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禁結束
1944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就第9066號行政命令下監禁的合法性作出了兩項裁決。“是鬆訴美國案”以6比3的投票結果維持了對一名日裔美國人違反軍事驅逐令的定罪,該裁決指出,總體而言,將日裔美國人驅逐出西海岸符合憲法。然而,“遠藤案”在同一天則宣布,忠誠的美國公民,無論其文化血統如何,都不能無故被拘留。[220][221]實際上,這兩項裁決認為,雖然以軍事需要為由驅逐美國公民(離開軍事管製區域)是合法的,但隨後的監禁(incarceration)卻不合法——從而為釋放他們鋪平了道路。
(校注:遠藤人身保護令案的當事人為遠藤美津江(Mitsuye Endo Tsutsumi)。關於她的故事以及保護令介紹,將放在本章節最後介紹。)
(校注:除法院判決外,美日太平洋戰場上的連續反攻,如馬紹爾群島戰役(1944年初),塞班島戰役(1944年中),使得美國對戰爭的前景展望變得更為樂觀,戰爭初期的恐慌情緒大幅度緩解,公眾輿論對這些種族歧視性政策有所反思。)
盡管戰爭安置管理局(WRA)局長狄龍·邁爾等人曾敦促提前結束監禁,但為了不妨礙羅斯福的連任競選,日裔美國人直到1944年11月大選後的1945年1月2日才被允許返回西海岸。[223] 許多年輕的被拘留者已被送往中西部或東部城市尋求工作或教育機會。例如,有2萬人被送往芝加哥的湖景城。[224]
(校注:狄龍·邁爾本人通過接任第一任WRA局長米爾頓艾森豪威爾(Milton Eisernhower,並非後來擔任總統的那位。) 而擔任此職務。艾森豪威爾由於反對大規模拘禁政策,擔任該職務90天後辭職。狄龍逐漸意識到拘禁政策的錯誤,任職後不久開始推動有限度允許風險較低的二代日裔公民在驅逐區以外的地方尋找工作。鹽湖城和芝加哥是他牽線合作接納這些日裔公民的兩個主要城市。這些日裔被要求分散融入社區而不是建立戰前的聚居形式的日人街。)
剩下的人開始離開集中營,試圖在家鄉重建生活。前營員會得到25美元和一張火車票,前往任何他們想去的地方,但許多人幾乎一無所有,失去了家園和生意。日裔美國人被送進集中營時,隻能帶走幾件物品,在監禁期間隻能從事一些低級工作,每月隻能掙12到19美元的微薄工資。因此,監禁結束後,他們幾乎沒有積蓄來維持生計。[225] 一些人移民到了日本,但其中許多人是被迫遣返的。[226][227]
(校注:25美元大約可以讓當時的美國中西部家庭維持兩周的食品住房等生活開銷。據美國方麵統計,約有4,724名日裔美國人選擇在二戰後返回日本。這些人中,大多數是第一代移民(Issei),他們在美國麵臨種族歧視和社會排斥,選擇返回日本尋求新的生活。彼時日本處於戰敗後的重建艱難時期,這些日裔美國人在返回日本後,不少生存艱難,也感到身份認同的困惑和孤獨。他們中的一些人最終選擇重新返回美國,尋求更好的生活機會。)
集中營仍然對尚未準備好返回的居民開放(主要是年邁的一代和有年幼子女的家庭),但婦女救濟協會通過逐步取消集中營的服務,迫使滯留者離開。那些在集中營關閉日期前仍未離開的人會被強製遣送回西海岸。[228]到 1945 年底,十個 WRA 營地中有九個被關閉,但關押即將驅逐到日本的“放棄國籍者”的圖萊湖營地直到 1946 年 3 月 20 日才關閉。[229][230][231][232] 從秘魯和其他國家被帶到美國的日裔拉丁美洲人,仍然被關押在聖達菲和水晶城的司法部營地,他們於 1946 年 4 月采取法律行動,試圖避免被驅逐到日本。[117]:?223
困境和財物人員損失
許多被拘留者因攜帶限製措施而失去了無可替代的個人財產,這些限製措施禁止他們攜帶超過其攜帶能力的物品進入集中營。政府儲存的物品遭到盜竊和破壞,進一步加劇了這些損失。在被監禁之前,日裔被禁止離開軍區或離家超過5英裏(8.0公裏),這迫使那些不得不外出工作的人,例如卡車農民和鄉村城鎮居民,辭職。[233] 還有許多人僅僅因為日本血統而被解雇。[234][235][236]
(校注:日裔美國人被集中驅離時,他們的個人財產雖然未被沒收,但隻被允許帶自己一次能扛得動的行李,大約20-25公斤,其他物品隻能留在原地由政府集中倉儲。)
戰後,許多日裔美國人持續遭受住房不公。[237] 加利福尼亞州、俄勒岡州和華盛頓州的《外國人土地法》禁止一代家族擁有戰前的房屋和農場。許多人作為佃農耕種了幾十年的土地,但當他們被迫離開時,他們失去了耕種這些土地的權利。其他一代(以及租房或未付清房產款的二代)找到了願意在監禁期間居住或照料農場的家庭。然而,那些無法與看護人達成協議的人不得不出售他們的財產,通常是在幾天之內賣給趁機牟利的土地投機者,(給原所有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這些投機者從中牟取了巨額利潤。
(校注:撰文之際,已有二十多個美國共和黨主導的“紅色州”陸續出台或在推進限製所謂“敵對國家”公民或者實體擁有土地或者房產的法律。在聯邦層麵也出現共和黨推動類似立法的行動。這些以“國家安全”為名的法律,與曆史上排斥外國人土地權利的舊製遙相呼應,警示我們:曆史的回潮並不罕見,製度性歧視從未真正遠離,而其根除之路依然漫長。)
除了這些金錢和財產損失外,還有七人被哨兵開槍打死:58 歲的大島兼三郎在試圖從俄克拉荷馬州西爾堡越獄時被槍殺;58 歲的小畑敏夫和 59 歲的磯村廣田在轉移到新墨西哥州洛茲堡時被槍殺;1942 年 12 月曼紮納暴動期間,17 歲的詹姆斯·伊藤和 21 歲的詹姆斯·金川勝二被槍殺;65 歲的若狹初秋在托帕茲監獄鐵絲網附近行走時被槍殺;以及30歲的詹姆斯·岡本昭一(Shoichi James Okamoto)在杜勒湖隔離中心與一名哨兵發生口角。[5]
(圖片說明:科羅拉多格拉納達戰爭安置中心處的死亡營員墓地。圖片來源:日裔美國人集中營英文維基頁麵。兩年半的監禁期間,共記錄有1862人死亡,校注者認為並未超出同時期美國未拘禁人口死亡率。)
WRA局長狄龍邁爾(Dillon S. Myer)觀察到了心理創傷。1945年6月,邁爾描述了日裔美國人如何變得越來越沮喪,並被無助感和個人不安全感所困擾。[239] 作家貝蒂·古田(Betty Furuta)解釋說,日本人用“忍”(gaman)來克服困難,大致意思是“毅力”;非日裔美國人誤以為他們性格內向、缺乏主動性。[240]
日裔美國人返回西海岸後也遭遇了敵意甚至暴力。這些事件主要集中在加州中部的農村地區,有數十起針對日裔美國人住宅、企業和禮拜場所的槍擊、火災和爆炸事件的報告,此外還有破壞公物和汙損日裔墳墓等非暴力犯罪。在少數幾起開庭審理的案件之一中,四名男子被指控於1945年1月襲擊了加州普萊瑟縣的土井一家,引發了爆炸,並在其農場縱火。盡管其中一名男子供認了其他嫌疑人,但陪審團接受了辯護律師的說法,認為此次襲擊是試圖維護加州“白人國家”的正當行為,並宣告四名被告無罪。[241]
(校注:司法係統內部偏向優勢地位的族群在美國長期被人詬病,華人等其他被歧視族裔同樣長期深受其害。這些問題在1982年密歇根底特律的華裔青年陳果仁被害案也依然表現明顯,在最近的幾十年才通過漸進立法而有所好轉。)
為了補償曾被拘留者的財產損失,國會於1948年7月2日通過了《日裔美國人索賠法案》,允許日裔美國人申請賠償因“撤離或驅逐的合理和自然後果”而造成的財產損失。該法案通過時,美國國稅局已經銷毀了大部分被拘留者1939-42年的稅務記錄。由於時間緊迫以及對被拘留者攜帶至集中營的金額有嚴格的限製,很少有人在撤離過程中能夠保留詳細的稅務和財務記錄。因此,索賠人很難證明其索賠的有效性。根據該法案,日裔美國家庭提交了26568份索賠,總額達1.48億美元;其中隻有約3700萬美元獲得批準和支付。[242]
(校注:該法案由權利受損的日裔美國人通過美國日裔公民聯盟(JACL)等組織推動,並由白人自由派和進步人士通過律師教會和學術界代表一同發聲,獲得輿論鬆動。二戰期間,美國本土並未獲得日裔美國人參與間諜活動的強力證據,促使部分西海岸白人政客的務實反思。國際上美蘇冷戰的對立,也促使美國注重國內問題,改善國際形象,減少蘇聯的輿論戰力量。不過該法案隻賠償可量化的財產損失,不賠償精神損害和自由損失,被認為是一種有限的正義。)
被拘留者的不同安置方式對他們的一生產生了重大影響。[243] 2016年的一項研究將被拘留者隨機分配到七個不同州的拘留營,結果發現,大約50年後,被分配到較富裕地區的人在收入、教育、社會經濟地位、房價和住房質量方麵表現更佳。[243]
(校注:遠藤人身保護令案是一起日裔美國人集中營係列故事中,美國憲政實踐的代表性案例之一,為日裔美國人最終解除監禁、獲得自由奠定了基礎。遠藤的故事來源自英文維基百科英文介紹頁麵,內容有刪節:
戰前經曆
遠藤1920年生於加州薩克拉門托,是一代日裔移民遠藤仁四郎和遠藤誌滿的四個孩子中的第二個。她的父親在雜貨店做魚販,母親是家庭主婦。她在一個講英語的循道宗家庭中長大。到1940年時,他們住在加州薩克拉門托的“日本人街”(Japantown)之一,該社區有3300名居民和數百家族裔商鋪,是美國最大的日裔社區之一。
1938年,她從薩克拉門托高中畢業,隨後完成了文秘學校的學習,並成功獲得加州機動車輛管理局(DMV)打字員的公務職位。在當時由於普遍存在的歧視,這幾乎是日裔美國人唯一能夠進入的少數職業之一。
不公待遇
珍珠港事件後,加州議會於1942年1月19日通過第15號參議院聯合決議(Senate Concurrent Resolution 15),實質上禁止了出生於美國、但具日裔血統的公民獲得加州公務員職位。到了1942年2月27日(9066號行政命令發布8天後),加州平衡委員會(Board of Equalization)受加州公務員委員會(State Personnel Board, SPB)指示,解雇了所有日裔公務員,總計超過314人,包括遠藤美津江。加州政府提出的一係列解雇理由都是毫無根據的,比如:被指是日本國籍、訂閱日文報紙等。
代表63名具有上訴資格的被解雇員工(包括遠藤)的宮本純雄(Sumio Miyamoto)與日裔公民聯盟(Japanese American Citizens League)一同邀請舊金山律師詹姆斯·C·珀塞爾(James C. Purcell)代理上訴案件。珀塞爾同意代理,並為每位員工提交了上訴申請。每位上訴人(包括遠藤)為律師事務捐助了10美元的法律基金。
正當這些公務員訴訟尚未開庭時,珀塞爾的客戶已陸續被驅逐出薩克拉門托,送往拘禁營。遠藤本人也與全家被拘禁,最初於1942年5月15日被轉移至薩克拉門托集合中心(Sacramento Assembly Center),距離市區約10到15英裏。1942年6月19日,他們被轉移至位於加州紐厄爾、靠近俄勒岡邊界的圖利湖拘禁營。
法律挑戰
在其日裔美國人客戶被關押後,詹姆斯·珀塞爾(James Purcell)決定對拘禁12萬多名日裔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挑戰聯邦政府,並尋求關閉西部的拘留營。他需要一位“理想的原告”來代表這起訴訟,在寥寥回應中,他最終選擇了遠藤美津江。遠藤是循道宗信徒,從未離開過美國,是薩克拉門托公立學校的畢業生,與日本無直接聯係,她的哥哥邦雄(Kunio)當時正服役於美國陸軍。此外,她是唯一一位願意在整個訴訟期間堅持繼續被關押在營地中的候選人。
1942年7月13日,珀塞爾為遠藤提交了人身保護令申請(writ of habeas corpus),他在法律文件中陳述道:“如果你可以廢除憲法的某些條款,僅僅因為不喜歡某人的國籍,就可以不經審判或指控地將其關押,那麽還有什麽能阻止你廢除憲法的任何或全部內容呢?”
次年,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的邁克爾·J·羅奇法官駁回了遠藤的請願。預料到她將上訴,戰爭遷移局派出官員提議釋放她和家人,前提是他們永遠不得返回西海岸或她曾經的家。她拒絕了這一提議;但其他一些厭倦了營地物資匱乏、氣候嚴酷與自由受限的家庭則接受了向東遷移。遠藤的拒絕延長了她的拘禁時間,使她多被關押了兩年。回顧當時為何拒絕離營,她後來寫道:“正是我想要證明我們這些日裔美國人無罪、是忠誠美國公民的信念,讓我堅持不放棄這場訴訟。”
她的案件繼續上訴,盡管羅斯福政府原意相反,並於1944年4月22日被正式提交美國最高法院審理。在提交人身保護令之後,為了規避加州法院的司法權,政府將遠藤一家轉移到了猶他州的托帕茲戰爭遷移中心(Topaz War Relocation Center)。
最高法院判決
1944年10月,美國最高法院作出裁定,認為在沒有忠誠度證據的情況下拘禁日裔人士是違法的。判詞指出:“……不論忠誠與否,僅因日裔血統而將其拘禁於遷移中心的行為,既未獲得國會或行政機關的授權,也是對整個強製遷徙計劃中憲法性種族主義的又一例證。”
最高法院明確指出:“政府無權拘禁那些已通過審查、被認定為忠誠的公民。”然而盡管法院提到了這是“種族歧視”,卻並未進一步劃定戰爭時期基於種族等因素拘禁的憲法界限。[17]
在《遠藤案》(Ex parte Mitsuye Endo)中,最高法院於1944年12月18日一致裁定:政府不得拘禁那些對美國忠誠的公民。
案件結束後,遠藤和在托帕茲拘禁營期間結識的未來丈夫筒見遷居伊利諾伊州芝加哥,並於1946年11月22日結婚並育有三個孩子。他們極少談起集中營的經曆,努力適應並融入主流社會。她的女兒直到20多歲時才得知母親曾是該曆史性案件的核心人物。
晚年及身後追認
晚年接受紀錄片《正義為誰》(And Justice for All)采訪時,遠藤表示,拘禁與後續訴訟“如今回想起來仿佛一場夢”。她在片中說:“他們覺得我象征著一位忠誠的美國人。” “現在回想起來——我的案子居然上了最高法院——我感到敬畏,”她說,“我從沒想過會是我。”
遠藤於2006年4月14日因癌症去世,享年85歲。2015年美國總統奧巴馬追授她總統自由勳章,2025年,美國總統拜登追授她總統公民獎章。白宮如此致辭:“在我們國家曆史上一段可恥的篇章中,遠藤美津江與超過12萬名日裔美國人一同被關押。她毫不畏懼地挑戰這一不公,並將案件帶到最高法院。正是她的堅定,使成千上萬的日裔美國人得以重返家園,重建生活。她提醒我們:這個國家的立國之本,是為所有人爭取自由。”)
日裔美國人的悲劇,不隻是戰爭直接帶來的創傷,更深層的,是他們在自己成長的土地上遭遇的排斥——這來自於人類普遍的安全焦慮和對“異己”的防禦性心理。他們所承受的,不隻是民族身份的誤解,還有文明社會在極端壓力下所暴露的製度脆弱。
正如你說的,如果他們看到日軍或德軍戰俘營中幸存者的照片,也許會更深刻地體會:曆史並非隻對某一族群殘酷,許多人在不同的坐標裏都曾為偏狹和仇恨付出代價。從這一點上說,幸存本身,也許本就該帶來一種深刻的憐憫與反思,而不能止步於怨懟和不平。
或許,日裔特別是第一代,隻有在看見戰俘營生存下來的美國戰俘照片,反省為什麽如此代價。
你看看法案原文,5.253講到很多例外;而華人網的解讀非常誤導。有關lease term的其實是說5.252的subchapter does not apply to lease在一年以下的情況。————華人網上是很多誤導的時候,不過關於這個消息,我認為華人網的理解和原文是一致的:這些exception確實存在,對一般的個人租房按照這種節奏應該影響不大。但是理論上如果想長租的話,該有可能被歸類為acquisition範疇,就該不被允許了。法令的具體細化還是蠻重要的,就好比9066都沒提到日裔美國人,但是操作的時候就精準打擊了。
回答你的問題,加州lease term通常一年,但可以根據房東和房客商議調整。一般來講,一年之後自動變成month by month, 除非重新簽訂合約。這樣對房東和房客都有一定的靈活性。————了解了,你這麽一說後我覺得這種做法對一般租戶好像也蠻普遍的。也許前文提到的leasehold指的是其他類型的lease,比如拿大片公寓的形式?
目前接近完成立法程序的最後關頭了,州裏兩院都通過了,並且協調委員會的對齊版本也出爐了。州長很早就說了,隻要通過他馬上簽署,所以該就是個時間問題。
https://lrl.texas.gov/scanned/89ccrs/sb0017.pdf,關於這個版本的解讀在這裏:
https://huaren.us/showtopic.html?topicid=3110441&fid=398。20年前我們讀書時還有些眼光好的師弟買房,然後分租,現在該不好弄了。
加州租房合約都不能超過一年的嘛?我還真不知道。以前我租房不想超過一年是因為不確定性,但是剝奪長租的可能是讓人不太開心。
說有20集?後麵一半是啥?————後一半是法務糾紛,對事件的紀念,以及個人評論。開初估計是20集的樣子,現在因為刪減了一些內容的樣子,估計要少掉幾集了。
小老百姓無論是此時還是彼時,都不得不在國際形勢之下低頭。所以和平才是最重要的東西。兩國交戰,有能力的通常第一時間撤僑。不然僑民的命運可想而知。————這個非常同意。領導集團能有智慧避免戰爭,對普通老百姓是福音。這一點得佩服歐盟的成立,減少了內部戰爭的風險。他們也是戰爭減員太厲害,整個區域的領導者們痛定思痛的結果。
上次真凡回答我時提到的日本對待戰俘的殘酷,我當時想講的不是戰俘,而是日本本土以及占領地的美國僑民,包括在日本出生的美國人,都受到了殘酷的對待。————這一點我雖然能猜得到,但是因為沒有第一手印象,所以沒有對這個作評論。剛才稍微找了一下,發現這些日軍管理的敵僑集中營在有些地方的死亡率能達到10%到20%,可真是太誇張了!這個固然和日軍戰敗預期下的報複和懲罰有關,但也顯示出了基本人權保障方麵日軍差得太遠了。
在對待僑民這件事上,美國的處理在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民眾對於種族平等的認知框架下算是不錯的了。而在之後的那麽多年,關於種族平等問題也有了長足的進步和對以往問題的修正。————這一點也很同意。一個國家不完美很常見,但是在憲政體係內能逐步改善就能讓人看到在努力,怕的是一直原地踏步甚至變本加厲。
關於限製某些國家公民買房的提案,真凡可以用AI查一下,多數沒有實施,應該隻有南卡限製在軍事設施附近購買土地。————這個目前手頭的資料顯示比南卡要多。我看能否有一個更具體細致地版本做出來。我們得州上星期剛通過的立法對非綠卡非公民地其他學生簽證工作簽證的敵對國家公民租房隻能租一年,太誇張了!
說有20集?後麵一半是啥?
關於限製某些國家公民買房的提案,真凡可以用AI查一下,多數沒有實施,應該隻有南卡限製在軍事設施附近購買土地。
為什麽發動戰爭的那家人,還在受著其國愚民的頂禮膜拜?當初害死了那麽多無辜的人,為什麽他們一家就可以全身而退?不用受到天理的審判嗎?——這個有內外兩方麵的因素。對內和日本民族的族群身份和有很深關係,除非日本國民整體對自己的身份認知脫胎換骨,否則無法擺脫這個民族曆史相關的天皇製度。從日本有文化以來,它的變革都沒有觸動過天皇製度,他們的神道教是國教,而天皇作為神的後代在神道教的地位尊崇,而日本族群有史以來的記錄缺乏類似中國和西方的改朝換代的經曆,所以,全部拋棄天皇製度在本民族內部意味著民族身份維係的宗教和民族情感的全部重建,帶來的社會動蕩不可低估,所以這是內部因素,推翻天皇製度在內部不會得到共識,宗教信仰是極度強烈而和理性關係不大,恐怕不好完全歸結於愚民。
天皇本人在戰敗後的低姿態和去神性化算是對這個過去實權天皇的退讓,所以依然被國民廣泛接受為國家的象征,類似於英國國王。
外部因素來看,當時主導占領的力量是美國,而東亞的美蘇爭霸冷戰到來的大背景下,美國對穩定日本來對抗蘇聯和共產主義的擴張有很現實的考慮,所以戰後美國的注意力很快轉向了控製利用日本,而非尋求在受害者看來的充分正義,這個可以認為是利益導向而非公義導向。對美國來說,成本最小來治理和管控日本才是最值得考慮的,所以保留象征性的天皇製度但改造和削弱的日本戰爭潛力就稱為壓力最小的管控措施。在追究戰犯時,也可以做了切割,沒有將實際的發動者列為戰犯,而是隻追責到文官政府和軍方。
從受害者國家角度來講,自然不能算正義得到充分伸張,但是,現實中沒有完美,受害國家實力不到,隻能接受這個不夠圓滿的部分正義。但是,在外交關係上向日本表達抗爭那自然是固有的權利,直到日本內部力量能夠真正清算這個不夠美的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