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基本原則是什麽?美國的基本原則是個人主義。美國是建立在“人人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一原則之上的:這些權利屬於每個作為個體的人,而不屬於作為群體或集體的眾人;這些權利是無條件的,是每個人私有的,屬於個人,而不具有公眾性和社會性,不屬於團體;這些權利是與生俱來的,而不是社會賦予的;個人擁有的這些權利不是來自集體,也不是以集體的利益為目的,它們同集體相對立,是集體無法逾越的障礙;這些權利可以保護個人,使他不受到任何他人的侵害;隻有建立在這些權利的基礎上,人們才可能擁有一個自由、正義、尊嚴、體麵的社會。
美國的憲法不是限製個人權利的法律,而是限製社會權力的法律。什麽是權利?權利是對獨立行為的認可,擁有權利意味著行動不需任何人的許可。如果你的存在僅僅是因為社會允許你存在,那麽你就不具有擁有自己生命的權利,因為外來的許可隨時可能取消。如果在采取任何行動之前,你必須獲得社會的許可,無論你能否獲得這樣的許可,那麽你都不是自由的。隻有奴隸在行動之前需要獲得主人的恩準,恩準不是權利。
千萬不要以為工人也是奴隸,以為他是因為老板的恩惠才獲得工作的。他不是靠別人的恩惠才擁有工作,而是靠雙方自願簽訂的合約。工人可以辭職,而奴隸不可以。什麽是不可剝奪的人權?不可剝奪的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生命權是指任何人不會因為他人或集體的利益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權是指個人享有個人行動、個人選擇、個人創製並擁有個人財產的權利。失去了擁有個人財產的權利,獨立行動就無法得到保障。追求幸福的權利是指在尊重他人相同權利的前提下,人有權為了自己而生活,可以選擇能給自己帶來幸福的生活方式並予以實現。也就是說,任何人都不必為了他人或集體的幸福而犧牲自己的幸福,集體不能決定個人的生存目的,也不能左右他追求幸福的方式。
既然人人都享有不可剝奪的權利,那麽每個人在任何時候都享有相同的權利,不能也不應該為了自己的權利而去破壞他人的權利。例如,一個人有活著的權利,但他無權剝奪另一個人活著的權利;他有追求自由的權利,但他沒有奴役他人的權利;他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權利,但他沒有把幸福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權利(或對他人進行謀殺、搶劫或奴役)。他在享受某種權利的同時應該意識到,這正是他人也應享受的權利,從而了解他應該做什麽或不應該做什麽。
千萬不要以為自由主義者會說這樣的話:“我想做什麽就可以做什麽,不必管別人會怎樣。”自由主義者清楚地知道,每個人都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不光是他自己的,還有別人的。所以,可以在一個人和另一個人的權利之間劃上一條清楚的分界線。這是一條客觀的分界線,不因觀點差異而改變,也不受多數人的意見或社會的硬性規定左右。任何人都沒有權利率先向另一個人動用武力。
在一個自由的社會裏,在一個強調個人主義的社會裏,人們遵守著一條簡單明確的行為規則:你不能希冀或要求他人采取某種行動,除非這是他人自由自願的選擇。阻止你殺人的不是社會,也不是某種社會權利,而是其他人不可剝奪的生命權。這不是雙方權利之間的“妥協”,而是確保雙方權利不受侵犯的分界線。這條分界線不是來自社會法令,而是來自你自己不可剝奪的權利。社會無法武斷地定義這條分界線,你自身擁有的權利裏已經隱含了這條分界線。
政府正確的職能是保護公民的個人權利,保護他們不受到暴力的傷害。在一個合理的社會製度裏,人們彼此之間不會動用武力,他們隻在自衛時才會訴諸武力,也就是說,他們隻用武力來維護受到侵犯的權利。公民賦予政府在反擊時使用武力的權力——而且隻能在反擊時使用。如果政府成為武力的始作俑者,就一定會禍患無窮。
社會是一群生活在同一國家同生同息的人。如果沒有一個明確客觀的道德規範供大家理解並自覺遵守,人們就不知道應該如何彼此相待,因為大家都不知道彼此會如何行事。如果你認為某個時候的利益驅動可以成為行動的理由,那麽搶劫商店自然是順理成章的。可是,如果大家都信奉這樣的行為準則,還會有多少百貨商店、工廠、農莊或家庭可以存在,可以存在多久?
作者: 南風茶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