻關係中不可以離婚,不管一個人變得多麽奸淫,他始終在神的律法的約束之下,正如妻子始終在丈夫的約束之下一樣。

這樣,我們看到神使用以色列民族作為要在基督裏成全的各種屬靈事實的象征和形象。神與以色列民族整體的聯姻就是基督與永恒教會聯姻的象征。正如在以色列民族還什麽都不是的時候,神就與它聯姻那樣,信徒在屬靈上死於罪中的時候,就成為基督的新娘。正如神將現實的和屬靈的祝福傾注給以色列民族,就像慷慨地將他的愛賜給他的妻子那樣,基督也將他屬靈的祝福傾注給他永恒的新娘——在基督裏的真信徒。

但是,盡管有所有禮儀上的預表,神與以色列民族婚姻的象征性仍然不十分完美,因為以色列民族不再作為象征的時候就要到來——神與以色列民族的婚姻要終止。

這就是神引入申命記24:1~2的誡命,作為整個禮儀律法中的一部分的原因。該律法預示了由於以色列的靈性奸淫,神將離棄以色列。

當基督走上十字架時,以色列民族作為神救恩計劃象征和預表的作用便終止,所有的禮儀律法在基督裏得到成全,這也包括了申命記24:1~2。

因此,神在新約全書中喚起我們對申命記24:1~2的注意,其目的是要強調這一暫時性的律法不再有效了,取而代之的是從創世以來就定下的唯一的普遍律法,即沒有任何理由可以離婚。

正是在如羅馬書7:1~4和馬可福音10:2~10這樣的經文中,神向我們表明了這一普遍律法仍然有效。即使在禮儀律法暫時允許丈夫休去奸淫的妻子的時候,神對以色列也嚴格限製了該律法的範圍。

在我們繼續研討婚姻和離婚這個問題的過程中,我們還將查考哥林多前書第7章中的一些經文,這些經文常常被用來作為允許離婚和離婚後再婚的依據。下一章我們將查考這些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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