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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裝自住,反被起訴

(2025-05-19 18:24:44) 下一個

今年四月初,我去 Lake Simcoe 湖邊看房,意外遇到了一個客戶的前租客 Cassandra。她三十出頭,性格開朗,和男朋友在那套房子裏住了幾年,相處融洽,在賣房期間也很配合。由於新的買家提出要空房交接,表示是為了自住,所以我的客戶依法向 Cassandra 發出了 Form N12 通知。

 

Cassandra 收到 N12 後,很快聯係了她的經紀看房。幸運的是,她就在附近找到了新住處,不久便搬離。此後雙方一直沒有再聯係。

 

原以為事情就此結束,沒想到這次偶遇,她興奮地告訴我一個“反轉”:那個買家根本沒有搬進去,而是簡單裝修後又重新出租,新租客竟然還是她男友的同事。

 

得知此事後,Cassandra 馬上聯係了她的經紀。在經紀的建議下,她向 LTB提交了 Form T5,起訴新業主**“惡意驅逐”(Bad Faith Eviction)**,並成功勝訴。

 

安省租賃法明確規定:

房東或買家隻有在“自己或直係親屬確實要入住”的前提下,才可以發出 N12 通知終止租約。

如果發出 N12 後並未自住,而是將房屋重新出租,屬於惡意驅逐行為。

一旦被租客舉報並被認定成立,房東將麵臨高額賠償。

 

賠償標準:

1. 最低賠償

12個月租金,或

租客實際損失

例如:月租 $3,000,則最低賠償為 $36,000。

2. 可能還有額外賠償

如果房東行為惡劣,仲裁庭可能追加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金額由法官裁定。

為了保護自己,避免因惡意驅逐而被起訴,在發出 N12 通知前務必三思而後行

虛假自住不僅違法,更可能讓你承擔沉重的經濟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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