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邊我已經說過出台聯邦法律來要求投票時show ID有侵犯州權和不合憲法的問題,現在再來說說從操作麵上也無法做到。首先,駕照或州ID並沒有顯示國籍,我們都是以外國人身份來美國的,都知道不管是學生簽證,工作簽證還是綠卡都能申請到駕照或是州ID,就是非法移民在申請庇護過程中也能合法辦到駕照,更有大約20來個州沒有聯邦頒發的證件,憑沒有簽證的外國護照甚至身份證和水電賬單就能辦出駕照/州ID來,所以要確定對方是公民,必須授權所有投票站選務工作人員有權進入聯邦數據庫核查,這涉及到幾十萬人呢,誰敢保證這些人裏沒有一個盜用他人資料犯罪的?聯邦的公民數據庫分別在國務院和國土安全部,前者有所有辦理過護照的人的資料,後者包括了大部分歸化入籍公民的資料(不管此人入籍後有沒有辦理護照),之所以說大部分,是因為18歲之前跟隨父母入籍的孩子是不需要經過申請和考試歸化手續的,所以國土安全部沒有他們的檔案,隻有國務院才有。這些還好說,如果是在美國出生的又從來沒有辦理過護照的人,出生記錄分散在50個州的所有county,要授權選務人員進入這麽多數據庫,豈能不征求州的批準?要讓那些州和全美任何一個投票站分享數據,要獲得每個共和黨的州議會批準都夠嗆。
和加州某個小城市提出違憲的選舉投票法規不同,前者應該是無心之失(小城市可能根本就沒有市政府律師,提出之前可能根本也沒想到合憲問題)和黨眾院人才濟濟,不可能沒想到完全就是政治操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