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戰爭權力法是國會參眾兩院半個世紀前以各自2/3壓倒多數推翻尼克鬆否決通過的,半個世紀以來沒有任何一屆政府向聯邦司法係統提出該法違憲,可以說要想通過司法程序推翻該法是mission impossable 。現在行政部門的解釋是戰爭在60天deadline 之前已經結束,所以不需要國會授權。如果現在全麵恢複轟炸,這個說法就不攻自破了。
如果向國會尋求授權,因為不是預算案所以在參院必須要有60票才能通過,現在和黨隻有53票,而且已經有幾位和黨參議員表示他們不會支持戰爭授權,所以在國會表決是通過不了的。按照戰爭權力法的規定,之後就自動進入30天撤軍期,不能再進行主動攻擊,30天內必須把原本中東駐軍之外的部隊撤回美國。
有人說奧巴馬也曾經在利比亞戰爭中沒有向國會要求授權,但奧巴馬在該項行動中隻動用了美軍原本就部署在地中海的海空軍配合英法作戰,不存在撤軍的問題,而且美軍無一傷亡,隻損失了一架飛機,奧巴馬說並不是戰爭,國會中並沒人提出反對。現在在阿拉伯海集結地的是數十艘艦船數百架飛機幾萬部隊,根本沒有可比性。
如果行政當局不理會國會的態度會怎麽樣呢?那五角大樓這次提出的2千億預算,以及下一年度想要的1萬5千億預算恐怕就有問題了。而且還有個隱憂,如果國會的主黨黨團向聯邦法院提告要求澄清行政當局無視戰爭權力法是否違法違憲怎麽辦? 這是關係到三權分立憲法基本架構的問題,最高法很難回避。按照現在最高法的審理速度,判決很可能在中期大選前出爐,如果那時被最高法判違憲,那對和黨中選的影響將會是極其巨大的。
所以行政部門的決策層肯定是充分考慮到了此時輕啟戰端可能導致的後果,才審慎決定繼續維持停火不發動大規模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