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移民國籍法208,符合因為政治觀點宗教信仰種族和特定社會集團受迫害和麵臨迫害危險的人是美國政府有責任保護的對象,不可以被驅逐。聯邦的庇護聽證就是要把這些人過濾出來,如果德州直接把他們驅逐了,顯然就是侵犯了聯邦的管轄權。
其次德州此舉可能對聯邦利益造成損害。舉個例子,假設昂山素季逃到了美墨邊境,此人顯然和美國的利益關係重大,或是俄重要人物叛變,就比如蘇洛維金吧,可能還攜帶了重要情報,被德州趕回墨西哥了(德州州法並沒規定要組織聽證過濾這種情況)結果昂山被緬甸軍政府殺手,蘇洛維金被克格勃特工在墨西哥綁架或是滅口,肯定是嚴重傷害美國利益的,可能還會危害了美國安全。而立法的德州議會,簽署的州長都不用負任何責任,因為他們都是德州選民選出來的,聯邦管不到他們,就是執行的德州州警也是正常執法沒有責任,這顯然不合理。
也許有些人不願被趕回墨西哥,選擇因為違反了德州州法而在德州服刑,那麽刑滿之後怎麽辦?如果德州當局直接驅逐他們回墨西哥,不僅如上所說侵犯了聯邦權力,還很可能侵犯了其他州的州權。因為50個州各有各的立法權,德州州法隻能管德州,其他州未必認為沒有聯邦合法身份違反州法,像加州和紐約州檢察官就不會認為非法移民違反州法而起訴他們,除非這個刑滿釋放的非法移民還要賴在德州,否則他/她去其他沒有規定非移構成州罪行的州,德州是管不著的,不管三七二十一把人趕回墨西哥不讓去願意收容他們的州,是侵犯了那些州的管轄權,也是違憲的。而且英美法係的普遍原則是一個人不能因為同一罪行受到兩次懲罰,他/她偷越國境線違反德州州法,已經被德州起訴判刑服刑完畢,和德州的賬已經兩清,除了聯邦移民執法部門還可以以聯邦罪逮捕他/她,德州當局已經不能再一次拘押此人了(除非還要賴在德州)最多隻能把此人押送到德州邊境,他/她越過州邊境後就歸那個州執法部門管轄,適用於那個州的州法。
你說違憲不違憲,看最高法院,那咱們就走著看。我敢賭最高法絕不會裁定德州在這個問題合憲,最大可能是不接這個案子,發回下一級法院重審,結果還是一樣。如果駁回上訴判德州敗訴太打臉了一些。之前最高法裁決聯邦可以拆掉德州布設的鐵絲網就已經表明態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