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大而美法案(Big and Beautiful Bill)據說有九百多頁,我沒有看過。
沒有看,就評論,那不是瞎評。
我不是瞎評,我不評論其具體內容,我評論其形式。在戰略層麵上,形式大於內容。這類法案,不管其名字多麽好聽,其本質是利益搭配,就是要政府多花錢,政府債務攀升,大概有幾萬億美元。這中間肯定有好的內容,也有不好的內容。如果一個議員支持該法案,你可以用其不好的內容來攻擊他。如果一個議員反對該法案,你可以用其好的部分來攻擊他。況且,這麽長篇幅的法案,沒有人能夠讀懂。
正確的形式是一個法案隻涉及一個議題,通常不超過一頁紙。
再進一步,就是我們的政治體製出了問題,就是要修憲。
因為我是一個獨立發明家,有相關機構把反對大而美法案中的一個條款的請願書送給了我。這個條款將對投資專利訴訟的收入加征40%的稅。這個條款顯然是符合大公司的利益,沒有訴訟投資,大公司財大氣粗,專利發明人沒有能力保護其合法權益。另一方麵,專利流氓也可以訛詐公司。一般投資專利訴訟的投資方將拿走絕大部分收入,而發明人隻能得到極少部分。
在我看來,目前的專利製度不能有效保護重大技術創新的發明家的合理權益,這對於創新是非常不利的。先有發明家發明,然後有投資家投資,企業家開發,才有專業人士的無數新的工作機會,才有社會的進步和繁榮。不然的話,就是內卷。
比如,我發明了Uphone,才有喬布斯開發出來iPhone,才有無數專業人士的工作機會,才有無數相關公司發財的機會,才有無數人股票賺錢的機會。我沒有在專利上賺到一分錢,這是不對的,不可持續的。如果我得到應得的收入,我就會有更多的重大技術創新實現產業化,世界上就會有更多的就業機會,更多的賺錢機會。
投資專利訴訟是指投資訴訟過程的法律費用,如果成功從收取的專利侵權費中分成,如果失敗就顆粒無收。投資方不擁有專利權,一般是獨立發明家擁有專利權。獨立發明家占重大發明的74%,愛迪生、特斯拉、貝爾都是獨立發明家,電燈、電話、電影、飛機,火箭都是獨立發明家的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