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人民警察夏衛“吃野味、喝茅台,依法不付錢”。
寶山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依據是:警官夏衛所享用的野味蛇、茅台酒,是餐館老板葛青鬆特意為接待公職人員而準備的。因此,這筆賬不應由夏衛承擔。
不過,大約是為了搞“平衡”,給予原告葛青鬆一定精神安慰,寶山區人民法院在駁回葛青鬆訴訟請求的判決書中,特別指出:相關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期間接受被調查對象的宴請涉嫌違紀,已將該線索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寶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這份判決書,難以自圓其說。
首先,2003年2月,公安部針對公安機關內部管理中突出存在的問題,頒布了“五條禁令”,其中包括“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上海警察夏衛“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錢”一案被媒體曝光後不久,上海市公安局就成立了聯合調查組,當時就已經查明夏衛當晚吃了蛇、喝了酒。對此,夏衛口口聲聲說,當晚去葛青鬆經營的潮汕蛇莊是進行刑事偵察,那當然就是在工作時間。
問題是,夏衛不僅在工作時間違反禁令喝了酒,還造成了嚴重後果,將整個上海公安推到了風口浪尖,可是至今,夏衛並沒有被辭退或開除,依然還在當他的警察。
其次,夏衛為自己辯解說當晚吃飯是“執行公務”(公事),而寶山區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說,警察夏衛當晚吃飯是“接受宴請”(私事)。
“執行公務”和“接受宴請”是一個行為,還是兩個行為?如果是一個行為,那麽,警察夏衛就必須為5688元的餐費買單。如果是兩個行為,則表明警察夏衛當晚並不是在執行公務,沒有權力對葛青鬆實施抓捕。顯然,法院作出的判決與事實是矛盾的。
再次,警察夏衛當晚是喝了酒的,違反了公安部禁令。警察在違反禁令之後是沒有執法權的,在當時的狀態下,夏衛沒有權力執法,更沒有權力抓人。因此,夏衛當晚抓人構成了程序違法。
第四,由於警察夏衛程序違法在先,由此引發的一係列後續事件,包括葛青鬆受到刑事處罰都屬無效。
最後要說明的是,江湖自有江湖的規矩,俗話說“吃了人家的嘴短,拿了人家的手短”,警察夏衛既然已經吃了葛青鬆的蛇,喝了葛青鬆的茅台,接受了葛青鬆的宴請,卻在逍遙快活了一番之後把葛青鬆給抓了,顯然是破壞了江湖的規矩,忒不厚道。
這個說明還是比較詳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