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案子我與當事人素不相識,隻是覺得事關重大,當時有感而發,在文學城發文。當時很多人不理解。
一個國家的落後,不單單是技術落後,更主要的是文的方麵落後,也就是說組織結構法律製度。我提出了美國憲法草案,對美國的價值大約每年萬億美元,美國已經比較先進,影響不大。
第一個案子:張藝謀超生罰款案
張藝謀超生罰款七百多萬人民幣。張藝謀沒有做錯什麽事情,是法律本身是錯誤的。現在意識到以前人口政策的錯誤,應該糾正,退款。
我在八十年代初就意識到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的錯誤,這個錯誤的損失每年達萬億數量級。計劃生育這個事情,毛澤東認為人越多越好,錯。後來搞獨生子女政策,走向另一個極端,錯。當時,隻要提倡一下就可以了。現在,有人建議多生孩子給錢,也是錯。政府不要強力幹預人口生育,把以前的罰款退給人家就可以了。
第二個案子,吳英金融詐騙案,被判無期徒刑
這個是民間借貸,不是金融詐騙。這案意義重大。錯在法。
第三個案子,賀建圭嬰兒基因編輯案,判刑兩年
這個是學術問題,可以爭論,可以批評,不是法律問題。錯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