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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裔美國人集中營係列14——法律遺產

(2025-06-09 07:36:44) 下一個

日裔美國人監禁問題引發了幾項重要的法律判決,這些判決與政府在戰時拘留公民的權力有關。提交美國最高法院的案件包括小澤訴美國案(Ozawa v. United States ,1922年)、安井訴美國案(Yasui v. United States ,1943年)、平林訴美國案(Hirabayashi v. United States,1943年)、遠藤人身保護令案( ex parte Endo ,1944年)以及是鬆訴美國案(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1944年)。在小澤案中,法院裁定被定義為“白人”的人特指高加索血統;在安井案和平林案中,法院維持了基於日裔血統的宵禁的合憲性;在是鬆案中,法院維持了驅逐令的合憲性。在遠藤案(Endo)中,法院接受了人身保護令申請,並裁定戰爭安置局(WRA)無權對忠誠公民實施其程序。

(校注:小澤訴美國案是美國排除亞裔入籍權利和限製東歐南歐移民的1924年《移民法》的先聲,也是白人黑人之外其他族裔爭取入籍權利的訴訟到達美國最高法院的首例。關於該訴訟案,參見本章節最後部分。)

在20世紀80年代初的一係列“coram nobis”案件中,對是鬆和平林的定罪被撤銷。[347] 在“coram nobis”案件中,聯邦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裁定,新發現的證據揭示了不公平現象,如果當時已知曉,很可能會改變最高法院在安井案、平林案和是鬆案中的判決。[348][349]

校注:“coram nobis”是拉丁語法律術語,屬於罕見司法救濟程序,在刑事定案後,向法院請求撤銷原有判決。該程序可用來糾正“定罪時法院無法得知、且如果當時知道就可能改變判決結果的根本性錯誤。

這些再審案件的關鍵依據,來自國家檔案館中解密的一係列文件。它們揭示出,在最初的訴訟中,政府不僅壓製了不利證據,更有意篡改、隱匿關鍵情報,從而誤導了最高法院的裁決方向。如德威特將軍為監禁計劃辯護的最終報告,[347]陸軍銷毀了相關文件,試圖掩蓋報告中為減少種族主義內容而做出的修改。[349] “coram nobis”案撤銷了對是鬆和平林的定罪(安井在其案件審理前去世,使其無效),並被認為是推動1988年《公民自由法案》獲得通過的部分動力。[347]

校注:美國國家檔案館(NARA)保存聯邦政府曆史文件,包括各種領域的檔案,文件保密年限取決於內容的敏感度和歸屬的政府機構。一般非敏感內容的解密期限是30年。涉及國家安全、

情報來源、和人身安全的文件可以延長到50年,涉及個人人事或者健康信息,可長達75年。而涉及核武器、情報、外國政府合作等內容,保密期限可超過75年。日裔美國人相關的案件發生在40年代,到80年代時政府和司法文件已經過了保密期,故可以自由申請查閱。

美國最高法院在是鬆和平林案中的裁決在2018年“特朗普訴夏威夷案”的多數意見中受到了批評,該意見維持了對幾個穆斯林占多數國家的國民移民禁令,但由於該禁令不屬於適用於該訴訟的判例法,因此並未被推翻。[350]關於 Korematsu 案,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寫道:“僅僅明確地基於種族而將美國公民強製遷移至集中營,客觀上是非法的,超出了總統的權力範圍。”[351]: 38 [352][353]

林格爾報告

2011年5月,美國總檢察長尼爾·卡蒂亞爾經過一年的調查,發現查爾斯·法伊(校注:1941-1945年任美國司法部出庭律師長,負責在最高法院代表美國政府)故意扣留了海軍情報局起草的林格爾報告,以此為羅斯福政府在“平林訴美國案”和“是鬆訴美國案”中的行動辯護。該報告將削弱政府關於此類行動具有軍事必要性的立場,因為它得出結論認為,大多數日裔美國人並不構成國家安全威脅,並且聯邦調查局和聯邦通??信委員會已認定通信間諜活動的指控毫無根據。[101]

(圖片說明:肯尼斯林格爾(Kenneth Lingle),時任美國海軍情報局少尉,林格爾報告主要起草人之一。圖片來源:https://encyclopedia.densho.org/Kenneth_Ringle/)

校注:林格爾報告全名為:Report on Japanese Question on the West Coast of the United States, 作者為Curtis B. Munson 和 Kenneth Ringle,該報告又被稱為Munson-Ringle Report。該報告成文於1941年11月,珍珠港襲擊發生前,遞交給海軍情報局(ONI),主要撰寫人 Kenneth Ringle,時任海軍情報局中尉,後來成為CIA創始人物之一。

該報告認為大多數人——包括移民和二代公民——在忠誠方麵沒有集體威脅,絕大多數都是忠於美國的。Ringle提出,應該個別甄別來處理可能的間諜和敵對分子,而不是基於種族或者血統對所有日益進行集體懲罰。他認為,如果政府出於政治和種族恐懼而將無辜者集體關押,將違反美國憲法精神,也會破壞國內外對美國的信任。

報告中原文如是說: “There is no Japanese ‘problem’ on the Coast. There is, however, a problem created by white Americans who refuse to believe this fact. (在西海岸並不存在‘日本人問題’,但確實存在一個問題:白人美國人不願相信這一點。)”

前最高法院大法官湯姆·C·克拉克(Tom C. Clarke)曾代表美國司法部處理“遷移”事宜,他在《第 9066 號行政命令:11 萬名日裔美國人的拘禁》(1992 年)一書的後記中寫道:[354][348]

事實是——正如這段令人痛心的經曆所證明的那樣——憲法和法律本身並不足以自給自足……盡管美國憲法明確規定人身保護令不得中止,盡管第五修正案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但這兩項憲法保障都被根據第 9066 號行政命令采取的軍事行動而被拒絕了。[355]

(校注:關於小澤高雄訴美國(1922)案,內容摘自關於本案的維基英文條目,有刪節:

小澤高雄(Takao Ozawa),1875年出生於日本神奈川縣。1894年移居到舊金山,並在伯克利高中入讀。1906年自加州大學畢業後,他移居到夏威夷檀香山。在夏威夷期間他與一位同樣曾在美國本土求學的日本女性結婚,育有兩個孩子。他精通英語,信奉基督教,在美國公司工作。他在法律陳述上,將自己的成長背景描述為有意識努力融入美國社會。

1922年,小澤高雄在多次申請美國國籍被拒絕後向法院寫道:”我沒有向檀香山的日本國領事館報告我的姓名婚姻狀況和子女情況,盡管所有它的臣民都這麽做。這些事務我向美國政府報告了。我和任何日本國的組織、學校、和政府都沒有聯係。我讓我的孩子去的是本地的美國教會和美國學校,而不是日本國的。我在家大多數時間都用英語交流,孩子都不會說日語。我在這個國家已經待了超過二十八年,妻子和我一樣也是在本地受過長時間教育。我一直在為回報這個國家給我的資助做準備,真誠希望在離開這個世界之前能為美國做一些有用的事情。“ 他提出,膚色是由氣候決定的,不應該是決定一個人是否有資格被歸化的因素,自己不僅從膚色上來說還是文化上的融入和適應都是白人。

他的入籍訴訟經過多級上訴,最終到達了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判決道:“移民法規定隻有自由白人和自由黑人才能有被歸化的資格,這裏的白人,立法原意是指高加索人。日本人和其他非高加索人按照法令不符合歸化資格。”,最高法院同時也說,這個判決並不暗示種族優劣或者是否有價值。

這個100年前基於一個種族歧視的法令做出的判例給當時的美國社會和日本社會都帶來巨大反響。該案件在美國確認了“種族、而不是個人融入的努力”,是判斷一個人是否能歸化為美國人的獨一標準,與“人生而平等”的憲法原則嚴重背離。日本政府的代表望月圭介(Mochizuki Keisuke)發表聲明表示:“除非首先確立全球種族平等原則,否則世界永遠無法實現持久的和平。” 美國白人團體對這個判決則表示滿意,甚至號召通過憲法修正案來讓 “出生公民權屬於那些父母本身符合公民權的人”。這些種族主義的呼籲甚至在今日美國還有回聲。)

 

親愛的讀者們:在這裏預告一下,本係列作品的最後兩個章節計劃在本周三和周五連載完成,謝謝你們的一路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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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評論 (9)
評論
FrankTruce1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覺曉' 的評論 : 覺曉好:)

確實,在那時自由白人自由黑人才是美國人,其他人都是不能入籍的二等居民。然後白人中又分成三六九等,英國德國愛爾蘭最高,其他的又等而下了。這個結構在當時的加拿大也很類似,都是時代的眼淚啊。

關於美國憲法,我也是在學習中:),美國雖然是法治國家,但也是需要人去執行和細化的,隻能說相對來講和其他國家比有一些先進的地方把。
FrankTruce1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黎程程' 的評論 : 英美法係的法律難講的很。英國的幾百年前的法律還在用,就好像碼工們的代碼“屎山”一樣。這個和大陸法係不太一樣,總是總結成法典的形式。
不過,憲法的更改總是傷筋動骨,沒有一個有足夠號召力的人來做,沒有一個合適的契機,總是很難做好。
覺曉 回複 悄悄話 你這個係列,還給我上了美國憲法入門課了。哈哈哈,謝謝你。
覺曉 回複 悄悄話 小澤高雄的案子可見,第一反應是一百年前,日裔(包括華裔)地位比黑人還低。
黎程程 回複 悄悄話 美國憲法已經200多年了,是不是也該與時俱進了?我認為,該修改的地方還是要修改,不能隻是打補丁,畢竟200多年前的那些偉人,眼界還是有限,跟不上時代進步的步伐。
FrankTruce1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FionaRawson' 的評論 :

哈哈,謝謝高妹捉蟲!這個問號暫時去不掉了。聯邦通信委員會是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該標出來的。

對法律的局限性,本來社會就該有這個認知的。同樣的法律體係,在不同民眾素養的社會可能得到大不一樣的實踐結果。不是有民主的形式就能帶來民主的實質。關鍵是,民眾素養這東西不像科學技術一樣可以積累,而是每代民眾都需要通過教育和學習來獲得鞏固,所以有起有伏就也難免了。

當然,有法令比沒法令或者朝令夕改又要至少形式上略好些。一個良治的社會還是任重道遠啊。
FrankTruce1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可能成功的P' 的評論 : 時間過得快呀!在人權方麵,美國過去的100年發生了非常多的變化,從“黑人和白人算人”,進化到“女人也算人”,“其他少數民族也算人”,“所有外國人也算人”,算是一步步越來越接近“人生而平等”了。
FionaRawson 回複 悄悄話 “並且聯邦調查局和聯邦通??信委員會”,問號怎麽回事?

“憲法和法律本身並不足以自給自足”,太對了!能有這種認識和勇氣來承認,就是文明的表現。這句話在中國,還有至少50年才可能聽到。
可能成功的P 回複 悄悄話 真凡不提醒,我都沒覺得有100年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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