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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數據看城下之盟: 如此溫情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

(2025-06-09 16:39:24) 下一個

大數據,作為一種具有統計學特點的計算方法,讓一些問題比較容易看清楚,一些結論的得出也就比較令人信服,所以近些年大數據得到包括政府、公司,尤其是騰訊、抖音的青睞。不過,曆史和現實不都是大數據,有些時候甚至隻有“小數據”。如何從一個小數據去回看並解讀曆史,是考驗一個學者的時刻了。

在正式開講前,我要再次重申,曆史上並不存在一個名叫《南京條約》的條約,盡管中國人已經習慣、甚至約定俗成地這麽稱呼,但是作為學者,我有責任和義務對這一專有曆史名詞進行澄清和更正,中文比較準確的叫法是《江寧條約》或《萬國合約》。

這一話題,我今天計劃從三個小題目著手。

一、何謂城下之盟與不平等條約

先來明確一下概念。

城下之盟:戰敗國在敵人兵臨城下(或大軍壓境)的嚴重威脅下被迫訂立的屈辱性條約。簡單說就是欺負人的條約。我知道,這是一個非常具有傳統中國特色的專有名詞,眾所周知,所以我就不多說,也不舉出曆史上春秋戰國和趙宋王朝那些實例了。

不平等條約:是指有損國家主權的、在締約國間權利、義務分配不公的國際條約、協定。這個概念,我知道現今的中國人可能比知道城下之盟這一專有名詞還更加耳熟能詳。

關於不平等條約這一專有名詞,我需要多說幾句。

第一,據唐啟華的《北洋修約史》一書,這個概念最早出現在1897年的《實務報》,裏麵記錄時任日本外務大臣的大隈重信在日本眾議院演說時提到“我國與歐美諸邦定盟,誤作不平等條約,邇來實四十餘年”。這個翻譯之外,1906年1月25日的《新民叢報》刊載一篇文章寫道:“一言以蔽之,領事裁判權者,實不平等條約之結果也”。8月20日一篇文章寫道:“我國與諸國所結條約,皆不平等條約也,與日本改正條約前之情形正同”。這之後,孫文等革命黨開始使用這個詞。不過並不多見。因為直到1917年,也就《東方雜誌》《每周評論》等出現過兩三篇使用這個詞匯的文章。

第二,作為官方層麵,不平等條約出現在1919年巴黎和會期間,當時所謂張謇、熊希齡、林長民、王寵惠等人組建的“國民外交協會”,宗旨之一就是廢除“不平等條約”。1922年華盛頓會議期間,外交部訓令巴黎代表團時多出使用“修正不平等條約”語句。

第三,作為革命的意識形態話語,1923年元旦的《中國國民黨宣言》第一條中有:前清專製,持其“寧贈朋友,不與家奴”之政策,屢犧牲我民族之權利,與各國立不平等之條約。至今清廷雖覆,而我竟陷於為列強殖民地之地位矣。

1924年國民黨一大上,對外政策包括:(一)一切不平等條約,如外人租借地、領事裁判權、外人管理關稅權以及外人在中國境內行使一切政治的權力侵害中國主權者,皆當取消,重訂雙方平等、互尊主權之條約。(二)凡自願放棄一切特權之國家,及願廢止破壞中國主權之條約者,中國皆將認為最惠國。(三)中國與列強所訂其他條約有損中國之利益者,須重新審定,務以不害雙方主權為原則。甚至在《總理遺囑》中還有這樣的句子:“在最短時間內廢除不平等條約”。

中共方麵,1922年6月25日《中共中央第一次對於時局的主張》使用了“取消列強在華各種治外特權”。直到1923年4月25日,陳獨秀在《資產階級的革命與革命的資產階級》一文中寫道:“在半殖民地的中國,資產階級深受外資競爭和協定關稅及種種不平等的條約之痛苦。”

但是,在眾多人使用“不平等條約”這個專有名詞時,似乎說話人並沒有在意過這個概念本身是否成立的問題?或者說不平等條約是否就是城下之盟的必然產物。

因為首先,法學上對何謂不平等條約是沒有明確定論的。有些人認為不平等是指締造條約的手段上,使用了武力或脅迫而造成不平等。在這種定義下,不平等條約基本上是等同強加或脅迫簽訂的契約文書。但武力或脅迫是在簽訂契約前,或者說是契約簽訂的前提,與談判簽約的現場有關係,但不能說是等同的關係。也就是說,談判本身就意味著是非武力的解決問題的方式,而非用槍逼著的結果。

其次,在外交史與國際法層麵上,很難成立。耶魯大學畢業的王寵惠博士當年就說過,不平等條約非國際法專有名詞。王鐵崖認為:所謂不平等條約的概念屬於政治的性質,而不屬於法律的性質,很難找到一個確切的定義。年輕學者侯中軍提出:判斷一個條約是否平等,主要取決於兩個要素:條約締結形式和程序是否平等、條約的內容是否對等、是否損害主權。

關於概念本身,這裏我並不想做過多解釋,因為可能會傷害國人的拳拳愛國情懷,所以引用唐啟華教授的觀點,他說:“因為‘不平等條約’概念的提出和使用,意味著對條約的合法性及效力的懷疑與挑戰,進而主張要‘廢除’之。但是太過強調‘不平等條約’在道德上之瑕疵,及中國‘廢約’在道德上之優越性,會有自相矛盾之處。”大清在朝鮮的租界、領事裁判權、馬關條約前清日互相享有領事裁判權、大清與墨西哥和秘魯互相最惠國待遇。

順便說,孫文、蔣介石等革命黨提出的廢約、革命外交,也很值得商榷,或者說本身就是一種洗腦的意識形態話語。倒是北京政府當時比較客觀,他們使用了“修約”字樣。

二、《江寧條約》全文及其中的平等條款

為了更明確地讀懂條約,防止斷章取義,我選擇以全文再現的方式來呈現當年的這一份文獻。

1、英文題目:Treaty of Peace, Friendship, and Commerce Between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and the Emperor of China.

2、被刪掉的英文:a Treaty between Us and Our Good Brother The Emperor of China, was concluded and signed, in the English and Chinese Languages.

3、中文序言:茲因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來之不和之端解釋,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

4、內容:

(1)嗣後大清大皇帝、大英國君主永存平和,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2)自今以後,大皇帝恩準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令英人按照下條開敘之列,清楚交納貨稅、鈔餉等費。

(3)因大英商船遠路涉洋,往往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準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據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4)因大清欽差大憲等於道光十九年二月間經將大英國領事官及民人等強留粵省,嚇以死罪,索出鴉片以為贖命,今大皇帝準以洋銀六百萬員償補原價。

(5)凡大英商民在粵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亦稱公行者承辦,今大皇帝準以嗣後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且向例額設行商等內有累欠英商甚多無措清還者,今酌定洋銀三百萬員,作為商欠之數,準明由中國官為償還。

(6)因大清欽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強辦,致須撥發軍士討求伸理,今酌定水陸軍費洋銀一千二百萬員,大皇帝準為償補,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後,英國因贖各城收過銀兩之數,大英全權公使大臣為君主準可,按數扣除。

(7)以上三條酌定銀數共二千一百萬員應如何分期交清開列於左: 

此時交銀六百萬員;

  癸卯年六月間交銀三百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三百萬員,共銀六百萬員;

  甲辰年六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員,共銀五百萬員;

  乙巳年六月間交銀二百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二百萬員,共銀四百萬員;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銀二千一百萬員。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員加息五員。

  (8)凡係大英國人,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今在中國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準即釋放。

  (9)凡係中國人,前在英人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英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候候英國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禦旨,譽錄天下,恩準全然免罪;且凡係中國人,為英國事被拿監禁受難者,亦加恩釋放。

(10)前第二條內言明開關俾英國商民居住通商之廣州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部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今又議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後,即準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隻可按估價則例若幹,每兩加稅不過分。

(11)議定英國住中國之總管大員,與大清大臣無論京內、京外者,有文書來往,用照會字樣;英國屬員,用申陳字樣;大臣批覆用劄行字樣;兩國屬員往來,必當平行照會。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內,仍用稟明字樣為著。

(12)俟奉大清大皇帝允準和約各條施行,並以此時準交之六百萬員交清,大英水陸軍士當即退出江寧、京口等處江麵,並不再行攔阻中國各省商賈貿易。至鎮海之招寶山,亦將退讓。惟有定海縣之舟山海島、廈門廳之古浪嶼小島,仍歸英兵暫為駐守;迨及所議洋銀全數交清,而前議各海口均已開辟俾英人通商後,即將駐守二處軍士退出,不複占據。

(13)以上各條均關議和要約,應候大臣等分別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親筆批準後,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惟兩國相離遙遠,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繕二冊,先由大清欽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欽奉全權公使大臣各為君上定事,蓋用關防印信,各執一冊為據,俾即日按照和約開載之條,施行妥辦無礙矣。要至和約者。

以上就是《江寧條約》的全部內容。

三、2100萬賠款是否公正的問題

條約中的賠款問題,牽動著中國人的心緒,因為很多人認為賠款是不公正的。要很好地解讀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至少到一戰時期,國際社會的規則是:戰敗國要賠款、割地,尤其是作為導致戰爭的責任方,賠款就更應該了。不管你有什麽正義的意見,這是一個國際慣例。比如巴黎和會上,法國除了要一大筆賠款外,還希望將邊界擴展到萊茵河畔,意大利的目標是亞得裏亞海。

其次,要看簽約現場是否有武力威脅。簽不簽約的問題上,英方有繼續攻打江寧的威脅。但在簽約過程中,雙方基本是在友好,而且親密的狀態中進行的。證據是英軍軍官利洛的《締約日記》載:英方回訪時,欽差耆英一頓盛情請客吃飯後,還拿糖餞梅子讓亨利爵士張嘴,給扔進去。伊裏布生病,藥方被張喜弄丟,結果一把藥他一次性地都吃進去了,結果造成身體強烈反應,英國的醫生幫忙處理。也就是說,簽約現場,完全不存在威脅、不公正的現象。

然後來看2100萬這個小數據本身的問題。

1、賠款的詳情:

賠款數額是在1842年8月6日璞鼎查致兩江總督牛鑒的照會中,該照會雲:“關交還銀兩一端:陸百萬元為鴉片價值;……三百萬元為行欠;……一千二百萬元為陸水軍費”。

(1)行商欠款300萬。這個欠債還錢,談不上不平等,但是行商的欠款由政府代還,可以商討,因為對於大清君臣來說,行商是商人,不是政府官員,所以商人欠款當然商人還。不過,對於英國政府和商人來說,行商不是純粹的商人,因為他們代行了一部分政府職能,比如壟斷對外貿易、外商和大清政府之間的政務代理。第二階段,也就是江寧談判時,巴麥尊訓令璞鼎查:“完全償付破產行商的債務,因為必須使中國政府對那些破產行商承擔責任;而且付給英國為了索取賠償而兩次派遣遠征部隊前往中國所支出的費用”。英方也承認:“商欠本應向洋行清理,因洋行延宕不還,積欠甚巨,隻求行文廣東查明,勒限追繳,倘不能追出,仍須官為保交”。最後這筆錢,耆英等利用行商捐款、商會支出一部分解決掉。

(2)軍費1200萬。這筆錢多不多呢?

先看英軍的支出情況:軍艦25艘,輪船14艘,醫院船、測量船其他船檢9艘,步兵1萬。這些兵船從1840年6月到1842年8月。費用多少,不好具體估算,但可以說錢一定不會少。

那到底花了多少錢呢?1843年5月16日,為答複議會質詢,英國財政部提交鴉片戰爭英國軍費開支清單一份。列支付款單位有四個。(一)東印度公司開銷為2,879,373英鎊。根據東印度公司以前提交的報告來綜合考證,這筆款子似有浮報跡象。

對印度政府、東印度公司的墊支,英國政府采用分批歸還的方式逐步償還,歸還的過程在戰時就已開始,1840年歸還150,000鎊;1841年歸還400,000鎊;1842年歸還23,442鎊。再之後的,主要是用南京條約賠款支付。(二)香港方麵的開銷,主要用於修築工事等項費用為3,000鎊。(三)新南威爾士方麵的開銷,主要是提供軍需品,為16,000鎊。(四)英國政府直接支出的款項,主要有海軍部的1,286,040鎊和軍械部的31,000鎊。上列各項總計4,215,413鎊。中方戰費賠款1200萬元,英國政府以元/4先令4便士兌換率兌換,則為3,307,144鎊,收支相抵,缺口908,269鎊。

這筆錢到底是不是虛報了呢?《澳門月報》1842年10月載:耆英、伊裏布、牛鑒在1842年8月13日給道光的奏折中寫道:用這個代價解決封鎖很劃算。但核對奏折,沒找到。

外交大臣阿伯丁伯爵在1841年11月4日的函電中指出:軍費賠償數目一定要大大的超過(100萬英鎊),但增加大清國政府的困難也不相宜,全權公使“不應為求這筆款數能達到所需經費的全部預計額而使談判破裂,或使戰爭無限期延長”。

北京大學的郭衛東教授認為,賠款表麵上看給少了,但實際英軍從廈門等地繳獲了大量戰利品,核算價格遠超大清國賠付的。這一點也許郭教授有道理。不過,我這裏需要補充一點英國士兵死亡在這一次遠征中損失慘重。比如1840年7月13日到12月31日,4000人的隊伍中,兵員住院5329次,死亡448人。死亡人中三分之二死於腹瀉、下痢。1841年9月,英國運輸艦在台灣遇險,240印度人中150人被台灣當局斬首;1842年3月,有一艘商船遇險,57人中44人被斬首。如果追繳這些士兵的生命賠償問題,恐怕問題還得再深入研究一下才好得出結論。

2、鴉片款該不該賠?

(1)英國態度

這個問題,英國民間不乏讚同者,但反對者也同樣存在,比如倫敦內殿法學會會員窩閏S.Warren這時寫了一本流傳很廣的小冊子《鴉片問題》。

英國政府層麵:從1839年9月到1840年4月間,英國內閣對鴉片賠付問題有過多次討論。1839年9月23日,巴麥尊給首相邁爾本Lord Melbourne寫了一封私函,提出“政府對義律用政府名義承擔下來的兩萬箱鴉片的責任是承認呢?還是否認?要是否認這份責任,政府就讓受害人聽天由命嗎?要是承認這份責任,政府是簡單地向國會提議付出那筆錢呢?還是把義律以政府名義承擔下來的義務當作強迫中國政府賠補受害人所受損失的義務,而以林欽差辦事的暴虐性做為向中國政府提出要求的根據?”巴麥尊在一係列設問後得出的結論是:“財產是如此其用暴力奪取的”,英國政府有責任提出賠償要求,“同時,為了將來把不列顛人民和中國人的關係放在安全的基礎之上,政府是否更進一步提出締結一個條約的要求”。

1839年10月1日,內閣就中國局勢進行討論,閣員拉保契爾Labourchere認為東印度公司應該付這筆錢;邁爾本首相則堅持英國政府不能付這筆錢;殖民大臣霍布浩斯Hobhouse含蓄地提出由鴉片商自作自受;陸軍部長麥考萊Macaular和巴麥尊力主“攫奪中國人的財產”來給付。

在1840年3月時,推出了一個計劃:建議國會允許財政部以義律的收據為擔保,在英國發行一年期公債,數額相當於煙價總額的半數,約120萬金鎊。這項計劃得到巴麥尊和內政大臣羅素E.J.Russell的熱烈響應,但後來被擱淺。

(2)看交涉過程——程序上是否平等

隻舉例第一階段:琦善VS義律

琦善:1840年8月30日,琦善和英方代表舉行會談並互換照會,這是戰時雙方代表的首輪正式接觸。琦善照會提出:“至如煙價一節,當日呈交之煙,原係違禁之件,早經燒毀。”

義律:聲稱林則徐在廣州禁煙時對英國臣民有“淩辱抑勒各情”,英國商民是在林則徐的逼迫下才交出鴉片的。 義律所言與後來的外相巴麥尊訓令璞鼎查一致:“首先應當堅持的要點是:徹底賠償1839年從英國臣民手中勒索的那些鴉片,它們曾被充作商務監督以及同他一起在廣州被囚的英國臣民的贖金。”

琦善:爭辯即或林則徐有失當之處,但處置林則徐與賠償煙價是兩回事。再有,英國派大批軍隊占領中國浙江定海,傷害大清國官兵百姓,中方是否也應要求英國從九泉之下召回他們,賠償他們的生命。

義律:林則徐是大清國官員,政府應當為林則徐的舉措負責並付出代價。賠款是“為恢複和平狀態最絕對必不可少的”,而且,在清政府“明白宣布將償還鴉片煙價時”,英軍可以撤回到廣州等地。

1839年9月13日,琦善:“煙土本係違禁之物,業經燒毀,斷無賠償之理”,之後琦善又說:隻要英軍南還廣州,“雖明知煙價所值無多,要必能使貴統帥有以登複貴國王”。道光對此朱批“所曉諭者,委曲詳盡,又合體統,朕心嘉悅之至”。

義律備忘錄:“賠償鴉片煙價的明確要求雖已遭到朝廷同樣明確的拒絕,然而他們使用的措詞很籠統,促使我們推測,那個讓步的形式也許比它的實質更加是個難點。實際上,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琦善在他上次的照會中,不止一處相當清楚地暗示關於在這個已被拒絕的鴉片問題上滿足我們的意圖和方式”。

1840年12月11日,琦善照會:煙土係中國查禁品,故而不能以“煙價”名目向英賠款。但考慮到中英通商二百餘年,“擬設法酌酬洋銀五百萬元”。該銀並不是由中國皇帝“準給”,隻是由琦善“籌辦”;賠付期限也要“以十餘年為期”。12月12日,義律複照:強烈不滿,索價700萬,並要求立即付給200萬,餘額也要在五年內繳出。否則,表明大清政府“和平意願”已受“強烈影響”。

1840年12月15日,琦善:將款額增到600萬,其中100萬在英軍回國時當即支付,其餘在七年內分期攤付。並說:“增而又增,迫而又迫。其數萬不能絲毫再加,其期萬不能一日再減”。

3、賠的多不多?

600萬的數據怎麽來的呢?巴麥尊計算:19760箱X300元=5928000元;523箱X500元= 261790 。5928000+261790=6189616

1839年3月28日上報:20283箱,後來在澳門抄獲8箱,一共20291箱:實際躉船上發現的隻有19760箱,因為有兩家公司重複申報,一家重複了406箱,一家117箱,兩家多重複報523箱。減少已經不可能。隻好從即將進口的鴉片中購買補足。據《中國通訊補編》記載:以每箱500元的價格購買,總數用倫敦國庫支票支付,一共63266磅。(匯率4先令10便士)英國下議院專門委員會審議過這個錢數。

那鴉片錢到底應該是多少呢?

《澳門月報》1839年10月、1840年10月號和《廣州番鬼錄》載:鄧廷楨繳煙時,每箱從500漲到3000元。10月份,沿海一帶每箱1000-1600元。年底將至700-1200元。品牌不一樣,價格也不一樣。時間不一樣,價錢也不一樣。

怎麽權衡才公平呢?

1841年12月22日,外交大臣阿伯丁致函璞鼎查,要求“審慎地調查1839年三、四月間被沒收的鴉片當沒收時在中國市場上的價格”,同時通知璞鼎查,“如能呈送1839年1月和2月以及5月和6月的價格報告,那將更能符合女王陛下財政部的目的。”報價每箱最低500元,意味著鴉片原價不低於1100萬元。

英國政府最後賠付給商人的價錢按照:“麻爾窪鴉片”每箱作價295元;“八達拿鴉片”每箱作價303元;“默拿鴉片”Benares每箱作價274元。

這裏必須要知道,還有一些未計算的內容存在:比如水手的國籍,主要是英國,但也有美國的,結果都被說成是英國人。林維喜賠償,200元懸賞要犯,100元懸賞從犯,1500元給死者家屬,加400防止被人勒索,墊付100元給受害的鄉民。——被清國官員說成買口錢。《澳門月報》1839年9月號:西班牙帆船比爾拜諾號,被捕獲和焚毀。大清人說該船是英國的福及尼埃號,賣鴉片,後來又說懸掛西班牙旗,但是英國船。該船賠償25000元,最後於1841年6月與廣州贖城費同時付清。

“穿鼻草約”:賠償英國政府600萬元,其中100萬立刻支付,餘數按年平均支付,至1846年付清。巴麥尊對此不滿,稟告女王說:賠款不及被勒索的鴉片的實價,而且此次遠征費用以及倒閉行商所欠英商債款都毫無著落。

1841年5月27日:一星期內交出600萬備英方使用(財政大臣,質問外交大臣),27日落日前先交100萬;賠償商館80000英鎊;西班牙帆船25000.

順便說,除了第一批款600萬需要先付之外,餘款竟然還可以分三年六次償付,這用現在的話說就是分期付款。盡管往外拿錢還是讓人有些心痛,但是也不得不說,這種人性化的方式也能給人一些心理安慰。

 

好了,到了該結束的時候了,我不多說更多感想,但我相信各位通過這些小數據的分析和研究,也可以看到很多曆史真相,並且對這真相能夠產生足夠的清醒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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