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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刻拍案驚奇!公安局長被無腦情人坑慘

(2022-10-09 12:34:44) 下一個
這是發生在山東省沂南縣的一起真實案例。
恐怕是極富想像力的作家,也難以書寫如此精彩而又燒腦的劇本。
本案的女主角名叫楊聰聰,1988年9月28日出生於沂南,中專文化。2014年5月至2019年3月間,曾在沂南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法製大隊當輔警。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莒南縣監察委員會留置,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審。
被告人楊聰聰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經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由莒南縣人民法院審理。經審理查明,2017年初,時年29歲的楊聰聰,在沂南縣公安局指揮中心任輔助警期間,與時任沂南縣公安局局長劉星(另案處理)發展為情人關係。
劉星
楊聰聰利用跟局長的情人關係給犯罪嫌疑人幫忙,索要50萬元的“幫忙費”,斷送了自己以及局長的大好前程。
一、起因
2017年6月22日,山東臨沂順發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沂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23日,高某之子通過關係找到楊聰聰,請托楊聰聰為高某辦理取保候審,楊聰聰向高某之子索要了人民幣50萬元後,給她的“局長哥哥”劉星發短信,打電話。
24日,為討情人歡心,公安局長劉星違反公安機關辦案程序,安排他人為高某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5天後,高某之子被抓,交代出給楊聰聰行賄之事。劉星得知此事後,要求楊聰聰立即退款,並要求高某寫一張退款收到條,將日期提前至高某之子被抓之前。
7月23日,被告人楊聰聰被莒南縣監委留置。
楊聰聰是怎麽給她的局長哥哥“打招呼”的呢?
二、蒙在鼓裏的“局長哥哥”
劉星後來供述:“我是2016年7月到沂南縣公安局工作以後認識的楊聰聰,2017年初發展為情人關係。2017年五一小長假前後,縣局陸續接到舉報,反映沂南縣順發食品廠生產灌水豬肉,在掌握了大量事實證據的情況下,將此案列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立案偵查。”
6月22日下午,順發食品廠老板高某被刑事拘留。
劉星說:“高某之子隔天找到楊聰聰,給了楊聰聰50萬元現金,還給了當時負責該案的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長蔡振興20萬元現金,但這些事之前我都不知道。”
為了討得小情人的歡心,劉星當即作出指示,給高某辦理了取保候審。
6月28日上午,劉星調度這個案件時,發現案件中的很多證據,包括相關電腦、監控、公司賬目都消失了,憑直覺,這個案子辦理中內部出現了問題。
劉星把蔡振興叫到辦公室,詢問他在這起案件中是否“存在交易”,蔡振興說,高某給了他20萬元,但他把這筆錢退了。
劉星一聽,劉某之子給了蔡振興20萬,而蔡振興把錢退了,立即意識到,高某之子涉嫌構成行賄罪,將高某之子移交給沂南縣檢察院。
但劉星不知道的是,他的情人楊聰聰,卻私下裏收了人家50萬。
這下子,事情搞大了。
高某之子被移交到沂南縣檢察院之後,交代了向楊聰聰行賄50萬元的事實。縣檢察院的魏檢察長覺得此事非同小可,立即打電話給劉星,告知他楊聰聰收了高某之子50萬元。
聽說過有坑爹的,還很少聽到有坑局長哥哥的。
劉星緊接著給楊聰聰打電話,詢問是否收了高某之子50萬元。起初,楊聰聰一口咬定絕無此事。掛了電話之後,劉星仍然不放心,又打了一個電話,楊聰聰這才承認。
劉星把楊聰聰叫到辦公室,痛罵一頓之後,讓楊聰聰抓緊把錢退給高某,並撕了一張辦公桌上日曆便簽,把高某的聯係方式寫上遞給楊聰聰,囑咐她退錢時,讓高某寫個收到條,還要把退錢的時間提前。
劉星解釋說:“一方麵,按照真實時間落款的話,楊聰聰就構成受賄了,會對沂南縣公安局產生不良影響。另一方麵,當時我和楊聰聰是情人關係,我擔心因為這個事查下去會暴露我們之間的關係。”
自從楊聰聰要了這50萬元後,劉星擔心“這種關係”會被別人知道,就開始疏遠楊聰聰,多次和她說“不要對外說起我們兩人之間的這種關係”。
三、司機:局長讓我替他頂包扛事
趙佃偉,2016年10月至2019年4月間,是沂南縣公安局的駕駛員。負責給劉星局長開車。
2018年初,趙佃偉開車拉著局長劉星夫婦到泰山遊玩。在泰山腳下的賓館辦理入住後,劉星來到趙佃偉的房間,把自己經常使用的一個聯通手機卡交給趙佃偉,並告知趙這張卡是他專門用來跟楊聰聰發短信、微信和聊天用的,聊天內容“很曖昧”。

“你先用著這張手機卡,這個事千萬不要讓我家屬知道,以後要是有人問起來,你就說這個號碼裏的所有聊天內容,都是你和楊聰聰聊的。”

案發後,趙佃偉出庭作證,講述了局長劉星讓他頂包的過程。

趙佃偉說:“後來,劉星又安排我找過幾次楊聰聰,讓我囑咐她不管是誰問起來,一定不要承認他們之間,曾經通過手機短信、微信和電話聊一些亂七八糟、曖昧的內容,如果有人問起來,就說這些聊天內容都是我和楊聰聰聊的。”
四、公開的秘密
事實上,劉星和楊聰聰之間的情人關係,早已經是公開的秘密。
2017年6月20日,沂南縣公安局以臨沂順發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為由,對公司進行查處,高某作為公司的總經理和法人代表被立案調查。22日下午,高某被宣布正式拘留。

高某之子交代說:“我父親2015年因肺癌做過手術,被刑事拘留後我比較擔心,我通過表哥的關係找到縣公安局特巡警大隊李尚亮,給我父親辦取保候審。李尚亮說,楊聰聰是公安局長劉星的情人,這個案子得托她辦。”

6月23日,高某之子和李尚亮等人約楊聰聰一起吃飯,希望李尚亮和楊聰聰幫幫忙。楊聰聰說:“這個事得找老大。”

當天15:00許,楊聰聰打電話給高某之子,索要50萬。18:00許,高某之子在中午吃飯的地方,把50萬現金給了楊聰聰。
為了防止楊聰聰事後賴賬,高某之子把和楊聰聰的對話內容錄了音。
24日上午,楊聰聰告訴高某之子說“已經安排了”,還拿出手機讓高某之子看了下她和劉星的短信記錄。
25日淩晨,高某被取保候審,放了出來。
28日下午,沂南縣公安局紀委找到高某之子,了解送給蔡振興20萬元、李尚亮5萬元的事。
29日上午,在沂南縣檢察院反貪局,檢察院詢問了高某之子向蔡振興、李尚亮以及楊聰聰送錢的事情。當晚,高某之子被送去看守所。
7月5日,高某之子辦理了取保候審。從看守所出來後,高某對他說,6月29日,楊聰聰把50萬元退回來了,打了張收到條,但落款日期提前了。
五、法庭的判決
莒南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聰聰作為與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2020年10月16日,法庭作出一審判決:
一、被告人楊聰聰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於莒南縣監察委員會的涉案贓款50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予以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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