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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辜受害還是另有隱情:“可恥的排華法案”的另一麵

(2025-09-29 06:39:56) 下一個

2012年6月18日,美國眾議院全票通過一項議案,對美國曆史上的“排華法案”(The Chinese Exclusion Act)正式致歉。推動該項法案的加利福尼亞州民主黨參議員黛安·範斯坦 (Diane Feinstein) 表示:“排華法的頒布是我們曆史上可恥的一部分。”該法案的另一推動者、華裔的眾議員趙美心在國會發言指出:“這是曆史性的一天!”“標誌著美國社會不容許歧視,也標誌著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對待。”美國華人全國委員會主席薛海培表示:“美國華人及亞裔社區完成了要求國會就《排華法案》道歉的曆史使命,......可以告慰來美先輩的英靈。”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族裔研究係王靈智教授在接受中新網記者采訪時表示:“如今對華人移民不公正待遇的道歉案的通過,是華人社會期待已久的具有標誌性的表態。這也是一個必要的官方姿態,它標誌著美國正式結束了‘排華’的可恥曆史。”

這一令中國人振奮的消息以及各方的直抒胸臆,雖然來自十多年前,但十幾年後的今天重新翻檢出來,那種激動人心的獲勝喜悅和冤案昭雪的揚眉吐氣,仍然如希臘語完成式的語法特點一樣持續發酵著。不過略微冷靜想一想,有些問題並不是很清楚,比如“排華法案”這麽明顯地可恥,為什麽美國國會不早點道歉、正視曆史呢?如果美國社會那麽容許歧視和人人不享有平等的權利,那為什麽還有那麽多華人甘願留在美國飽受歧視和排斥?他們的後代還能成為國會的眾議員,以及大批的華人精英去留學並喜歡留在那裏當教授呢?當然,曆史問題我們還是需要回到曆史去看當年到底發生了什麽?

1、“排華法案”現場

最被中國人熟悉的也是最受詬病的排華法案,是指1882 年5月6日美國眾議院院通過的作為《美國法典》(第8篇第7章)之一的那個Chinese Exclusion Act。這個法案都寫了什麽會被中國人習慣地形容為臭名昭著呢?其中第一條寫道:自本法案通過90天屆滿後,至通過後10年屆滿時,中國勞工再入境美國,並居留和移民均屬違法。第二條寫道:任何船隻,在知情的情況下,將任何勞工從任何外國港口或地方代入美國境內,或登錄或許可登錄,應判犯有輕罪。一經定罪,應處以每名中國勞工不超過500美元的罰款,並可處以一年以下的監禁。第三條寫道:本法案不適用於1880年11月17日在美國的勞工,或在本法案通過後的下一個90天屆滿前進入美國的有證明的中國勞工,也不適用於因為船隻遇險或受天氣影響延誤的船隻,但同船的中國勞工應隨該船同時離開港口。第四條寫道:為了正確識別法案適用的華工,並為了向他們提供適當的證據,以進出美國的自由意誌和協議,美國政府應該準備相應的證明材料,中國勞工領取證書後在船起航前交給船長。對於任何離開美國的中國勞工,有權並應在提出申請後,免費獲得一份由稅務局長或其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其公章的證書。第五條規定,根據本法第四條,在中國勞工提出申請後,他們希望前往外國的下一個毗鄰地區的海關關長,有義務免費或不收取任何費用地出具此類證明,並在他為此目的而保存的登記簿上登記此類證明。第六條寫的是:勞工外的中國人到美國,需要提交英文的個人信息材料,作為證明可以進入美國。第七條寫的是,如果有任何人虛假或偽造證明材料,均屬於輕罪,應處以不超過1000美元的罰金,並處5年以內的監禁。第八到第十一條,我們可以忽略。第十二條中包括這樣的內容:對於那些無證明進入美國並居留的中國人,應根據美國總統的指示,移送回原籍國,由美國承擔費用。第十三條本法案不適用於中國政府官員和其他中國人。第十四條任何州和聯邦法院不得承認中國人為公民。第十五條本法案中的中國勞工一詞,應被解釋為包括技術勞工和非技術勞工以及從事采礦的中國人。

法案的內容我大體概括完畢,其中有幾個細節值得關注。

首先,法案非常明確,受排斥、被拒絕入境美國的是Chinese laborers,也就是中國人中的一個特定群體,而非全部,比如中國政府的官員以及隨行人員和商人、留學生、貿易商、遊曆者等,並不在法案適用範圍。基於此,通常中文語境中的“排華法案”,就英文翻譯來說沒有大問題,但用語本身就存在表述模糊的問題,比如排華的“華”,英文原文中的Chinese隻能是指“華工”(勞工)這個特定群體,而非華人這個泛指的全體。這一點在 1880 年清美《續修條約》中得到確認。比如第一款中寫道:“係專指華人續往美國承工者而言,其餘各項人等均不在限製之列。”第二款:“中國商民,如傳教、學習、貿易、遊曆人等,以及隨帶並雇用之人,兼已在美國各處華工,均聽其往來自便,俾得受優待各國最厚之利益。”以及1888年《限禁華工條約》第三款中寫道:“此約所定限製章程,專為華工而設,不與傳教、學習、貿易、遊曆諸人等現時享受來寓美國利益有所妨礙”。所以通常所說的“排華法案”,應該確切地說是“排華工法案”。如果堅持或故意泛指,不是不明真相的胡說,就是蓄意地混淆視聽。

其次,就法案的很多內容看,美國議會並不是那麽專橫跋扈、不講道理,比如限定法案通過日期和生效期限以及適用年限。對於違法進入美國的勞工,定罪的罰款和監禁的標準規定了上線,而不是上不封頂的無底洞。其他內容中,比如一些證明材料免費,遣送的費用由美國政府支付。負責運輸的船隻因為風浪損壞或延遲,也都做出了明確的張力空間和規定。法案同時為保證其他進出美國的中國人的自由,也就是可以提供合法證據的中國人,明確要與勞工區別對待。當然其中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是,以自由相標榜的國家,是否應該出台這種不友好的、有針對性的甚至種族歧視性的法令?

第三,還有一個背景需要知道。這個法案,最初是由加州參議員約翰·F·米勒提出,並且年限是20年,當年的參眾兩院中都是以壓倒性優勢通過,但遭到美國第21任總統切斯特·艾倫·阿瑟的否決,他的理由是法案中的20 年禁令,違反了 1880 年清美之間簽訂的《續修條約》。國會不得已,將20年的期限改為10年,眾議院同樣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總統盡管仍然反對拒絕華人勞工入境,但最終還是簽署了法案。

其實,翻看1880年的《續修條約》,對照第一款中的“......大清國準大美國可以或為整理,或定人數、年數之限,並非禁止前往。至人數、年數總須酌中定限。......”第四款的:“兩國既將以上各款議定,美國如有時按照所定各款妥立章程,照知中國。如所定章程與中國商民有損,可由中國駐美欽差大臣與美國外交部公同妥議;中國總理衙門亦可與美國駐京欽差大臣公同妥為定議,總期彼此有益無損。”這些條約內容並不夠精確,比如什麽叫“定限”,限定的時間段是多少?數量是多少?“商民有損”是否包括華工?“有益無損”如果不可兼得時該怎麽辦?包括阿瑟總統說20年的期限違反1868年的《續修條約》(美方的名稱是《伯林格姆條約》The Burlingame-Seward Treaty),既可以說一部分符合實情,但又可以做出相反的結論。當然,如果對照1868年清美簽訂的《續增條約》第五條:“大清國與大美國切念人民互相來往,或願常住入籍,或願隨時來往,皆須聽其自由,不得禁阻。”則可以完全坐實法案違背條約,但是根據情境變遷原則,這個條約已經被1880年的條約取代,而不能作為參照。

二、曆史上的“排華法案”

事實上,1882年的“排華法案”雖然最知名,但並非是唯一的案例。或者說,在中美關係史中,這個法案不過是眾多法案中的一個,也不過是中美關係史上的一個鏈條。

比如在它之前的1879年,加利福尼亞州通過新憲法,明確授權州政府決定哪些人可以在該州居住,並禁止華人受雇於公司和州、縣或市政府。其中第二部的第一條甚至這樣寫道:“凡經法律授權、被起訴者,凡中國公民、白癡、神誌不清者,或犯有任何臭名昭著罪行者,凡被判挪用公款罪者,均不得行使本州選民的特權。”這樣的法令以及帶有侮辱性的措辭,明顯與第一條相衝突,因為那裏首先就寫道:“所有的人生來自由和獨立,並享有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享受和捍衛生命和自由的三項權利,追求並獲得安全與幸福。”再對比第十七條:“有資格成為聯合王國公民的白種人或非洲人後裔,享有當地法律的自然權。”也就是說,當年中國人在權利上受到的尊重不如黑人,跟那些犯罪的、白癡和神誌不清者等同。

比如,1875 年由加州共和黨眾議員霍勒斯·F·佩奇(Horace F. Page)發起並經參、眾兩院通過的《佩奇法案》(Page Act of 1875)。這是美國第一部限製性聯邦 移民法,而且主要針對中國女性進入美國。該法還對任何試圖將中國、日本或任何東亞國家的人帶到美國的人,處以最高 5,000 美元的罰款和最高五年的監禁。該法案的結果是,在1880 年至 1882 年間,有超過 50,000 名男性從中國移民,但隻有 550 名女性抵達該國。到1910年,中國移民美國的男性與女性的比例為14:1。這樣一個有針對性的法案,為何會被通過?而且還是明顯違背 清、美兩國1868 年的《續增條約》。(任何從中國、日本或其他亞洲國家移民的人都應該出於自己的自由意誌。啟運港的美國官員負責執行該法律。他們需要確保沒有人來美國是為了合同工或賣淫。)

比如1862年,加州共和黨人州長利蘭·斯坦福(Leland Stanford),在就職演講中呼籲“應該通過一切合法手段阻止劣等種族在我們這裏定居”,自己願意“與立法機構一起采取任何以阻止亞洲人種移民為目標的憲法行動”。“除非我們及早采取措施阻止他們的移民,否則,我們將不得不考慮這樣一個問題:在太平洋沿岸匯集的兩股移民潮中,哪一股會被擋回去?”

如果說1882年以及之前的係列“排華法案”不正義,或者還原到今天的話語表達就是具有明顯的種族歧視,那麽在這一年之後,還有很多針對中國人的法案出台。

比如,1884年,在1882年法案的基礎上,美國議會做了一個修正案,要求所有1882年之前居住在美國並計劃返回美國的華工,必須持有再入境證明,而且這些證明將包含比最初要求更多的持有者個人信息,僅由聯邦政府頒發,並構成唯一的居住證明。 此外,移民官員可以否認證明的真實性。這樣的嚴密管控,當然限製了很多中國人進出美國。

比如,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中方稱《限禁華工條約》),直接“禁止華工前往美國”,“計限二十年為期”。雖然“寓美華工或有父、母、正妻、兒、女,或有產業值一千元,或有經手賬目一千元未清,而欲自美回華者”,並不受該法案限製。這一法案的出台,直接有超過兩萬的中國人被拒絕重新回到美國。當然,也必須知道,《斯科特法案》仍然允許學生、商人、貿易人士、遊曆者鞥在持有適當證件的情況下自由通行。

這還不算,1892年,也就是1882年的“排華法案”到了法案規定執行的十年期限時,美國國會不但沒有撤銷法案,而且還推出了更嚴格的《吉爾裏法案》。該法延續了對中國勞工的禁令,並增加了在人身保護令程序中拒絕向中國人保釋的規定,並要求所有中國人必須持有身份證件,否則將麵臨驅逐出境的懲罰。

1893 年,《麥克裏法案》再次出台,進一步定義了勞動者,包括商人、洗衣店主、礦工和漁民。最後,1902年出台了永久地關閉所有華人移民的大門,直到1924年的《移民法》,進一步限製移民,排除了所有階層的華人移民,並將限製擴大到其他亞洲移民群體。

這個過程中,大清國政府、民間個人,都曾表達了強烈的不滿和抗議,甚至發生了大清國人狀告美國政府的一些案例官司,並發生了四起著名的官司直接打到最高法院那裏的壯舉。其中1884年的周衡訴合眾國案還勝訴了。這種情況下,美國國會和政府為什麽一反自己立國的價值立場而不顧中國人民的感情,也不講人道主義地連續出台限製和製裁中國人的法案呢?

與這個不得不麵對的問題相伴隨的是,不僅美國,加拿大也是一樣。比如1881年,加拿大政府為了限製華工入境,作出了每人征收50加元人頭稅的決定。這還不算,到了1884年,哥倫比亞省要求加拿大自治領出台法案,限製和規範華人的移民,於是就有了1885年管理更為嚴格的《中國移民法案》。人頭稅在1900年的100加元,1903年漲到了500 加元。1923年加拿大聯邦政府直接通過《華人入境法令》(Chinese Immigration Act, 1923),規定加拿大隻允許四類中國移民:外交官和政府代表;在加拿大出生、因教育或其他目的而離開加拿大的兒童;移民和殖民部長定義的商人;以及就讀大學或學院的學生。運送中國移民的船隻每250噸總重量隻能搭載一名中國移民。已經在加拿大的中國人,必須登記並攜帶照片的身份證件,作為遵守該法案規定的證據;甚至加拿大出生和入籍的華人也被要求登記。據估計,從1923年到1946年該法律最終廢除期間,隻有15名中國移民被加拿大接納。即便此前居留在加拿大的華人,也被禁止投票、擔任公職,在教育、勞工等方麵不能享有平等權利。

也不止加拿大。澳大利亞幾乎同期出台排斥華人的政策和法規。比如從1888年開始,所有澳大利亞殖民地不再接受中國移民。1901年還推出了所謂的“白澳政策”(White Australia Policy),也就是在澳大利亞聯邦成立後,首屆澳大利亞保守黨政府正式確立國策:隻接受歐洲白人移民流入,反對亞洲移民。第一任總理埃德蒙·巴頓甚至宣稱:“人類平等的原則隻適用於英國人之間,英國人跟中國人之間則不遵循這條原則。”

麵對這樣的曆史史實,我們不得不追問幾個問題: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作為文明國家,是後來進步的結果,還是當年也文明?如果是文明的國家,為什麽會“合夥”出台排斥華人的法案?當然,另外的問題是,華人在這些國家這麽受歧視、被排斥,為什麽還椰風擋不住地硬要“走線”、硬要繳納人頭費卻不選擇離開?

三、可憐之人的隱情與實情

當聲討鴉片戰爭和第一個所謂不平等條約成為“屈辱”的主流意識形態時,當年那批因為這個國恥而出走北美、澳洲的大清國人可不這樣想,因為他們與一些美國人一樣因為做著淘金夢就不顧一切地開始了“走線”。

18世紀後半期,因為西班牙人在美國加州發現黃金,也因為美國商人在19世紀前半期開始在大清國的廣州、澳門、香港等地經商以及清美之間簽訂了“五口貿易章程:海關稅則”的結果。一本題名為《一個叫作美國華人的地方》(A Place Called Chinese America)的書中,引述了當年香港一家中介公司在廣州發放的一個“走線”廣告:“美國人真的都很有錢。他們希望中國人可以去美國,非常歡迎。到那裏之後你們可以領高薪,住大房,錦衣玉食。你們隨時都能寫信給朋友,寄錢給他們,我們會負責把東西安全送到。美國是個好國家,沒有大官或兵卒的欺壓。人人平等,大人物沒有比小人物了不起。現在那裏已經有很多中國人了,你們到那裏一定不會感到陌生。中國的神也在那裏,也有我們公司的仲介人員。別害怕,你們會很幸運。”在這樣的誘惑鼓動之下,廣東、福建等“改革開放”之地的人們,開始作為第一代“走線人”奔赴美國的加州。

當年的聖弗朗西斯科,的確配得上“金山”這個中文命名,因為到來的大清國人,的確有很多人發了大財,並將這些意外之財幾乎全部變現轉運回國,然後是自家的大興土木與鳥槍換炮,於是更多的人不用看廣告就會直奔“金山”而去。

中國人最初到美國時,還是得到一定認可的。比如1850年美國總統去世時,舊金山的美國人邀請華人參加紀念儀式,在遊行隊伍中幫華人安排了顯眼的位置。1851年當地的一份報紙還樂觀地預測到:“未來這些中國小子們會和我們的同胞一樣享有投票權,也會去上學上教堂。”加州當地的一些報紙,不但撰文鼓勵白人前往華人的戲院觀看演出,還宣揚中國人憑借運氣發財致富的故事。1852年1月加州州長約翰·麥克杜格爾公開讚揚說:“在我們新近接納的 公民當中,他們是最有價值的。加州的氣候和特質也特別適合他們。”就是此前曾發表“排華”言論的利蘭·斯坦福在1865年10月應國會要求向總統提交的一份正式報告中,也承認那幾千名華工,“安靜平和、吃苦耐勞、勤勞儉樸”,而且“更加精明,擅長節約建築材料,滿足於更少的工資”。既然獲得好評,那為什麽又發生了連續的“排華”法案和政策呢?

先來看1882年美國國會通過的“排華法案”,其中第一句話寫道:“鑒於美國政府認為中國勞工來到美國會危及美國領土內某些地方的良好秩序,所以.......”這樣的條約和表達,雖然提到了問題,但不夠清晰。這一點在1880年清美之間的《續修條約》第一款中也有體現,那裏寫道:“大清國、大美國公同商定,如有時大美國查華工前往美國,或在各處居住,實於美國之益有所妨礙,或與美國內及美國一處地方之平安有所妨礙,大清國準大美國可以或為整理,或定人數、年限之限......”

什麽叫“危及”“地方的良好秩序”?什麽叫“有所妨礙”?1875年的佩奇法案給出了一部分原因,其中第三條明確寫道:“禁止以賣淫為目的向美國輸入婦女;在這種非法輸入和目的之前或之後簽訂的與此有關的所有合同和協議一律無效;任何人在明知和故意的情況下,以賣淫為目的向美國輸入或促使輸入婦女,或以這種非法輸入和合同或協議為目的扣留或企圖扣留任何婦女,均應視為有罪。一經定罪,應處以不超過五年的監禁和不超過五千美元的罰款。”

國家之間的條約,畢竟要顧及尊嚴,所以有些上不得台麵的話就不好明確寫清楚,這為後世研讀曆史製造了障礙。

當然,單就美國一方麵來說,要不是這個問題嚴重要一定程度,他們也不會在公開的法案中如此興師動眾。我這裏有三個材料,可以證實這樣的判斷。

一個材料是1875年12月7日,美國總統尤利西斯·格蘭特向參眾兩院發表的年度致辭中說道:“我提請國會注意另一個問題,盡管也許同樣是一種罪惡,那就是輸入中國婦女,但其中很少有人被帶到我們的海岸去從事光榮或有用的職業。”當一個國家的總統在年度致辭中這樣說的時候,可見問題已經嚴重到了什麽程度。

另一個材料是,1986年《美國民族史》雜誌上刊登了一篇題為《禁忌家庭:佩奇法下中國婦女的移民經曆,1875-1882》,不管是上船前還是下船後,中國的婦女們會被問這樣一些問題:“您是否出於猥褻和不道德目的與美國境內的任何人簽訂了一定服務期限的合同或協議?您是否自願前往美國?您去美國是為了賣淫嗎?你已婚還是單身?你去美國做什麽?你在那裏從事什麽職業?您是否曾在香港、澳門或中國的賣淫場所住過?您是否曾在上述任何一個地方從事賣淫活動?你是一個賢惠的女人嗎?您想在美國過上美好的生活嗎?您是否知道您現在可以自由前往美國或留在自己的國家,並且您不能被迫離開家?”

第三個材料是,學者Lucie Cheng Hirata在1982年的一篇文章中稱:1870年,在加利福尼亞州的3526名成年中國移民婦女中,有2157名被列為娼妓。針對這個數據,瑪麗·柯立芝和喬治·佩佛爾等學者有不同見解。他們認為從事人口統計的官員有可能出於偏見將許多非娼妓統計為娼妓,而實際其中近一半是良家婦女。我對這個數據沒有研究,所以也不打算介入數字的爭論(另有材料:1869年的特拉基小鎮,華人幾乎都是男性,登記在冊的女性隻有24名,其中22名是妓女;1870年內華達城,人口普查登記冊上登記的中國女性有100多名,其中94名是妓女。),但想補充一點,就是對於美國統計人員來說,可能會擴大,因為他們認為妾也屬於娼妓,比如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中方稱《限禁華工條約》)中,明確寫明符合條件的是“正妻”。

這個法案推行後,想要赴美的大清國的婦女被嚴重限製,很多到達美國的中國女性,也被遣送回去。一個材料統計:在1882年“排華法案”頒布並開始執行之前,有39,579名華人進入美國,其中隻有136名女性,為此造成在美華人男女比例嚴重失掉。據此那些高揚人道主義旗幟的左派人士,大聲控訴美國政府慘無人道,同時極力貶損營救和保護妓女並推動法案出台的基督教各教會。美國杜魯門州立大學曆史係令湖萍副教授1997年還在《美國研究》上發表文章說:“娼妓業的罪惡與不道德,仍然被美國政府及反華人士利用為通過1882年《排華法》的借口之一。”這種走火入魔式的偏見,實在是很流行,但是她們閉著眼睛說話時,也不看看當時的中華會館鑒於娼妓行業讓社會風氣變壞,主動請求加州政府禁絕賣淫活動,並禁止更多的華人妓女進入加州。

“危及”“地方的良好秩序”的第二點,是內容繁多的一種概括。其中包括:

(1)賭博和吸毒。1869年,作家丹尼爾·克利夫蘭在一份未公開的手稿《加州的華人》中做了這樣的記錄:“夜幕降臨,帳篷裏的華人點亮 蠟燭,我們可以看到成群的華人賭博、吸食鴉片......”華人的賭檔非常吵鬧,蒙大拿州的編輯曾抱怨說:“我們不知道也不在乎這些家夥到底是何方神聖,隻希望他們能像一般人一樣好好入睡,別再吆五喝六地賭個不停。”以上所說,在梁啟超的《新大陸遊記》中也可以得到證實。他寫道:“蓋鴉片入口稅輕,易於牟利也,但所牟者亦皆華人之利而已。大半銷入美國,近則美國查稅極嚴,故所銷歲減。......商於此者以賭博為一專門業,幾於無家不賭。以區區之溫哥華埠,而番攤館有二十餘家,白鴿票廠有十六七家,他埠亦稱是。”“在美洲之華人,幾無複以業賭為恥者。謹厚君子亦複為之,真可異矣。以華工所入,每人每年平均可得千金,然其能齎以返國者,不及十之一,皆賭害之也。”

如此嚴重的危及社會秩序的野蠻行為,作為任何一個文明的中國人都應該批評、譴責,但是張純如卻攪渾水地說:“華人礦工在西部的生活和美國人幾乎沒什麽兩樣,因為西部就是個粗暴而無法無天的地方。”那位工作在美國大學的令湖萍教授,也振振有詞地申辯道:“由於當時中國勞工的貧困、中國的傳統禮教的束縛,以及美國的排華暴力事件與反華情緒,中國早期移民多為單身男子。沒有家庭、沒有天倫之樂,一些勞工在業餘時間出沒沉溺於鴉片煙館與娼寮妓院中。許多美國報章雜誌因而對此現象惡意誇大渲染,使多數美國公眾將所有中國移民誤解為鴉片煙鬼與娼妓。”

(2)違法案件頻發,且成為頑症痼疾。梁啟超在《新大陸遊記》中寫道:“此間華商有專以導人偷過界為業者,每人索賄美金二百餘元,其賄則美境之稅關及駐溫哥華之美領事皆有分潤雲。故今日華工之改入美境者,亦須華銀七八百元乃得達。”“去年一歲,上陸於域多利、溫哥華兩埠者五千餘人,其入美境者殆十而六七,他歲稱是。”偷渡以外,還有習慣性撒謊。比如各個法案限製了大清國女人和勞工,卻不限製商人和學生,於是很多人以此為名進入美國和加拿大,為此還可以獲得入境稅的豁免。一個法官麵對數量驚人的“假兒子”移民案件曾說:“如果那些人在法庭上說的都是真的,那麽在二十五年前,每個美國華人婦女生的小孩肯定至少有五百個。”偷渡、撒謊之外,還有逃稅。不列顛哥倫比亞1884年提交給加拿大自治領請求解決“中國問題”的法案中說:“本省讀懂華人人數在1.5-1.8萬人之間,其中絕大多數是由承包商作為勞工進口到這裏。......他們有計劃地逃稅。我們沒有辦法強迫他們向省稅收繳納他們應繳的份額。”逃稅是犯法,可是在美國出生的張純如竟然在她那本《美國華人史》中說巧言令色地寫道:“這些華工來到美國之前生活在不顧人民死活的清政府底下,與貪官汙吏交手的經驗相當豐富。為了躲避收稅員,他們想出了各種預警手法,......這些手法實在太厲害。”此外,華人很可能還販運了違禁的藥品,因為1880年《續約附款》中的第二條就寫道:“所有兩國商民,無論雇用本國船、別國船及本國船為別國商民雇用販運洋藥者,均由各本國自行永遠禁止。”再就是華人內部的暴力事件,比如1859年,一個中國包工頭克扣在薩克拉門托附近工作的150名鐵路華工的工資,結果被“惡意討薪”圍堵和襲擊,直到當地政府派遣軍隊才解了圍。1869年,當400名華人女性的船抵達舊金山後,數百名華人男性蜂擁而至,以至於警察護送那些女人離開時還遭到圍堵。還有就是北美各城市的非法幫會大量存在,梁啟超在《新大陸遊記》中寫道:“秘密之團體:致公堂、保安堂、聚良堂、秉公堂、秉安堂、安益堂、瑞端堂、群賢堂、俊英堂、協英堂、昭義堂、儀英堂、協勝堂、保善社、協善堂、合勝堂、西安社、敦睦堂、萃勝堂、鬆石山房、安平公所、萃英堂、華亭山房、洋文政務司、保良堂、竹林山房。此諸團體者,實全市之蠹也。曆年種種風波,皆自此起。”這些幫會控製著各行各當,一個材料證明,他們曾對於保護妓女而阻礙他們發財的教堂安放炸藥。1871年因為綁架一名女性,洛杉磯華人幫派持槍火,並導致1名警察受傷、一名白人被殺,此案隨機引發美國民眾的暴力報複。

(3)習性、習俗惹眾怒。1869年9月《大陸月刊》上刊載的《封閉的太平洋鐵路》記述了1867年一位記者沿著鐵路徒步旅行,他看到無數華人“像蜜蜂一樣密密麻麻的”,營地就像“狗舍”一樣。他們離開後,那裏“就變成荒無人煙的荒地,隻剩下垃圾和雜物”。《尋找鐵路華工被埋沒的聲音》中寫道:“汗水、髒兮兮的工作服、襪子、靴子、用了許久的被褥和舊帆布帳篷,都會發出刺鼻的氣味。除了華工的營地,加州山區的空氣都是新鮮而幹淨的。”不僅居住環境髒亂差,還有獵殺各種野生動物。 《19世紀加州華人的飲食習慣》中記錄:根據當時新聞記者的報道,華人營地裏的廚師利用華工們白天修築鐵路的時間去搜尋和獵取野生動物,因此華工的飲食比白人工人更豐富多樣、更優質。後來,法醫鑒定了鐵路華工的遺骸,證實他們小時候營養不良,在美國時營養得到改善。可是亂殺、亂吃野生動物,是美國人一直憎惡的。再有就是中國人對傳統習俗的鍾情,走到哪裏都會大力傳承。1868 一份報紙刊登了一篇文章《一位東部遊客眼中的中國人營地》,其中寫道:“祠堂裏滿是栩栩如生的各類神靈,......主持儀式的人穿著白色長袍,頭上戴著淺藍色綢緞做成的帽子,他們一直念著令人昏昏欲睡的咒語,伴隨著笛子和弦樂器發出的不和諧的樂聲,人們用悲傷的鼻音唱著不知名的歌曲。”這種中國特色的舉動,在一個基督教文化占主流的美國社會裏,不僅會被認為是擾民的社會問題,而涉及到文化被改變、信仰遭受公然挑戰的問題。比如1850年代的達奇弗拉特鎮,全鎮人口約一萬人,華人大約3500,經營著餐館、賭場、煙館、妓院和寺廟。這種情況下,當地人不可避免地會緊張。1885年,國會眾議員威廉(William Russell Smith)就呼籲說:“先生們,等到這些令人生厭的拜佛異教徒已經達到百萬之眾,他們是不是可能很快就會開始要求投票權,借此決定美國基督徒是否能夠進入國會?”

(4)是頗有爭議的華人低工資“搶飯碗”的問題。這個問題很明確,就是華人勞工,以低於當地工資很多的方式獲取工作。這一點在很多中國人今天看來也無可非議,意思就是我的工價我做主,關別人什麽事。1860年著名的包工頭熊華,就在用英語寫的廣告中寫道:“不管是修鐵路、公路還是 開采礦產,我都可以為您提供任何數量的工人”,而且保證“價格最低”。是的,在中國的確有給錢就行的工作競爭。但在美國和加拿大是不可以的,一方麵這涉及惡性競爭,所以當“排華法案”出台後,美國的大多數民眾和工會都強烈支持;另一方麵,還涉及企業主奴役工人的問題,比如《聯合特別委員會關於中國移民的調查報告》記錄:在參議院關於華人移民的特別委員會進行的聽證會上,參議員們認為,鐵路公司之所以青睞華工,完全是基於省錢(比白人低33%)的角度考慮,因此涉嫌把中國勞工當奴隸。這在剛剛經曆1860年代南北戰爭後的美國是極大的政治不正確;第三就是低價競爭,導致社會失序,激發社會矛盾。1870、80年代,美國幾個城市發生了原住民、愛爾蘭人和當地美國人暴力排華事件,也是迫使國會立法的一個重要原因。

(5)再有,華人勞工在當年的淘金熱和修建鐵路中,的確也賺了大筆錢,比如中國男性占加州所有工薪工人的近四分之一的收入,但是這些錢,不是被完全運回大清國,就是被吸毒、賭博敗光了。總之是沒有在美國當地消費,更沒有用於社會福祉。這對於美國人來說,是不可以接受的。比如1850年代北美流傳著一首英文歌曲John Chinaman,其中唱道:約翰,中國佬約翰,/短短五年前,我歡迎你從廣東來,噢,約翰——/我多希望自己沒有這麽做,/噢,約翰,你欺騙了我,/在你盜取的所有東西中,/我們的黃金才是你一心想要的,約翰,/你不擇手段地想要得到它。再比如1885年加拿大的《華人移民皇家委員會報告》中這樣寫道:“中國佬在各方麵都是歐洲人的反麵,他的宗教、他對榮譽和等級的觀念、他的思維方式、他的衣著、他的娛樂、他的美感、他的惡習(壞的或不道德的行為)......最令人惱火的是,他們來到這裏,在我們自己的地盤上強取強求,不滿足我們的需要。”另一份文件援引懷特的觀點:“中國人威脅到了西海岸工人的經濟地位”,“這種信念比那些強調中國人墮落(不道德)的人要牢固得多”,“人們普遍認為,中國人把他們的工資存起來寄回中國,他們盡可能少花錢,不投資於社區”,“拒絕承擔任何社會責任”。

 

在講座結束前,我想有些問題需要再重申並明確一下。比如排華法案,是否可以成為黛安·範斯坦議員、王靈智教授所指責的美國的可恥曆史?是否可以構成薛海培、張純如等人所聲討的種族歧視?以及議員趙美心所憤恨的“華人的政治力量被剝奪”?我想抒發情感和價值判斷,總要基於事實和真相,才會經得住考驗,才會臉不紅心不跳地接受美國國會的道歉,否則蓄意無視曆史或粉飾曆史的政治正確和廉價抒情,以及一副無辜受迫害的理直氣壯,都不值得那麽煞有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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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工人 回複 悄悄話 這下明白了,排華法案原來並不可恥,並不應該道歉,可恥的是現在這些提出向華人道歉的政客們
101Beijing 回複 悄悄話 荒謬,納粹軍隊裏始終有猶太人服役,按作者的邏輯,納粹也不反猶,隻是反那些不為國家奉獻的猶太人呀。中國人確實缺點很多,今天華人在美國也比其他族類更多欺詐行為,但這不能成為排華法案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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