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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衝突:《江寧條約》中譯本為何被漏譯

(2025-06-09 16:36:00) 下一個

雖然翻譯實踐中譯者會對原文進行處理,包括對原句結構進行較大的變化和調整,但外交談判和簽約中則必須忠實於底本,這是毋庸置疑的。不過,這樣的標準在1840年代的中國卻很難推行,因為那時候並沒有真正合格的雙語人才,從事翻譯的人員在語言、文化和政治理念等方麵並不能進行有效溝通,於是被稱為近代中國第一個不平等條約的《江寧條約》[1],就出現了非常奇特的翻譯現象,英文文本與中文譯本不完全對等。更為直接地說,英文文本的《江寧條約》中有一些詞句並沒有被翻譯成中文並寫到條約上,最明顯的就是一段不短的“開場白”:

VICTORIA, by the Grace of God, Que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Defender of the Faith, etc., etc., etc. To All and Singular to whom these Presents shall come, Greeting! Whereas a Treaty between Us and Our Good Brother The Emperor of China, was concluded and signed, in the English and Chinese Languages, on board Our Ship the Cornwallis, at Nanking, on the Twenty-ninth day of August, in the Year of Our Lord One Thousand Eight Hundred and Forty-two, by the Plenipotentiaries of Us and of Our said Good Brother, duly and respectively authorized for that purpose; which Treat is hereunto annexed in Original.(海關總署《中外舊約章大全》編纂委員會 2004:69)

上述英文在中文版的《江寧條約》中完全不見蹤跡,屈文生(2014)、原貞(2017)等學者注意到這段話兒被遺漏,但都點到為止未當成重要內容加以分析。這裏的問題是,如果這段話不重要,條約的英文版為何要寫上?如果這段話很重要,為何在中文版本中卻被遺漏?漏譯的原因是什麽?是首席譯者馬儒翰(John Robert Morrison)自作主張還是由於某些方麵的原因而不得不刪掉?本文擬圍繞上述問題做一簡要探討。

    一、VICTORIA女王不受歡迎

解決上述問題,需從原文尋求破解的密碼,先來聚焦第一個關鍵詞——大寫的VICTORIA,即鴉片戰爭時期的英國女王。

VICTORIA何以會成為第一個密碼?這裏先做一下追溯:1840年代的大清國,從道光皇帝到下麵的林則徐、琦善、耆英、伊裏布等群臣,並沒有人認為大清國之外還有另外一個強大到可以比肩的國家,雖然1793年馬戛爾尼辯稱英國的強大無比和傲然存在,但持“天朝上國”理念的乾隆君臣,卻最終認定他們不過是來朝貢的“外番”。這種觀念到了六十年後並沒有改變,所以即使律勞卑、義律、璞鼎查費盡唇舌,亮出船堅炮利,卻終究不能讓道光君臣改變觀念,哪怕是在多次被打敗最後不得不簽訂城下之盟時,也不過是認為“蠻夷”(barbarians)因“冤屈”不平而製造“邊釁”,隻需“懷柔遠人”好好安撫,就像雍正皇帝時期勘界對付安南一樣,然後天下可太平,如1840年9月道光皇帝派直隸總督琦善前去天津“撫夷”時說:“大皇帝統馭寰瀛,薄海內外,無不一視同仁,凡外番之來中國貿易者,稍有冤抑,立即查明懲辦。”(齊思和 1964:392)曾任禮部主客司主事的龔自珍也曾證實:“我朝蕃服分二類,其朝貢之事,有隸理藩院者,有隸主客司者。……隸主客司者,曰朝鮮,曰越南,曰南掌,曰緬甸,曰蘇祿,曰暹羅,曰荷蘭,曰琉球,曰西洋諸國。西洋諸國,一曰博爾都嘉利亞,一曰意達裏亞,一曰博爾都噶爾,一曰????咭唎。自朝鮮至琉球,貢有額有期,朝有期。西洋諸國,貢無定額,無定期。”(龔自珍1959:118-119)

在這一背景下,不難理解郭實臘在給英國外交部寫的密函中寫道:“深知自己國力薄弱,它(中國政府)懼怕任何強國對其國家安全造成威脅,因此對我們為爭取各種權益所做的事,它都懷疑其目的。與此同時,它是極其藐視大英帝國,視其君主為其臣,及向天朝朝貢的蠻夷之王。”(轉引自莊欽永 201:66)另外,全權代表璞鼎查在1842年的《江寧條約》第十一條中再次提出:“議定英國住中國之總管大員,與大清大臣無論京內、京外者,有文書來往,用‘照會’字樣;英國屬員,用‘申陳’字樣;大臣批複用‘劄zha(同劄)行’字樣,兩國屬員往來,必當平行照會。”(海關總署《中外舊約章大全》編纂委員會 2004:73)在此意義上,曆史學家茅海建教授說此款“反是這項不平等條約中的平等條款”。(茅海建 1995:483)

因為無視英國作為另一個大國的存在,那麽對於其君主當然不能平等對待。在1793-1840年代的大清國,由於朝貢關係的存在,在翻譯上,大清國的君王對應的英文就是歐洲專門用來指稱羅馬帝國的Emperor,譯成中文就是“皇帝”、“帝王”、“皇上”等詞。中文中的“皇帝”,自秦開始,也就是當年統一六國後的嬴政,自覺天下已歸一,霸業已偉成,為了命名和表達這個大一統的超級事業時,合取“三皇”與“五帝”的“皇”與“帝”組成“皇帝”。“皇帝”自嬴政開啟,自然就叫秦始皇,這等超躍亙古的雄心和氣度,豈是戰國時期的周天子和各諸侯國國王所能比肩,所以劉邦建立漢帝國之後,繼續沿用這一稱號。再後的楊堅、李淵、趙匡胤、忽必烈、朱元璋以及努爾哈赤、皇太極等王朝的創業者們,自然也不願意放棄這一偉大建構,並在天地合一、政教合一、君師合一的帝王文化中,將“天地君親師”牢牢地鎖定於“皇帝”這一名詞中。與“皇帝”相配套的是王、侯、伯、子、男等次之的權力、榮譽和地位的排列與象征。盡管到大清國時期,“王”改名稱為“公”,但是還存在宗室親王和外藩親王,其中外藩親王中包括蒙古親王和回部親王等。在這樣的文化背景下,包括朝鮮、越南、暹羅等國或王朝的君王自然隻能稱“國王”、“王”,而不可能被認作皇帝。

英國當年被看作為外番,“國王”自然也隻能用“King”來衡量。英國人自己稱國王為King,但他們並不知曉中國有關Emperor的這些高深文化,隻是一種西歐的政治文化傳統,即政治上的統治者與封建領主、教會、平民之間的一種相互博弈和權力變遷,即使像亨利八世16世紀時曾經一度試圖政教合一使權力達到頂峰,但是因為《大憲章》以及議會的存在,還是讓他無法與傳統中國的皇帝們相媲美。或者從權力的無限大與權力的受製約這一點來說,中國的皇帝以及對應的英文Emperor,的確應該傲視英國的國王以及對應的英文King。

不過,當馬戛爾尼使華被視為外番的故事廣為傳播後,歐美人開始重視大清國的皇帝問題,於是英國傳教士馬禮遜首先造出“大英國”(Great England),以求與“大清國”平起平坐。作為亞美士德使華的親曆者郭實臘,更是有意識地先撰寫中文小說《是非略論》一方麵以84次的數量突出“大英國”(莊欽永 2015:56)用“帝君”指代國王威廉四世,說“大英國帝君聖號威眼,皇壽六十七歲;皇後聖號帝賚苐。皇後壽四十四歲。”(愛漢者1835:21)後又撰文《關於英國國王的中文職稱》聲明:英國國王King的中文翻譯有三種:“國王”、“帝君”和“國主”,“如果我們選擇不理中國政府之平等地位,那麽這幾個譯詞是可以達到傳譯的目的。但是,假若大英帝國在國勢上與中國不相上下;假若在位王室之地位可以和韃靼部落之領袖平起平坐,我們毫無疑問地為他爭取習慣上譯作emperor之‘皇帝’(Hwang te)名號。”(Philo Sinnesis 1834:184.)在這裏,翻譯也是一種政治的觀點得到再次確認。不過,在當年的大清國強勢話語和文化邏輯下,這樣的抗辯完全得不到重視。

不管在英文中的Emperor與King有什麽大同小異,在大清國君臣的眼裏,“皇帝”就是眾“國王”的集合和領袖,也可以稱作“萬國之王”。同樣,大清國皇帝的配偶(正宮),對應的英文就是Empress,譯成中文就是“皇後”,而各藩屬國國王的配偶,對應的英文就是Queen,譯成中文就是“王後”。中文的“皇帝”到“王後”,這中間表麵看距離並不遙遠,但在大清國當年的實際政治中,其地位與界限簡直是不可同日而語。VICTORIA作為光榮革命後英國的Queen,實質就是一般意義理解的King,因為維多利亞在性別上是女性,所以“女王”這個詞便應運而生,以代替不可能存在也不應該被翻譯的“王後”。從作為國家象征和名義地位這個角度來說,Queen就相當於一般意義上的Emperor,隻不過是因為政治體製的原因,Queen完全不具備大清國皇帝那樣的中央大一統的集權實質。

不過,這些理論上的辨析,在道光皇帝等君臣那裏是沒有必要的,因為在1840年代的大清國,男尊女卑是根深蒂固的文化傳統,也就是說,不管VICTORIA具備哪種意義的名頭和稱號,她是女人(也是“夷婦”)這一無可改變的事實,已經決定她不可以與代表天與地之子——天子、皇帝平起平坐,否則就是亂了祖上的綱常。

其實,男尊女卑這些看似鐵律的倫常觀念,並非是不可違背的經書,前有武則天力排眾議自立武周皇帝,後有慈禧太後垂簾聽政實際掌握大清國政權。不過道光皇帝對武則天這樣的個案似乎並不在意,更不會想到自己四兒子的妃嬪日後會改寫傳統,並提升Queen、Empress以及empress dowager等女性的地位,道光皇帝更不會想到1912年大清國被中華民國取代後,直到五四新文化運動時期,男女平等、男女同校、男女共事已經成為新中國的新倫理了。

另外,在英文語境和文化傳統中,彼此之間相互稱呼是可以點名道姓的。這種平等性的理念最早從何開始很難考證,但作為舉國文化和習俗則與基督教息息相關。自英倫半島被羅馬帝國征服後,基督教隨之成為英倫人的信仰,盡管期間發生多次教派衝突,也有後來的理性主義、經驗主義者們的質疑,但是至少在1840年代前英國主流社會未曾動搖過對基督的信仰。而翻查《聖經》,可以看到,既然都是神的兒女,彼此之間當然可以直呼其名,父母與孩子之間,領導與下屬之間,也包括臣民與皇室之間,區別隻在於在涉及King與Queen時,需要大寫其名以示尊重,於是大寫的VICTORIA公然出現在合約正文上。可是,在條約上直接寫下愛新覺羅·旻寧的名字,無論是正文還是條約簽字落款處,當年對於道光皇帝來說卻是不可能的。因為一方麵愛新覺羅家族盡管並非先天就接受了儒家的“三綱五常”,但在統治大清國的過程中,已經逐步接受了兩千多年的中國文化傳統,對於尊者、長輩、地方官、先賢和皇帝以及皇室都要避諱其名;另一方麵,傳統中國曆朝曆代皇帝下達旨意——聖旨時隻加蓋屬於皇帝個人的玉璽即可,不需要署本人名字。這也算是一種文化的不能兼容,或者借用人類學家奧博格(Kalvero Oberg)發明的專有名詞就是“文化休克”。

    二、基督教話語的不合時宜

第二個關鍵點是一組語句,包括:by the Grace of God;Defender of the Faith;Our Good Brother The Emperor of China;in the Year of Our Lord One Thousand Eight Hundred and Forty-two(譯文:蒙上帝的恩典;信仰的捍衛者;我們的好兄弟中國皇帝;於公元1842年)。

為何這一組語句值得重視呢?先來看第一、二句。這兩句話透露出典型的基督教話語在國家或政府意識層麵的體現。

首先,在理論上來說,作為世界文明一種的契約文化,來自兩個係統:一個是古希臘和羅馬,其中作為成文法典從《阿提卡法典》《十二銅表法》到《狄奧多西法典》《查士丁尼法典》(《民法大全》)《法國民法典》,重要理論是從亞裏士多德的“交換正義”到阿奎那的“契約正義和誠實信用”,之後曆經格勞秀斯、普芬道夫、多馬、波蒂埃、洛克、霍布斯、盧梭和康德等先賢的發展。在此理論框架下,現代國家得以催生,即由公民讓渡部分權利締約而成;另一個是基督教傳統,其中重要的體現就是《聖經》中人與上帝立約的精神。一部《聖經》,敘寫了古老的以色列猶太人因為不遵從和悖逆亞伯拉罕、摩西與上帝的約定,最終亡國被擄、被殺戮,餘下的則流散到世界各地繼續受歧視和奴役。當羅馬帝國的皇帝君士坦丁於公元313年頒布“米蘭詔令”後,基督教開始席卷歐洲,並成為歐洲文化和文明的象征。

其次,就英國的實踐來說,盡管曆經宗教改革和啟蒙運動,政教分離和世俗化成為常態,但是作為保守主義的大本營,從來沒有在主流意識形態上形成去基督教化的激進之舉,因此在1215年的《大憲章》開首寫有:“John,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England, Lord of Ireland, …… Know that we, from reverence for God and for the salvation of our soul and those of all our ancestors and heirs, for the honour of God and the exaltation of Holy Church and the reform of our realm, on the advice of our reverend fathers……”(Magna Carta,1215)[譯文:蒙上帝的恩典,英格蘭國王、愛爾蘭領主約翰,……我們出於對上帝的敬畏,出於對我們靈魂的拯救,出於對我們所有祖先和繼承人靈魂的拯救,出於對上帝的榮耀,出於對聖教會的提升,出於對我們王國的改革,出於對我們尊敬的父親的忠告]。到1793年英國與取得獨立戰爭勝利的美國簽訂《巴黎條約》的開首依然寫道:“It having pleased the Divine Providence to dispose the hearts of the most serene and most potent Prince George the Third, by the grace of God, king of Great Britain, France, and Ireland, defender of the faith, ……, and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Jackson's Oxford Journal England, October 4, 1783)[譯文:蒙上帝恩典,最安詳,最有權勢的喬治三世王子,大不列顛,法蘭西和愛爾蘭的國王,信仰的捍衛者,……以及美利堅合眾國的聖徒,都得到了上帝的眷顧] 順便說,因為英國一直恪守基督教傳統,所以作為現代政治的兩大思潮和思想:古典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都誕生於此並澤被後世,包括後來的美國和英聯邦國家。

因為看重契約,所以英國在貿易溝通不暢後需要與大清國簽訂條約;因為重視基督教傳統,所以英國在條約中嵌入上帝話語以示彼此務必遵守承諾,這樣條約中接著就出現了“Our Good Brother The Emperor of China”和“in the Year of Our Lord One Thousand Eight Hundred and Forty-two”。前者的意思是:既然“我們都是上帝的兒女”,那麽作為大清國的皇帝,在已經盡棄前嫌答應立約之後,自然也就冰釋前嫌可以“稱兄道弟”,就像基督徒之間互稱“兄弟”一樣;後者的公元紀年表述,實際就是基督教話語裏的耶穌誕生之年,也叫耶穌紀年,簡寫A.D.,是拉丁文“Anno Domini”的縮寫,基督徒常譯為“主後”。

問題是作為英國的政治和宗教文化,在道光皇帝那是完全陌生和拒斥的。關於這個問題,這裏不妨做一定的追溯:自萬曆年間意大利籍耶穌會傳教士利瑪竇獲準在北京宣武門修建第一所教堂,並與基督徒徐光啟親密合作、為李之藻與楊廷鈞等重臣施洗,中華帝國就將唐帝國時期一度盛行而後衰落的“景教”(基督教的一支)重新接續上了。之後到順治、康熙時期,一度出現傳教士湯若望、南懷仁被重用的“蜜月期”,甚至康熙皇帝還曾計劃下詔立基督教(當時稱為天主教)為國教,並寫下讚美耶穌的《基督死》(又稱《康熙十字歌》)的詩詞。但後來因為羅馬教廷反對中國的基督徒敬拜祖先,雙方幾次交涉終於不歡而散,最後迫使康熙和雍正皇帝下詔禁教。到了道光皇帝時期,基督教文化及習俗已然陌生,而英國又是一個有強大基督教傳統的國家,兩廂遭遇,一個公然稱呼Our Good Brother,另一個該如何回應呢?這顯然是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另外一個關於紀年方式的問題。盡管現今的中國自從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就確立了公元紀年,但是在此前采用的是皇帝年號紀年方式,比如康熙六十一年(即公元1722年),乾隆五十八年(即公元1793年)。不過,這個問題倒並不是太難解決,比如中文的《江寧條約》末尾處寫著:“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國紀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英文表述是:“this twenty-ninth day of August, 1842, corresponding with the Chinese date, twenty-fourth day of the seventh month in the twenty-second Year of Taou Kwang.”(海關總署《中外舊約章大全》編纂委員會 2004:74)從這種不影響表達而又靈活的方式中,“in the Year of Our Lord”被簡單、巧妙地替代了。

    三、“中國通”馬儒翰的“智慧”

英文版《江寧條約》在開篇中直接將英國女王與道光皇帝並列,將英國與大清國並列,還寫入了特征明顯的基督教話語,如果將這些內容翻譯出來會有什麽樣的結果,雙方現場談判代表和翻譯實際上是有一個提前判斷的,也就是說,現場參與者們可以想象得到如果將英文完全譯出,那麽遠在北京的完全置身於另一套文化係統的道光皇帝,很可能不會批準這個來之不易的合約,這對於清、英兩國的談判代表來說,都是一個不好收場的尷尬結局,尤其對於耆英等大清國一方,他們最擔心的戰事很可能會再次發生,同時也擔心條約中出現刺激皇帝的條款重新上演琦善因為簽訂“穿鼻草約”而被革職的一幕。於是,如何表達、化解這些難題,就成為耆英、璞鼎查麵臨的最迫切、棘手的問題。

要想解決這一問題,僅僅靠雙方正式談判代表是不可行的,因為他們並不是很懂對方的語言,哪怕是用對方的語言自如地交流都做不到,這中間存在著嚴重的文化交流障礙,於是作為雙方溝通最依仗和借助的翻譯的作用就更突出了。根據各種現場記錄和回憶的材料看,《江寧條約》先由英方提出草案,馬儒翰負責起草條約的初步文本,然後由英方的羅伯聃和郭士立負責口譯,一條一條地向耆英等代表選讀和解釋,以確保他們理解條文內容,接著聽取大清國的談判代表意見,雙方商討達成一致意見後,再交由馬儒翰確定英漢文本,最後雙方代表加以核對,最終再由馬儒翰形成正式文本。Granville G. Loch, 1843:171)在這一過程中,作為首席翻譯的馬儒翰的重要性就被突顯出來。那麽,馬儒翰是何許人也呢?

作為首次將《聖經》譯為中文、編寫大清國第一部《英華詞典》的第一位基督新教傳教士馬禮遜的兒子,馬儒翰在29年有限的生命中,多半時間居留和生活在廣東(含澳門),不僅中英文水平絲毫不遜色於父親,更有超越的一麵,他對中國的文化傳統和生活習俗較為了解。或者說相比於馬禮遜,馬儒翰更加中國化。因為中國化,被稱為中國通,當時有人曾誤會:“馬禮遜(此處指馬儒翰)通曉漢語,有傳其為漢奸之仕於夷者”。(夏燮1988:117)這樣說並非誇張,不妨來看一位當時英軍參戰人員回憶:馬儒翰曾經對英方人員講:“中國人是講外表的,但不誠懇,嫉妒,猜忌,疑心很大。他們一般是自私的,冷血的,不近人情的。”(賓漢1954:314)。據張喜日記載:當他和陳誌剛等作為信使麵見璞鼎查後,因為感覺耆英等代表談判缺乏誠意,所以馬儒翰對他們逼迫說:“今日之事,非昔日可比,必須打破了南京,一路上去,打了安徽、江西、湖廣、取了四川。一麵分船由天津,攻到北京,才好講話。”後又說:“伊中堂雖係一片苦心,爭奈無權,既不是欽差,又無全權字樣,並且又無欽差大臣關防,隻一乍浦副都統,何能了此大事?即耆將軍亦未必能了此事。”(張喜1954:366)這樣的觀察不能說不深刻,也讓他在與大清國官民打交道時非常自如。張喜還在《撫夷日記》中記載了另一段話:

 

喜即向其言明來意,徐牧亦將許給贖城銀三百萬之話言明,馬夷(即馬儒翰)曰:“三百萬是小事,如能了結大事,則三百萬就不要了。”徐牧屢挽馬禮遜從中委婉。馬禮遜曰:“璞大人與爾提督原要贖城銀五百萬,是我委婉,已經減去二百萬。”又曰:“如能和好,我們仍在中國貿易,我焉敢得罪中國之人。此事豈有不盡心之理。”(張喜 1954:372-373)

 

傳統中國有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的說法,有這樣一位“中國通”在場,也就不用擔心談判進展不下去、條約簽訂不成。限於材料,現在不能完全再現當年談判、翻譯條約的現場,但馬儒翰在其中的縱橫、斡旋作用,是不容小看的。也正是因此,《江寧條款》簽訂後,曾有西方輿論指責英方譯者被中國收買。(Frederic Wakeman 1966:71)

如果僅從談判與條約是否順利簽訂這個角度來說,美國傳教士衛三畏(S. W. Williams)曾評價:“南京談判的成功,他(指馬儒翰)有很大功勞,完成了大量的英譯中、中譯英,他的態度聯係到整個事件的處理,贏得了中華帝國欽差大臣的高度信任,他們完全不懂外國語言的問題,由此得到妥善處理。”(衛三畏 2014:986)英國曆史學家湯森(W. J. Townsend)也對馬儒翰發揮的作用給予了高度評價:“他在整個中英戰爭期間擔任璞鼎查爵士與中國當局談判的首席譯員,還擔任與中國人一起草擬奠定英、中兩國和解基礎的條約的英方首席代表。他在談判中精明強幹,在談判技巧上折中調和,既小心維護英國的尊嚴,也公正地對待中國,他以永不懈怠的熱情專心致誌於責任重大而又繁重的任務,直到他的政府和中國政府之間建立起了和平。”(湯森2002:165)

 

《江寧條約》英文開首部分為何被漏譯、漏譯原因及操作者應該是比較清晰了,因為涉及英國女王及其名字和基督教話語,如果遵從對等翻譯的原則,則會造成道光皇帝難於接受的預期後果,作為當年談判現場的雙方代表和翻譯對此都是非常清楚的,馬儒翰深諳中國的文化傳統和人情世故,作為簽約現場唯一翻譯,采取了漏譯的辦法,既實現雙方簽約的目的又避免了跨語言、跨文化翻譯的障礙,這也就是今天我們能看到的《江寧條約》中、英文譯文並不對等的結果。這一結果,從外交、政治、法律、經濟、思想史以及翻譯等角度都有些許遺憾,這就是19世紀前半程傳統中國遭遇現代西方的文化休克的一次體現和再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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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湯森(W. J. Townsend),王振華譯.馬禮遜——在華傳教士的先驅[M].鄭州:大象出版社,2002.

[美]衛三畏(S. W. Williams),陳俱譯.中國總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夏燮.中西紀事(第8卷)[M],長沙:嶽麓書社1988年,P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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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喜.撫夷日記[A],中國史學會:《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鴉片戰爭》,上海:神州國光社,1954.

 

[1] 現在通稱《南京條約》,但當年並沒有使用這一名稱,規範叫法應為《江寧條約》或《萬國合約》。英方稱這一文獻為Treaty of Peace, Friendship, Commerce, Indemnity, &,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譯成中文是:“英中關於和平、友好、通商、賠償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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