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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戳穿幻術一【條規碰瓷術】 是誰在用“該死”規條碰瓷《民法典》

(2025-11-21 02:34:05) 下一個

戳穿幻術條規碰瓷術】是誰在用“該死”規條碰瓷《民法典》

“不規範性文件”“無效條款”詐歪《民法典》

第Ⅴ集           

        

九旬新四軍遺孀學用AI給法學博士後書記“反向普法”5

“90後”秋菊奶奶“律法+算法”解構違規碰瓷“幻術”

 


 

 

 引子:當“依法行政”口號淪為“紅章亂政”泥潭,

駱奶奶帶著算法軍團也竭力給民法典“正名”

法學博士後書記帶隊,嘴上高喊“法治先行示範區”,
手上卻在玩一場“不規範文件”碰瓷“現代民法典”的魔術秀。

91歲的駱奶奶不幹了——
她不是法學家,也沒有做過多大的領導
但她扛槍上戰場,
知道什麽叫“真打”,什麽叫“假打”

什麽叫“公開”,什麽叫“平等”。

如今,她化身現實版“賽博秋菊”,
帶著一群00後碼農組成的“AI維權後援團”,
用區塊鏈存證 + 大數據扒皮 + 算法打假,
把那張蓋著紅章的“授權書”
從“依法行政”一鍵還原成褪掉了“權詐魔法”!

真相炸裂:這場打著“人民醫院擴建”旗號的城市更新,

根本就是一場“晁天王”展示“權法”的“武裝秀”
是一場披著公益外衣的行政壟斷大戲。
而所謂的“政府主導”,
不過是“諾丁漢郡長們”給自己家企空手套白狼的遮羞布。

更荒唐的是——他們用來“合法化”這一切的,
竟是一條早已被時代淘汰、被上位法碾碎的“不規範性文件”的“僵屍條款”!
(#法律碰瓷 #古董文件複活記)

 


 

 戳穿幻術:【條規碰瓷術】——

“不規範性文件”的“該死規條”竟然詐歪《民法典》

??  魔法名稱:左手搬出“不規範性文件”“該死”條款,

右手封神“無資質空殼國企”破門上位。

羅湖區政府這一招,堪稱當代法治史上的“碰瓷教科書”:

範書記搬出的“尚方寶劍”,
是2009年發布的《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第70條——
“市、區政府可……成立、授權相關城市更新實施機構……”

好家夥,一句“可授權”,就成了給自家國企“黃袍加身”的免死金牌?
問題是——這部細則是什麽來頭?它憑什麽能淩駕於《民法典》之上?

Ⅴ.1戳穿幻術一之1、 法律位階圖鑒:誰才是真正的“王法”?

法規名稱

製定主體

位階等級

是否可創設行政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全國人大

最高位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全國人大

國家基本法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2021)

深圳市人大

地方性法規

(特區法規)

可突破上位法

《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

(2009-2012)

深圳市政府

下級政府規章

不得增設公民義務

《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2009)

市政府部門

規範性文件

僅限行政機關

內部執行參考

 

看到沒?
那根所謂的“授權依據”,隻是個連法院都不能當裁判依據的“內部操作手冊”!
它連“規章”都算不上,頂多是個“工作備忘錄”級別的“規範性文件”!

但是又是它偏偏詐歪了物權法和民法典,

因為自從2007年的物權法開始,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製度模式下,要決定改建、重建(小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時候,必須獲得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麵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的同意;而且還必須同時獲得占業主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的“同意”。

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生效)》11條和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2010年生效)》第17條,再加上《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2008年)》第17條的具體規定,這兩個“同意”就意味著必須業主大會集體表決,由此《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關於“市、區政府……授權相關城市更新實施機構……”的模式一開始就意味著撞板以上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而成為“不規範性文件”的“該死條款”。

可羅湖區政府直到2020年民法典要敲鑼打鼓生效的當口,還要拿這種“不規範”和“該死條款”來當“聖旨”,一紙會議紀要,直接把羅投控“封神”為唯一實施機構。
這不是依法行政,而是拿“偽法例”來“詐歪”民法典等一係列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製度的法律法規!

因此,這絕不是法規出了軌,而是執法者故意在做鬼。

網友怒評:“這不叫執法,這叫‘拿著Excel表格做圭臬,無中生有地把老百姓的房子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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