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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媒體為“大義滅親”鼓與呼,試問居心何在?

(2023-07-07 13:30:23) 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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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漠魚 思享一角 2022-09-22 12:58 Posted on 山西

最近看到一則視頻新聞感覺特別難過,如果說這種事也能當得起正能量,簡直太可怕了。咱們先來回顧一下事情的原委,看看到底發生了什麽?

 
大漠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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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道稱,湖北天門市警方打算對涉嫌電信詐騙犯罪的汪某實施抓捕,但是民警趕到汪某家的時候,屋裏屋外搜了個遍,也沒找到犯罪嫌疑人,家裏隻有一個年僅7歲的小男孩獨自玩耍。看到有人找爸爸,小男孩告訴來人“我爸爸在後麵的房子裏”,自告奮勇地說“我帶你們去”。視頻畫麵顯示,來到爸爸待的地方,小孩說了一句:“爸,你朋友來找你”。

報道內容看似很短,其實信息量還是蠻大的。我們暫且不對事件本身做評價,先來看看媒體在報道這件事的時候是怎樣一個態度。

多家媒體在描述這些事的時候使用了一個詞:自告奮勇。還有媒體在“自告奮勇”的基礎上追加了另外一個詞:大義滅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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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妨把“自告奮勇”和“大義滅親”分開來解讀一下。

自告奮勇(釋義):主動要求擔任某項艱巨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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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來說,這項任務無疑是艱巨的。而對於小孩來說,因知曉爸爸待的地方,找起來不費吹灰之力。由此可以得出這樣的判斷:“自告奮勇”中囊括的“艱巨”之意,僅對民警存在。此外,自告奮勇接受某項任務,必須是在當事人知情的前提下完成的。可是通過視頻對話我們發現,小男孩並不認識來人,更不知道來人找爸爸的目的而小孩之所以將便衣民警當做爸爸的“朋友”,這個錯誤的信息顯然是民警傳遞給小孩的。於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出現了:民警為了完成任務不惜對一個未成年的孩子使用欺騙手段

我們不妨將“帶路”這件事的時間線拉長,再過幾年,等孩子知道是自己出賣了爸爸,試想一下,他的心裏會是什麽滋味,會不會自責,會不會成為他一輩子的心理陰影?

大義滅親(釋義):為了維護正義,對犯罪的親屬不循私情,使其受到應得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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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義滅親”出自左丘明所著的《左傳·隱公四年》。春秋時期,衛莊公的兒子姬州籲弑兄篡位,其中,士大夫石碏的獨生子石厚也參與其中。姬州籲繼位後窮兵黷武,以致百姓怨聲載道。在此情況下,衛國眾臣聯手陳國將姬州籲等人拘禁,後將姬州籲斬殺。州籲死後,參與弑君的石厚怎麽辦,卻成了難題。要知道石碏就這麽一個兒子,殺之心中不忍,不殺難平眾怒,而且石碏是先帝的死黨,深受先帝恩寵。經過長時間的利弊權衡,石碏忍痛派人將兒子石厚殺死於陳國。

從曆史典故中我們得知,石碏“大義滅親”並未完全為了正義,而是迫於形勢,加之石厚有命案在身,放在任何一個時代,都得以死抵命。由此可見,“石碏為了維護正義”而舍棄親情,並不是一個完全合理的命題。

此外,現代社會中,“正義”一詞的詞義更不是單純基於道德層麵的解釋,而是在法治語境下完成的。也就是說,正義與否,是由法律決定的。而剛性的法律能不能與人性的溫情統一起來,則不言而喻。

我不知道在其他地域的文化中,有沒有“大義滅親”的說法和傳承,但是我知道,經過“包拯大義滅親斬侄子”的劇情不斷熏染,一代代國人的意識發生了質的變化,且全然不懂“正義”早已被賦予了不確定的政治屬性,我認為這是十分可悲的。

傷天害理、作奸犯科的任何行為都應該被譴責、被製止、被懲罰,但是誰由來譴責、製止、懲罰這些行為,我以為還是應該有所區別的。現代文明,不僅需要法律來維護,更需要人性去嗬護。如果現代文明依舊沿用封建時代的那套理論做判斷標準,社會進步豈不變成一句鬼話?

當代曆史上,因“大義滅親”讓人性滅失進而禍亂社會意識形態的例子不勝枚舉。如張紅兵律師回憶,文革時期因母親說了“為劉少奇翻案”的話,當年16歲的他和父親一起將母親方忠謀舉報,兩個月後母親被槍斃。多年以後,張紅兵責罵自己“連畜生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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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紅兵“大義滅親”並非孤立,而是當時蔚然成風的國民意識形態的呈現。正是接受了這種唯x正確的教育觀的一再熏染,才造就了幾十年後人性自私和貪婪的延續。回到今天的話題中來,我們的媒體、執法單位居然能把“7歲男孩帶路抓父親”的舉動視為“自告奮勇、大義滅親”的典範大加渲染,試問居心何在?

社會是一個有機結合體,其中不止有法律,更有親情溫度、道德約束,以及不同維度的思考和感悟,缺失任何一項,這個社會都不能稱之為完整。而所有這些因素的存在,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人服務的。試想一個沒有親情凝結、沒有人性溫度的社會,怎麽能讓人體會到生活的幸福和生命的感動。當生命所需的這一切美好不複存在,社會本身的存在還有什麽價值?

“大義滅親”被人耳熟能詳,其實同樣在封建社會,還有一個詞叫“親親相隱”。“親親相隱”還是當時特定的社會製度原則:即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特定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隱瞞罪行,不告發、不作證均不論罪。控告違背“親親相隱”原則,反而涉罪

今天提及“親親相隱”原則,並非主張當今社會回歸宗法倫理製度,而是我認為,不管什麽意識形態的社會,都應該將美好的東西保留下來。親情組合的家庭是社會組成最基本的單位,正如基石的存在,基石鬆動,萬丈高樓縱是雄壯無比,又焉能逃脫坍塌的命運?

“大義滅親”在中國曆史上延續的時間相當久遠,1979年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製定時,依舊沿用了“大義滅親”式的法治理念。刑訴法48條更是規定了公民有絕對作證的義務,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沒有沉默權,這就意味著,如果不檢舉、揭發、作證親人犯罪,那麽自己也可能將身陷囹圄。好在這個違背人性的法治原則,在2011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上得到了糾正。此次會議在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增加了一條規定: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人民法院可以強製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中央電視台在談到“大義滅親”時這樣評論:大義滅親生硬割裂了維係社會的血緣親情,無視國民間基於人性而生的倫理關係,其惡果遠甚於犯罪本身。倘若親人之間缺乏起碼的信賴和情感,而充滿猜忌和提防,對於維係社會的穩定和人際和睦,必將是一種毀滅性的災難。須知,從來沒有哪個社會因為犯罪而崩潰,但是道德淪喪的社會卻可能走向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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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無遺憾的是,時間後延11年,媒體在報道民警利用孩童的無知抓其父親的時候,竟然為“大義滅親”鼓與呼,可見現實變得有多麽可怕。(大漠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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