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已經15年過去了,可我每每想起此事,內心深處依然隱隱作痛。
一針打了下去,準媽媽腹中的胎兒開始了最後的掙紮——母親的胎盤在保護了這個“準生命”近6個月後,再也無能為力了。
2010年9月4日,淄博市臨淄區朱台鎮計生辦工作人員,將此時已經懷孕6個月的謝女士強行拉到了臨淄區計生服務中心,給打上了引產針,然後揚長而去。
此事件發生的10天前,也就是2010年8月25日,臨淄區朱台鎮的趙先生找到了我,他對我說,妻子將於年底生小孩,他到鎮計生辦辦娃娃證(準生證),遇到了刁難。
鎮計生辦王主任說,趙先生7月份滿22歲之後才符合法定的結婚年齡,而他的妻子4月份就懷了孕,這是非法懷孕。
鎮計生辦王主任提出了兩個解決辦法,趙先生可以二選一:一是繳納1500元罰款,就給趙先生辦理準生證;二是把肚子裏的孩子打下來,再懷孕,就是合法懷孕了。
因為是第一胎,趙家當然是想要把孩子生下來。於是,趙先生同意繳納1500元的非法懷孕罰款。
趙先生說,他想看一看對非法懷孕處罰的法律依據,同時,讓鎮計生辦給他開一個繳納罰款的收據。
趙先生覺得,自己繳納罰款不要緊,但是應該繳得明白;再者,繳納了罰款,鎮計生辦應該給他開一個收據,以證明自己確實繳納了這筆錢,要不然,鎮計生辦不承認怎麽辦?
按理說,這兩個要求並不過分。
沒想到,王主任說:“想要看罰款依據,還想要收據,那就不是罰1500元錢了,得罰5000元。”
對於趙先生的講述,我並沒有相信,也沒有不信。因為在全麵建設法製社會的當下,我很難相信還會有這樣荒唐的事情發生。
然而,當我對王主任進行采訪時,王主任很痛快地承認確有此事。當我向王主任詢問“非法懷孕”的罰款依據(法律條款)時,他說:“我沒有義務給你看!”
王主任還當著我的麵,對趙先生說:“你有本事找來記者,那我就告訴你,你現在交多少錢,我也不讓你生!”
王主任說這句話時,我並沒有多想。
2010年8月26日,魯中晨報在07版以《計生罰款有沒有標準?》為題,對此事進行了報道。
本以為報紙報道了這件事,王偉主任該會地所收斂。沒想到,悲劇還是發生了。
9月4日上午,朱台鎮計生辦派出一輛麵包車,強將行趙先生的妻子謝女士拉到了區計生服務中心,強行給打了墮胎針。
就在謝女士被強行推上麵包車的時候,趙先生給我打來電話:“你快過來吧,我老婆讓鎮計生辦帶去做引產了,你來晚了就來不及了。”
我心裏“咯噔”一下,立即開車趕到朱台鎮,見到了趙先生。
他對我說:“9月2日下午,鎮計生辦給我嶽父打電話,讓過去解決問題,一直到當天晚上十點多我嶽父才回來;9月3日下午,鎮計生辦的七八個人把我嶽母給帶走了;9月4日早上八點多,我老婆去鎮計生辦去找我嶽母,結果被鎮計生辦帶走。”
我立即與趙先生一起來到朱台鎮計生辦,院子已經上了大鎖。
隨後,我拉著趙先生緊急趕往臨淄區計生服務中心。路上,趙先生的嶽母打電話告知:“(你妻子)已經給打上針了!”
十一點左右,我和趙先生趕到臨淄區計生服務中心,這棟三層小樓空蕩蕩的,隻在一樓西頭的一間病房裏躺著謝女士,她的母親、婆婆在一邊陪護。
謝女士手捂肚子在床上不停地翻滾,哭叫:“孩子,媽媽再也見不到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