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過的該倒黴嗎?糾錯應徹底!
疫情防控三年後,突然放開了,看似過去的三年白忙活了。隨著疫情放開國家政策也做出了調整,經國務院最新批準,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采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製措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不再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國務院明確規定,解除防控措施不再按照傳染病管理,以下行為也不再像此前政策所說的構成犯罪。在隔離期間擅自逃脫並進入公共場所的不構成違法犯罪;拒絕隔離或者逃脫隔離治療,造成對他人傳播的不構成違法犯罪;拒絕執行防疫措施引發傳播的不構成違法犯罪;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就診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社區報備、社會隨訪、檢疫排查、流行病學調查、居家或者集中醫學觀察等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構成違法犯罪。違反政府核酸檢測的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核酸檢測,不構成違法犯罪。
出行方麵,在公共交通場站,以及商超農貿市場等等,拒不執行場所掃碼驗碼等疫情防控措施者不構成違法犯罪;拒絕在醒目位置張貼、懸掛場所碼,或者拒不落實場所碼掃碼查驗要求,不構成違法犯罪。
遺留問題,所有因為傳染該疾病尚在訴訟中的案件,所有案件應撤案、不起訴或者判決無罪。自該文件生效後,涉及傳播疫情被公安機關刑拘的,應撤案並立即釋放;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撤案或者檢察院不起訴處理;已經起訴到法院的,檢察院撤訴或者判決無罪;二審案件,判決無罪;判決已經生效的,不再改判。涉及治安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案件,沒有生效的,立即撤銷。
我覺得處理後續工作方麵存在問題,判決已經生效的,無再改判,難道有罪無罪隻是一個時間節點嗎?而且這個時間節點的過錯不屬於被宣判人,是政策問題造成的,不應該由個人買單。我們可以舉個例子,網上曾有東北的司機因感染後傳播新冠疫情被判四年,他們在服刑期間肯定表示不服,認為自己和別人同樣的行為,卻造成了牢獄之災,而別人被判無罪。然而,這隻是一個時間差,但都是在疫情防控嚴厲的政策下造成的傳播。
該事件發生在2022年1月22日,被告人賀某和韓某駕駛遼PC2438號大貨車從綏中縣前往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送貨,1月25日返回綏中縣。二人得知牡丹江綏芬河市暴發疫情後,未履行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未對去過牡丹江綏芬河市的行程進行報備。後被告人賀某和韓某均被確診患有新冠病毒肺炎,造成綏中縣183人被感染,7865人被隔離,全縣陸續劃定34個封控區、管控區和重點防範區,啟用隔離場所61家,縣財政共支出各項疫情應急處置費用約1.55億元。
有人可能認為賀某和韓某二人違反疫情規定給當地財政造成了嚴重損失,這種說法並不完全對。很多時候疫情防控支出的資金本身就是毫無意義的,就拿我們小區來說,在2022年11月中旬,頂樓有一人確診,五天後社區通知上下三層都要隔離,在業主的強烈抗議下未能執行。隨後,又玩出了花樣,要把我們整棟樓全部封條在家,任何人不能出門,好像我們這棟樓出了大事一樣。令人很搞笑,當天晚上封條貼到16層用完了,通知第二天一上班接著往上麵貼封條,沒想到淩晨通知我們小區解封了。這是什麽樣的一個操作?如果大家都被帶走隔離,產生的費用是不是浪費了?這是政策的失誤,而不是個人的問題。
我認為官方這樣做並沒有徹底糾錯,不願意承擔政策方麵失誤造成的責任,如果把已判決的人無罪釋放,釋放的人會要求國家賠償,我覺得這才是已判決的不再改判的主要原因。這樣的糾錯不能令人信服,那些已經被判入獄的人,在精神方麵再一次受到不公,他們的家庭要承受四年的嚴重經濟損失。
政策應該考慮更全麵,既然承認了此前的防疫規定存在問題,就應該給那些已判決的人釋放的機會。說那些人給國家財政造成了嚴重損失並不成立,因為在疫情放開的同時,全國很多地方還在大建方倉和隔離區,浪費資金都是當地官方自己造成的,不應該把自己的失誤推卸給社會和確診人。
無論從法律的角度去考慮,還是人性的角度,判決已生效的不再改判是不公平的。官方應該拿出一個完善的方案來解決這些疫情防控中遺留的問題,例如判決過的人無罪釋放,適當補助一些損失。凡是在過去的三年疫情防控中同類的案件都應該得到赦免,這方麵的賠償並不多,但可以解決實際存在的問題,讓所有人都能夠公平公正的享有疫情違規的赦免政策。
國家政策是為老百姓服務的,有失誤的地方及時改正是好事,防控期間投入的資金應該早已過萬億,這個損失是政策造成的,也是那些所謂的專家教授們把疫情防控引導偏了。他們在疫情防控期間說的一套又一套,看是誰敢反對他們就有可能被抓起來,現在我們才發現就是他們製造了過度緊張,給國家和老百姓造成了嚴重損失,應該讓他們為過去的錯誤引導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