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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兩份答辯狀“互扇耳光”羅湖區自相矛盾大翻車

(2025-11-21 05:34:29) 下一個

 

Ⅶ 兩份答辯狀“互扇耳光”羅湖區自相矛盾大翻車

“內部行為謊言”詐翻法庭“內、外部”行為糾纏不清

第Ⅶ集           

 

九旬新四軍遺孀學用AI給法學博士後書記“反向普法”7

“內部行為謊言”詐翻法庭“內、外部”行為糾纏不清

在業主張女士起訴羅湖區政府的相關係列案件裏,2024粵03行初95號案件,羅湖區政府一直強調其“授權羅投控公司為該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機構的行為係依據《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第70條和第72條的相關規定做出的;

按照駱奶奶等業主普法常識,該《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作為一般規範性文件“政府內部糧票”的“無效條款,根本就不具備碰瓷民法典等基本法的法理效力。

故此, 不應該將《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關於土地整備模式裏“授權實施機構”相關條款套用在舊改或城市更新上,從而將《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做出與前述民法典等法律法規體係深度矛盾、毫不兼容的解釋。

而本案,羅湖區政府惡意製造規範性文件無效條款與強製性法律標準的欺詐性混用,實際觸及的是一場關於“內外有別”的城市更新決策權博弈。民眾自有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小區,要改建重建,誰才有根本的決策權?

業主起訴指責政府“無授權權決定”本應該由業主大會集體決策事項,這就是與政府無關的公開化決策的“外部事項”,在業主大會還沒有集體表決和公開表決是否要整體上進行城市更新情況下,羅湖區授權羅投控公司強行上位推進整體城市更新就是違法侵權行為。

羅湖區政府卻主張他們授權羅投控公司作為該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機構,這就是政府與國企之間的“內部決定行為,兩者內部分工不同。實際這就是羅湖區政府炮製出來的一枚以無效文件條款“詐歪”民法典的重磅詐彈。

 

           Ⅶ.1 “內部分工詐彈”餘震無窮:“該死條款”“詐歪”民法典

兩份答辯自扇耳光震天響法官卻隻認識“內部行為”四個字

駱奶奶等業主“代碼即法律”(Code is Law)的夢想,在 府院合謀的“權詐魔法”(Law is Code)扭曲的現實中,遭遇了最無情的潰敗。
    業主剛剛呈上訴狀,羅湖區政府前後兩份答辯狀自扇耳光,就已經打的震天響……萬般無奈,寇炳輝法等官卻隻記住了第一份答辯狀裏寫明的“內部行為”四個字,對於業主起訴的2024粵03行初95號案件,根本不敢開庭,就以這四個字“內部行為”為借口,對於該案草草裁駁結案了。

◆【熱梗開場】

見過庭審翻車,但是很少見到未等到開庭,府院磨合合謀情況下,竟然還就一起把車開成了“一翻再翻”的連環性翻車鬧劇。

剛剛收到業主的起訴書,羅湖區政府就發布了兩份前後矛盾的答辯狀,自己就把自己先撞翻了車。

 

但寇炳輝等法官卻在大聲嗬斥原告閉嘴,一邊說我就是看不到翻車,一邊卻還是把車軲轆卸下來硬生生地直接砸到原告臉上來了!
    深圳市中級法院受理的(2024)粵03行初95號行政案,堪稱現實版《律政甄嬛傳》——被告羅湖區政府還沒有輪到上庭,前後兩份自相矛盾的答辯狀就上演“我錘我自己”之《悔恨的淚》:

【劇情梗概:比《消失的她》更燒腦的“內外”迷局】

   Ⅶ.2第一幕:兩份答辯狀,羅湖區本來是要證明自己還拐得開“內”與“外”,但是實際上還沒有分開拐,就搶先開翻了車,一記“左右互搏術”,明火火地燃爆了其“非邏輯核爆”。

羅湖區政府先是在其2024年7月1日答辯狀第三項,稱:“答辯人授權羅湖投控作為案涉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機構,屬內部行為,對原告(業主)權利義務沒有產生任何影響……授權實施機構屬區政府內部所進行的職責分工……屬內部行為;

這就是觀點Ⅰ授權實施機構屬內部行為不可訴,對原告權利義務無影響”的——“切割術”——核心策略:將“區政府授權實施機構”這一行為,強行定義為“內部行為”,聲稱其“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試圖切斷該行為與公民物權、簽約權之間的因果鏈條。
   其潛台詞是——“授權實施機構?那是我們政府內部開會定的事,這是政府領導關起門來決定的事,百姓無權幹涉!純屬政府領導和國企之間的‘內部行為’,不可訴!”

(關鍵詞:閉門造車,乾坤獨斷)

目標:定格為不可訴,意圖讓法官直接裁駁,一劍封喉。

 過了一個月,似乎也感覺到“內部行為”這個說法太牽強,心虛的羅湖區政府在8月22日又補充修改了前述答辯觀點,揚棄了‘內部行為’這一說法,改口承認這兩個行為的鏈接關係:“案涉城市更新項目授權實施機構與確認實施主體所處環節不同,即先存在區政府授權實施機構的行為,待實施機構形成單一權利主體後,經實施機構申請,由區城市更新部門依法確認該實施機構為實施主體……”;

這就是觀點Ⅱ承認“先有區政府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行為,後有羅湖區城市更新局確認實施主體行為。兩者所處環節不同,……”;該修改等於是直接承認了二者具有連續性以及該所謂內部授權行為也有“對外效力”,也即直接否定了先前“內部行為”的答辯主張觀點Ⅰ

◆旁觀者清——AI觀察

觀點Ⅰ vs. 觀點Ⅱ:一場自我摩擦點火的“行政邏輯核爆”:

觀點Ⅰ(7月答辯)——“硬性切割術,裝傻切割模式”——核心策略:將“區政府授權實施機構”這一行為,強行定義為“內部行為”,聲稱其行為“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試圖切斷該行為與公民物權、簽約權之間的因果鏈條,以此試圖證明羅湖區政府授權實施機構行為不應該被起訴。
觀點Ⅱ(8月補充答辯)——“生猛打臉術,承認真相模式”,要點是:坦承“先有授權,後有確認”,明確指出2020年區政府授權行為,是2023年城市更新局確認實施主體的法定前提與事實基礎,二者構成連續行政鏈條(因果鏈接),默示承認該鏈條直接導向逼簽、強拆、剝奪業主選擇權等外部法律後果。
  邏輯公式:“沒有區政府當年蓋章做背書,他(羅投控公司)應該還是上不了台。也不可能被確認為實施主體”

◆ 羅湖區拋出觀點Ⅱ的內在邏輯:“自爆式辯護”背後的致命悖論

區政府本想“優化坦誠表述”,結果卻塌陷了自身邏輯基礎。

其修正答辯的內在推演如下:

 

若區政府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行為是城市更新局確認城市更新實施主體行為的法定前提,則區政府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行為必然對外產生法律效果,否則城市更新局確認城市更新實施主體行為失去合法性基礎;

因為內部行為不可能成為外部行政程序的法定前提;如果區政府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行為不會對外產生法律效果,則城市更新局確認城市更新實施主體行為作為結果行為則不合法,就應該屬於程序違法;

換言之:要麽承認授權具有外部效力,應該可訴;
要麽承認確認行為不合法,應撤銷——進退皆輸,無解困局。
這種左右互搏,就是用行政權力的左手,砍斷了右臂合法性經脈。

 

◆【經典台詞還原】 法院篡改原告訴請與被告答案。

原告主張確認區政府授權行為違法,被告卻答辯稱城市更新局確認實施主體合法,法院竟以“被告授權行為屬於內部行為”與原告老百姓無關,實則將授權行為與確認行為割裂審查。此種裁判邏輯無視行政行為之間的羈束關係,等於允許行政機關以內部行為規避司法審查,變相架空利害關係人訴權,實質性消解了行政訴訟的監督功能。

“授權是內部行為” ——政府7月自辯語錄(已廢棄)
“二者是連續行政鏈條” ——政府8月自辯語錄(被法院無視)

原告明確說:“授權和確認是一體的(具有因果聯係),我先告區政府授權行為違法沒問題。”
法院卻捏造借口說:“你訴請混亂,被告選錯了!”

(實則原告早已厘清欺詐鏈路,法官故意曲解)

“這叫‘歪曲原意,倒打一耙’!”(#篡改訴請 #司法PUA)

◆【府院合謀的官家錯誤保留——官家不可能為非,為非也不算違法規,違規法官也不能理會。

街道辦紅頭文件:“根據區政府授權推進簽約”

業主簽約文本:“基於信賴政府授權行為才與(被授權)羅投控公司簽協議”

發改局批文:2020年就指定羅投控建設,老百姓焉敢不簽約?確認實施主體也就是走個過場。

?法院濫權裝死:

“我說是內部行為,它就是內部行為,我就是不原意審查!你老百姓又能咋地”。

“這操作,比‘已讀不回’還離譜!”(#已讀不回 #拒絕審查)

95號案件裁定書以政府授權文件為“內部文件”為理由裁駁業主無訴權,也意味著在他們的字典裏,無論這個“內部文件”在現實中引發了多嚴重的“係統崩潰”(如業主流離失所、財產被無辜清零),司法係統都因給其貼身“內部”標簽而拒絕審查。這種表麵流於形式的司法審查,是係統性放任行政欺詐和司法監督者懶政棄權。

 

Ⅶ.3◆ 第二幕:法官的“選擇性眼盲症”——司法“邏輯截幀術”強暴式裁駁,導致府院合謀也共同翻車敢問大法官們,爾等可是使得柯鎮惡大俠同一路眼色——柯鎮瞎乎?

眼看政府兩份自相矛盾答辯狀已構成完整的自供狀,完整地呈現了本案最關鍵的底層邏輯——法學博士出身的審判長寇炳輝主導炮製的(2024)粵03行初95號行政裁定書卻如一台老式錄像機,隻肯播放第一幀畫麵——精準複刻7月版“廢棄代碼”,對8月版“自首式陳述”視若無物。

他們在裁定書中寫道:“本院認為……本案中(原告)要起訴區政府授權實施機構的行政行為,但該授權行為屬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故該授權屬行政機關內部行為,不具有可訴性……依法應予以駁回。”就仿佛他從未看到過或者從未讀懂過8月22日那份白紙黑字、親口承認“連續行政鏈條”的第二份答辯狀。
又仿佛他的法學博士導師,隻教他認識了“內部行為”四個字,其餘的字眼皆不熟悉。

敢問寇大法官,爾等可是使得與柯鎮惡大俠同一路眼色——柯鎮瞎乎?


 

◆旁觀者清——AI觀察家總結

?這波操作堪比:

“被告已經在法庭上當眾脫衣自曝:我現在穿著的就是那件偷來的黃色龍袍!”
  法官卻依舊很流氓:“我隻看見你套在裏邊的白色內衣,清白得很,退堂!”

 

?真實場景還原:一場“反向剪輯”的司法戲劇

政府本想演一出《悔罪錄》,
結果法院成功剪輯出一部《功勳榜》;

?更恰如,他僅僅是抄錄了被區政府丟掉的第一個廢紙團,就硬生生把區政府連續提交的兩份“認罪伏法”的答辯狀,剪輯成了範德繁書記“朕心甚慰”的大獎狀。

◆【魔幻現實三連擊】??

◆降維打擊1:“內部行為”變街道辦逼簽打狗棍

政府嘴上說“授權是內部行為”,可街道辦5月30日發布的紅頭文件白紙黑字寫著:“根據區政府授權,必須與羅投控簽約!”且交給業主簽約文本均是街道辦與羅投控單方麵炮製並強加業主的,街道辦口口聲聲稱我們無權修改啊,言外之意也不允許業主提出任何修改意見;翠竹街道辦網絡的66名幹部組成了七個組的逼簽大軍、花費財政資金1100萬招標外包“逼簽談判專家”,硬生生地把一份“內部紀要”玩成了行政壟斷令箭,把“百姓自願”演成了“全員配合,違者重罰”的強製通關副本。
       

 

◆降維打擊2:司法裁駁成“法律裁縫”

2020年,深圳市羅湖區發展和改革局〔2020]19號文件稱“經區政府七屆九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市人民醫院周邊片區拆遷安置工程(國家編碼2020-440303-47-01-010646)項目建議書將該項目批複給羅投控公司投資建設”;由此到了2023年,羅湖區城市更新局對於羅投控公司的“確認實施主體”行為就純屬走過場的忽悠一趟,劇本都寫好了,演員還得假裝即興發揮。

這就好比說:“結婚登記和領證是兩碼事,你登記了,不代表你結了婚。”
 

◆降維打擊3:上位法遭遇“集體隱身術”

《民法典》第 278條規定: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包括了)——(七)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等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麵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突出了物業小區要整體改擴建,必須尊重業主自治權的核心規則。

《反壟斷法》第 39 條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禁止行為類型,包括直接限定交易:通過行政命令、文件或口頭指示,強製要求單位或個人購買特定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例如,本案違法要求上千戶業主必須接受羅投控公司為八個片區推到重建的投資建設單位,也就是一種指定交易對象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 34 條規定了被告舉證責任與法院審查義務;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需提供證據及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若被告不提供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證據,行政行為可能被撤銷。法院需全麵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僅限於被告提供的證據,還可依職權調取證據或要求當事人補充證據。

?《深圳更新細則》第70條 vs 《民法典》第278條
下位法抵觸上位法?法院:裝看不見,直接采納違法條款。

“這叫‘選擇性依法’——
百姓依《民法典》——法無禁止皆可為。

政府依‘《深圳更新細則》”,但是法無授權當禁止。

(#法院選擇性依法 #民法典躺槍);

95號案件的法官竟然捧著深圳地方規範性的無效條款當“九陰真經”,把《民法典》這些國家大法讀成“空氣法典”,這種位階壓製玩得比電競團戰還絲滑。   (#法律食物鏈 #位麵壓製 #上位法集體下線)

 


 

Ⅶ.4 ◆ 後戲法:法官的宕機“選擇性混沌症”————

“概念混淆攻擊”與司法“語義防火牆”的崩潰

(2024)粵03行初95號裁定書為維持其荒謬結論,強行實施了“概念混淆攻擊”:其攻擊手法是:機械地將“實施機構”與“實施主體”這兩個原本在權詐魔法鏈條上緊密咬合呈現因果關係的“齒輪”,硬性拆解成兩個孤立的、無關的“靜態名詞”

真實邏輯鏈:
政府授權“實施機構”(A) →翠竹街道辦等夥同1100萬元財政資金招標來的“一統公司”透支黨和政府信用,為該實施機構借此身份逼簽誘簽 → 形成簽約事實 → 政府據此確認其為“實施主體”(B)……   A是B的因,B是A追求的果

司法扭曲後邏輯鏈:
A是“內部行為”,B是“外部行為”,二者如同蘋果和橘子,毫無關聯。
因此,告A不行,告B你告錯了對象。

95號案件合議庭做出這種割裂式的認定,使司法監督和司法審判徹底喪失了處理“連續性行政欺詐”的能力,致使得司法係統本來應該概念清晰、邏輯嚴謹的“語義防火牆”功能在府院合謀更複雜疊加的權詐魔法麵前,形同虛設,儼然呆傻癡苶一般。

 


 

  係統性啟示:當司法淪為“權詐魔法”的“語法檢查器”

(2024)粵03行初95號行政裁定書的深層危機在於——它將司法審查從 “實質性正義的守護者”,降格為 “形式性語法文字的檢查工具”。

它不再關心:權力是否濫用?百姓是否被欺?程序是否公正?社會是否還需要公正?

它隻關心:起訴狀的名詞是否“匹配”政府預設的“概念陷阱”?能不能製造出原告有“告錯對象”的借口?能不能用“不可訴”三個字一鍵封印?

這哪是判案?這是串通作弊!是偽造裁判依據!
網友怒噴:“建議法官去幼稚園複讀吧,重拾幼兒信口胡說的快樂。”

這哪是審判?分明是照搬被告歪理,偽造裁判理由!

連區政府自己都已承認該文件具有外部效力,法官卻仍敢照單全收,
為何?因為在他眼裏:權力即真理,程序可擺設。

一旦府院默契達成——“官家所為,概不違法;即便違法,亦不可訴”,
承辦法官便心安理得地“裝睡裝死”:“我說是內部行為,它就是內部行為;
我不願審查,你又能奈我何?”

於是,一份本應接受司法監督的政府授權文件,僅因被貼上“內部”標簽,哪怕已導致業主產權被清零、家園被強拆、生活被摧毀,法院也一概拒審。

這種以“內部性”為盾牌、行“免責式裁駁”之實的做法,不是疏忽,而是係統性放棄司法審查職責,是對行政濫權的默許,更是對公民權利保障宗旨的徹底背棄。這種由內到外卑躬屈膝的跪舔,更類似於那些誤發到工作群裏的女下屬們給上司們急不可耐的求告,菊花更勝夜來香,媚骨輕搖等主來。

——一個“內部行為”標簽,就等於免責金牌。你們府院一家親,但是基於“內部行為”導致老百姓家庭資產與房屋或者被一夜清零、或者被迫流落街頭又該怎麽辦。

問問天問問地,哪還有公理?為了獻媚於官家,深圳市兩級行政法官們勇敢地閹割了自己初心和貞潔,他們高唱曹操握的筆,搞出了比“劣質電”“更偉大的偽公正”。也標誌著在深圳市行政審判領域,一種“合規性腐敗”閹割司法監督基本功能的套路 已悄然成型:利用司法程序自身的規則和邏輯,來合法地掩蓋和保護實質性的行政違法行為。當法學博士後書記政府團隊的“權詐魔法”,與法學博士寇炳輝法官團隊司法係統的“技術性裁駁”完成合流,公民的權利救濟通道,便不再是被簡單地“關閉”,而是被精心設計成一個 永無出口的“邏輯迷宮”。

此案證明:最危險的係統漏洞,往往不是來自外部攻擊,而是係統自身規則被惡意利用後引發的“邏輯遞歸塌陷”。它讓“代碼正義”(Code is Law)的夢想,在“權詐魔法”(Law is Code)的扭曲現實中,遭遇了最嚴峻的挫敗——不是法律不夠先進,而是法律被這些法學博士們“先進地”玩壞了。

?網友怒噴:“這不是法院,是‘羅湖區政府法務外包合作部’!”(#法務外包 #司法淪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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