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的理由就隻是捍衛憲法。因為,聯邦憲法規定聯邦政府隻有少數的權力,更多的權力在各個州(共和國)。譬如選舉權,以及製定關於墮胎法律的權力。如果聯邦政府要把這些權力收上來,把墮胎變成一個聯邦的法律。那麽,它應該走國會的修憲流程,也就是達成“共識”。而不應該由最高法院通過判決來變相的沒收各州(共和國)的立法權。這會顛覆掉三權分立的體製,甚至危及美國的聯邦式民主。我在(H.R.1提案對美國民主的危害! 美國筆記_文學城博客 (wenxuecity.com))裏分析過聯邦式民主與中央式民主的利弊。一般認為,中央式民主的曆史上發生過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民政治”。而聯邦式民主則可以防止少數群體被多數群體所壓迫,但弊端是形同一盤散沙。
無論如何,即使是要顛覆掉美國的聯邦式民主,而把美國轉變為一個中央式民主的國家,我們也必須走修憲的流程,也就是去達成“共識”與“認同”才對。而不應該對最高法院進行道德批判,或指責大法官是憲法原教旨主義者式的“沙皇”。更不應該認為“人權”,“墮胎權”,“道德”是高於“憲法”的真理,或應該作為“憲法”的標準。因為在究竟上,“人權”,“墮胎權”,“道德”與“憲法”是平等的,都是人為創造出來的概念。都有它的作用與功能。但如果我們認為“人權”,“墮胎權”是高於“憲法”的真理。那麽隨之而來的是,我們也應該去呼籲取消競爭,呼籲去打爛現代社會的競爭製度才對。因為現代社會鼓勵競爭,獎勵贏者通吃,甚至阻礙一部分人獲得競爭力的機製才是對“人權”最大的踐踏。這會使得一切社會製度都將分崩離析。
那麽,我們應該如何平等的對待“人權”與“憲法”?既不低估這些概念,也不高估或將之推崇為真理呢?
作者:美國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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