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下午,備受輿論關注的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長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錢”案,經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作出宣判。
2024年5月28日下午,備受輿論關注的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長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錢”案,經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作出判決。
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要點,包括:
一、發生在2017年5月26日當晚的那場飯局上,夏某一行四人到店,在葛青鬆到場之前,夏某等人點了牛肉、土雞湯、果粒橙等菜品,服務員根據夏某所點菜品核算出餐費350元,夏某已支付。
二、夏衛後來喝的茅台酒,是葛青鬆到場後自帶的,夏衛吃的椒鹽大王蛇,也是葛青鬆自己主動上的,係“宴請公務人員”,由此產生的費用不應得到支持。
三、夏衛等相關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期間接受被調查對象的宴請(包括吃野味、喝茅台),已涉嫌違紀。
四、法院已將上述人員違紀線索,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五、根據證人(潮汕蛇莊服務員)證言:上菜時聽見葛青鬆旁邊一個警察說三條眼鏡蛇的事情可大可小,準備三萬塊罰款就沒事了。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葛青鬆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案宣判後,引起了輿論的質疑,主要包括:
一、本案蹊蹺之處在於,第三人談琰敏是潮汕蛇莊大股東(51%股權),原告葛青鬆是小股東,兩人係共同經營,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說潮汕蛇莊係違法經營,首先應該抓的是大股東談琰敏。然而,夏衛在偵查行動中,並沒有抓談琰敏這個大股東,而是隻抓了葛青鬆這個小股東。這就導致葛青鬆被抓後,談琰敏成為既得利者,從擁有51%股份一下子獲得了100%的經營權。
二、更為蹊蹺的是,經法院認定,當晚是談琰敏開著自己的車子帶路,領著夏衛去宿舍抓捕葛青鬆的,這其中否有利益輸出,警察夏衛是不是辦黑案?
三、葛青鬆當庭指出,夏衛向法庭出具的是假發票。因為夏衛提供的發票,不是潮汕蛇莊(閔行區)的,而是上海市長寧區另外一家酒店出具的,這就好比“去北京出差,拿巴厘島的旅遊機票找財務報銷嗎”。然而,法庭卻認定發票合法有效,是否嫌枉法裁判?
四、原告葛青鬆及委托代理人在庭前多次通過法院遞交申請書,要求被告夏衛出具合法搜查及傳喚證等抓捕手續,被告至今未能提供。
五、證人指出,被告夏衛在當晚的宴席上,曾向葛青鬆索要三萬元,這是不是索賄?一旦葛青鬆交給夏衛三萬元,這是不是行賄?如果葛青鬆交給夏衛三萬元“就沒事了”,夏衛是不是徇私枉法?
六、被告夏衛在酒席上向葛青鬆索要三萬未果,當晚就抓捕了葛青鬆,是不是挾私報複?
總之,上海警察夏衛“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錢”一案,雖經寶山區人民法院再次判決,仍然存在重重疑點。
此案宣判後,原告葛青鬆第一時間致信齊風獵,向關注此案的海內外人士致謝。葛青鬆信中寫道:
大家好!我是起訴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民警夏衛“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錢”一案的原告葛青鬆,今天我就判決書上認定的事實跟大家說明一下:
第一,雖然我敗訴了,但是我還是很感謝審判長吳姍姍法官。她把聯合調查組塵封了一年零八個月的調查處理結果,通過判決書公布了出來。
第二,一年前,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副檢察長周子簡等三人從上海驅車來到了南通我的老家,提著甜瓜、牛奶、餅幹等禮物看望我做心髒病手術在家休養的老娘,周檢察長親口告訴我:夏衛已被紀律處分。所以,判決書上說把夏衛涉嫌違紀行為移交紀檢部門,是借花獻佛。實際上,如果某人在被調查之前,新中國沒有一個法官敢在判決書上這樣說。
第三,我沒有宴請夏衛。在2018年,我的合夥人談琰敏與我股權轉讓糾紛的判決書上,我說:“談琰敏為霸占經營權,請公務人員吃飯,舉報葛青鬆。”法院依此認定夏衛吃野味、喝茅台屬於接受宴請。我在去年12月21日的公開庭審中,據理力爭,我說:“我通過微信問談琰敏,警察付了多少錢?”談琰敏沒有回答並把我拉黑。而夏衛把我關進楊浦區的看守所,也曾多次提審我,從未提及要付餐費的情況。據此,談琰敏和我共同經營蛇餐廳,他作為51%的大股東,不僅不用坐牢,反而獨吞了飯店經營權,這明顯就是談琰敏宴請夏衛,而夏衛作為報答,就以刑事手段把我關進大牢。
第四,夏衛在庭前會議提供了一張長寧區的假發票,我當場駁斥這是假發票。在去年12月21日法庭上,我拿出了我們潮汕蛇莊以前開給顧客的發票複印件和原件,審判長也當庭調出了潮汕蛇莊所屬公司的企業信息,公司名稱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與我提供的發票樣本一致。我的代理律師王才亮也向法庭普及了我國稅務的法律法規。但是,法院依然認為假發票有效,這是因為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督察六年前調查我出獄後投訴夏衛時認定發票有效,審判長吳姍姍是據此認定發票有效。
宣讀判決書的時候,我看到吳姍姍法官麵色灰白,毫無血色,機械而簡略地讀完判決書就先行離開了,我看出了她的無奈,很多內容不是她說了算的。
開頭同樣內容重複了兩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