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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仇的怒火將人推入無盡的深淵,當憤怒占據了理智的上風,人將成為一具充滿邪惡軀殼,在憤怒的驅使下做出令人難以置信的事。
今天給大家帶來的是關於一起複仇殺人的案例。說其三觀扭曲也好,又或是失去理智,一時衝動也罷,但這些都改變不了他變態殺人的事實。
並且就事實而言,他可能兩個都占。因為他不僅心狠手辣,更讓人吃驚的是他狹隘的心胸,和無法容忍的道德底線。下麵我們就來看看這件事的前因後果。
審訊室裏,刑警們麵對這個殺人如麻的變態,已經用盡了手段,軟磨硬泡他都吃得消。但他們也能明顯的感覺到,朱林(化名)的精神防線,也已經瀕臨極限。
雖然看起來已經麻木了,但是刑警還是從細微的動作中捕捉到了信息。
“快說,你在房子裏到底都幹了什麽”這一驚,不僅嚇到了朱林,連一塊審訊的隊友都嚇了一跳。
“137天,我們已經......”,沒等警方說完,也許是知道自己末路已至,他的心理防線終於在這一刻崩塌了。
“我說,我說......”此刻,對案件追查137天的刑警像是突然看到了希望,開始準備記錄朱林的供述。
但是朱林開口的第一句話,就讓負責記錄的刑警停下了筆。他殺了一個坐台小姐,他還殺了一個坐台小姐!於是刑警們很快意識到,這是一個慣犯,一個罪行累累的慣犯。
而後,他也在後來的供述中提到了原本是屬於本案件的主人公:陳某明。但是現在竟又多了一個坐台小姐。
而這一切的一切,都可以從這個叫陳某明的說起。
據警方調查了解,陳某明這一生,不說官場上如魚得水,家裏大富大貴,但起碼一定說得上是事業上順風順水,家庭春風得意。
陳某明跟大多數人一樣,出身於農民家庭,並且自幼乖巧,聰明好學,很招人喜歡。
同樣在學習上也是同齡人的榜樣,成績在班裏也一直名列前茅,這樣聰明又好學的孩子,加上自己的勤奮努力,最終也通過努力改變了自身的命運。
自他進入法院工作以來,一直兢兢業業,後來因為工作能力突出,被調任至某法院的庭長。一路走來,非常順暢。
盡管如此,陳某明卻還是一如既往的保持著自己的風格。自幼勤儉節約,並貫穿其一生,而平易近人也讓他的人緣發展的很好,不論是在老家農村,還是在後來法院的工作,我們總能從別人口中聽到誇讚他的言論。
而他也在自己的工作中盡職盡責,更不會用自己手中的權利,為自己的兒女或者親戚謀得一點好處。
但是也正是這份盡職盡責,最終卻為自己的被刺殺埋下了鋪墊。
事情的轉折就發生在朱林身上,而兩個主人公的身份也在此發生了碰撞。
在2006年的一個提交建議中,某監獄向法院提交了給朱林減刑一年零五個月的報告。
陳某明作為庭長,也作為本案件的審理人,對朱林進行了詳細的調查。
在查閱完朱林的履曆後,陳某明表示很為難。
原來,朱林再次之前已經因為殺人盜竊,搶劫等暴力犯罪,三次被判入獄了。因此考慮到這些原因,陳某明便閑得很為難,一方麵考慮到他是慣犯,一方麵又不得不考慮他在獄中的良好表現。
最終他選擇了一個折中的辦法:給他少減刑兩個月。
因為畢竟不論從法律上考慮,還是從道德上考慮,三次犯罪前科都無法讓人對一個這樣的罪犯寬心放心。
而陳某明不知道的是,正是自己這一判,讓自己的家庭遭遇了滅頂之災。
服刑中的朱林不知道從哪聽說了陳某明對自己減刑少減兩個月的判定,於是開始對他懷恨在心。
或許在此刻開始,他的心中就已經買下了複仇的種子。一場震驚當地的謀殺滅門案,也在悄然滋生。
終於在同年,發生了“12.11”特大殺人案。
當天警方接到報案,報案人正是陳某明的兒媳。當天兒媳同往常一樣去到陳某明家串門,但走到三樓的時候,鄰居卻提醒說水龍頭沒關,水都溢出來了,兒媳對此趕到驚奇,溢出?不應該吧。
就算公公,婆婆粗心,家裏還是有保姆的呀。
他帶著疑問上了樓,果然,水就是溢出了,她繼續往裏走,看到的確實自己這一輩子都忘不掉的畫麵。
陳某明趴在地上身下一灘血,同時在衛生間,發現了同樣被害的婆婆還有自己七歲的兒子和十六歲的小保姆。他們都同樣的雙手被膠帶捆著,背過去,跪坐在地上。案發現場還有4枚子彈彈殼。
警方趕到之後,立即對案件展開了調查。對於陳某明一家的排查,警方很快就鎖定範圍:這很可能是一場蓄意謀殺,仇殺。
因為對於陳某明,唯一可以懷疑的就是他法官身份,對嫌疑人的判決,由此產生的嫌疑人的仇恨,於是警方將視線放在了01年到06年期間,陳某明判決的案件中。案件眾多,但最後警方通過層層篩選還是鎖定了目標。
終於在案發後在一間旅館抓到朱林,但是此時距離案發時間已經很久了。
跟朱林一起作案的同夥,已經有一個在逃亡的路上畏罪自殺。
最終朱林和剩下的一個同夥蔣強(化名)落網。
在審訊時,朱林一開口就提到的坐台小妹,據他供述是因為自己剛殺完陳某明一家,還是有點慌的,而槍沒藏好,還被這個坐台小妹看到了,幹脆一不做二不休,主動出手,把人殺了。而他對殺害陳某明一案,則說自己等了半年,終於報仇了這樣的話。聽完他的敘述,警方也驚呆了。
一個人竟然可以把殺人講的那麽自然。
而最後在2007年9月14日,對此案作出了判決,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並罰,判處朱林、蔣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案件結束了,但是我們的陳某明庭長卻再也回不來了,當地百姓歡呼雀躍,因為殺害他們庭長一家的壞人終於受到了懲治,同事也為陳庭長的離去痛心疾首。
在本案中,朱林所犯的罪行涉及刑法中的多個罪名,包括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
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情節嚴重的,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長期有期徒刑。
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一、朱林的行為為什麽構成故意殺人罪呢?
對於此,朱林的行為為什麽構成故意殺人罪呢?我們可以結合具體法律進行分析。
首先對於故意殺人罪,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兩個方麵:主觀方麵的故意和客觀方麵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
主觀方麵的故意:朱林在連殺四口的過程中,其行為是否具有明確的故意?也就是說,他是否有預謀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
這將是司法機關需要調查的重要問題。如果能證明朱林的行為是蓄意的、有計劃的,並且他明知這些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那麽可以認定他具有主觀上的故意。
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隻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很明顯,朱林很明確的知道自己行為的性質以及後果,並且再後來一審的庭上他不僅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而且真誠的對陳某明的家人認錯,雖然知道自己已經被判執行死刑,但仍然請求陳某明家人的原諒。可見他對自己的行為認識很清楚。
二、動機和尾聲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複、圖財、奸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對於蔣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三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故意殺人罪是我國犯罪中最為嚴重的罪名之一,其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在審判過程中,將依法進行客觀公正的調查和證據審查,確保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和合理性。
法庭將審慎權衡所有事實和情節,並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確保判決的公正和公平。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使命,任何犯罪行為都將依法受到應有的懲罰。
作為公民,我們應該樹立正確的價值觀,自覺遵守法律,尊重他人,關注社會,共同營造一個和諧、文明、安定的社會環境。每個人的一點點努力,都將成為社會進步的力量,我們應一起共同為建設美好社會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