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正文

微信:政府無權管理“在家宗教活動”

(2025-08-08 16:31:13) 下一個

https://mp.weixin.qq.com/s/KGE19iacpRBVEE7ArIc-OA

政府無權管理“在家宗教活動”

 

 

近日,筆者接受了一撥谘詢,並代理了幾起行政處罰案件。這些谘詢和案件,盡管來自不同省市,但都存在一個共同特點:即基層政府執法機關要求凡是宗教活動就必須在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否則,參與者必須受到嚴厲處罰。

是否所有的宗教活動必須都得在宗教活動場所舉行或發生?政府是否有權管理所有的宗教活動?本文試圖圍繞上述問題展開分析。

一、“所有宗教活動隻能在宗教活動場所舉行”的錯誤

近期幹預個人或其親友在家宗教活動的案例中,基層政府執法機關將上述行為定成“非法宗教活動”或“違法宗教活動”。理由是這類活動發生的“場所不是合法的宗教活動場所”。

這種執法邏輯的依據是《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條“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

然而,上述規定內容指向的不是所有宗教活動,而僅僅是“集體宗教活動”。另外,即使“集體宗教活動”,也僅僅是“一般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也就是說,存在特殊情況下在非宗教活動場所舉行的可能。

執法部門錯誤理解上述規定和邏輯,以致於提出另一套邏輯,即所有的宗教活動,隻能在宗教活動場所舉行,甚至包括個人的禱告、查經、唱詩。按照其邏輯,在宗教活動場所外的場合,如個人在其家庭實施的不論是個人還是和親友一起的禱告、查經、唱詩,都屬“違法宗教活動”;由此,這種行為的參與者應當受到處罰。

由於基督教存在飯前禱告的傳統,若按照上述執法機關的邏輯,基督徒每次吃飯也隻能到所謂合法的也就是登記的教堂內,否則,“飯前禱告謝飯”的吃飯(活動),也應被定性為“違法宗教活動”。這種邏輯和指控,豈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二、《宗教事務條例》規範的“宗教活動”

基層政府執法機關都是以《宗教事務條例》為執法依據,故本文暫且不論該條例合憲性,僅從該條例內容出發,分析該條例規範的“宗教活動”的範圍。

《宗教事務條例》專設第六章“宗教活動”。該章開門見山就提到“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行。”(第四十條)

非常明顯,該條例規範的“宗教活動”範圍僅僅限於“集體宗教活動”。尤其是將之與同條例的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相結合,可以認為:與“集體宗教活動”相對的“非集體宗教活動”,不應在該條例規範或管理範圍內。

簡言之,該條例並未賦予政府管理所有宗教活動的權力,也並未體現這種賦權的意圖。

三、個人及親友間的宗教活動,不受政府幹預

如上所述,《宗教事務條例》的製定者本身都沒有將“非集體宗教活動”納入管理範圍的意圖。

之所以不存在這種意圖,原因如下:

首先,“非集體宗教活動”,就參與人數而言,是指個人宗教行為和親友之間的宗教活動;就宗教特征而言,是指非正式的宗教儀式活動。由此,這種活動一般不會在宗教活動場所發生。

那麽,它具體包括哪些行為或活動呢?個人宗教行為,以基督教為例,則是指個人的讀經、禱告。親友間宗教活動,以基督教為例,則是指親友在家或住處一起查經、唱詩、禱告或家庭敬拜等。

上述信教公民私下在自己生活空間進行的活動,屬於私法自治範疇,奉行“法無禁止皆自由”原則,國家不應幹預。一旦執法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幹預,輕則屬於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重則涉嫌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1]

其次,這種個人宗教行為和親友之間的宗教活動,受到國家宗教政策的承認和保護。

1997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布的《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明確闡述:“按宗教習慣在教徒自己家裏進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如拜佛、誦經、禮拜、祈禱、講經、講道、彌撒、受洗、受戒、封齋、過宗教節日、終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組織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幹涉。”

2018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布的《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白皮書重申:“公民在宗教活動場所內以及按照宗教習慣在自己家裏進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如禮拜、封齋、拜佛、祈禱、講經、講道、誦經、燒香、彌撒、受洗、受戒、終傅、追思、過宗教節日等,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加以幹涉。”

第三,根據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常識,政府沒有管理個人和家庭私事的權限。即使以個人或親友涉嫌在家庭舉行所謂“非法宗教活動”為由予以幹預,那麽,前提是基層政府動用大量人力、物力及財力對信教公民私人住宅和私生活予以監控或設計鄰裏舉報機製。然而,這種行徑,公然並明顯侵犯人權,沒有任何正當性。

故個人和其親友間“在家宗教活動”,不僅不應受任何幹預,反而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四、結語

綜上所述,明顯可知,即使是《宗教事務條例》,也僅僅是將“集體宗教活動”作為其一般性的管理對象。這種自我限定與現代法治常識包括國家關於“在家宗教活動”宗教政策相結合,可以發現個人及其親友間在家庭的宗教活動,被排除在國家管理範圍之外。

之所以如此,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公民個人在家宗教活動,與在家讀書、唱流行歌、朋友聚餐聚會等活動一樣,都屬於私法自治範疇的精神(交流)活動;後者如果享有不受幹預的權利,那麽基於平等原則,公民在家宗教活動理應同等不受幹預。否則,屬於對宗教的歧視。

正如“宗教良心自由”受絕對保護而奉行“不得碰觸”規則,[2]“在家宗教活動”因同時具有宗教信仰(自由)和隱私權特征,介於“宗教良心自由”與“宗教實踐自由”之間,對這種活動的保護則應奉行“不得幹預”規則;例外情形是根據法律明確規定,有確鑿證據證明該活動對國家重大利益已造成損害或存在這類緊迫危險。否則任何國家機關不得予以幹預。

簡言之,哪怕是普通人的家,“風能進,雨能進”,但“國王不能進”。權力,如果能肆意妄為闖進公民私人家庭精神空間,私人生活的安寧、私人產權的保障甚至生命安全亦不複存在。

 

 

注:歡迎讀者提供宗教法治研究案例及相關資料。

聯係郵箱:cao_zhi1@126.com

[1]《案說101個罪名(76)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網站,2023215日,網址: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302/t20230215_246687.html

[2]筆者最早於2022年在《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重構——從刑法客觀主義出發》(未刊稿)論文中完整闡述了相關內容,並於2024年在第十二屆宗教法治暑期高級研討班講授“宗教團體的定義與登記”課程時公開分享。

 
[ 打印 ]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