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是在這裏,我去留的言。
自由派大法官退休,為什麽保守派夜不能寐? (haiwai.com)
我的留言:
如果我們退後一步簡單的看大局,美國的社會進步應該分三類人:
- Activist:比如 MLK Jr ,他們的責任是推動社會往公平進步的方向發展。按照定義他們應該偏左。
- Law Maker: 國會。他們的責任是在Activists 推動下,發布新法或更改現有法律,但有義務保證新的‘公平’不會毀壞此前已經正當受保護的‘公平’。所以按照定義他們應該左右均衡。
- 法官,包括 SCOTUS。他們的責任是嚴格執行已有的法律。 no more, no less.
如果 SCOTUS 也變成了activist, 每個大法官可以以自己的政治喜好偏向來判案,這個是很危險的方向,也不是當年設定這個係統的初衷。因為從根本上,這是從法治變成了人治。
所以法官即便認為某項判決違反了自己的政治喜好,但隻要是按照法律,即便是他/她認為已經‘過時’了的法律,他/她也有義務來維護這條法律,直到法律被更改之後。
這是法官的職責。推動法律進步不是法官的職責。這個道理和警察和法院要分家沒什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