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初,我去 Lake Simcoe 湖邊看房,意外遇到了一個客戶的前租客 Cassandra。她三十出頭,性格開朗,
Cassandra 收到 N12 後,很快聯係了她的經紀看房。幸運的是,
原以為事情就此結束,沒想到這次偶遇,她興奮地告訴我一個“
得知此事後,Cassandra 馬上聯係了她的經紀。在經紀的建議下,她向 LTB提交了 Form T5,起訴新業主**“惡意驅逐”(Bad Faith Eviction)**,並成功勝訴。
安省租賃法明確規定:
• 房東或買家隻有在“自己或直係親屬確實要入住”的前提下,
• 如果發出 N12 後並未自住,而是將房屋重新出租,屬於惡意驅逐行為。
• 一旦被租客舉報並被認定成立,房東將麵臨高額賠償。
賠償標準:
1. 最低賠償:
• 12個月租金,或
• 租客實際損失
• 例如:月租 $3,000,則最低賠償為 $36,000。
2. 可能還有額外賠償:
• 如果房東行為惡劣,仲裁庭可能追加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金額由法官裁定。
為了保護自己,避免因惡意驅逐而被起訴,在發出 N12 通知前務必三思而後行。
虛假自住不僅違法,更可能讓你承擔沉重的經濟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