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說《中英聯合聲明》
常樂俠
三十五年前即1985年的5月27日,中英兩國政府在北京互換《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的批準書》,《中英聯合聲明》自當日起宣告生效。
作為一個曆史性文件,《中英聯合聲明》隨著中英雙方通過協商妥善地解決了曆史上遺留下來的香港回歸問題,它的使命已經完成。
近來看到有些文章在談及中國人大提出《香港國安法》時,公然指責中國人大提出的方案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就這些偏頗觀點,我以為有必要對《中英聯合聲明》的曆史功能和影響做出評論以正視聽。
眾所周知,香港是中國的領土,這一點全世界各國,包括前香港統治當局英國政府在內都沒有異議。而1997年7月1日之前的香港問題,是曆史遺留下來的,是帝國主義強權政治帶給中國的恥辱。與殖民地問題不同,香港的問題是在英帝國主義的堅船利炮政策裹挾下從清政府手中強迫租借而來的,租期為九十九年。這一結果,在新中國成立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本來完全可以以不平等條約為由加以推翻,立即收回香港主權,將英國統治者趕出香港。考慮到當時的政治、經濟、外交等各方麵的情況,新中國的第一代領袖們沒有采取立即收回香港的舉動。從地緣分析,香港與中國內地緊密相連,居民構成絕大多數都是中國內地遷居而來,經濟聯係、文化脈絡更加血水交融,不可分割。數十年來,香港在新中國鼻翼下發展,倒也相安無事。香港回歸乃是曆史大勢所趨,任何人都難以撼動香港屬於中國這一曆史、現實事實,回歸隻是時間問題耳。
時光流轉到了八十年代初。距離香港租約到期也就十幾年的光景,曆史遺留給後人的問題如何妥當解決、香港如何回歸祖國懷抱就進入了倒計時。這時,中英兩國開始談判香港回歸問題。這就是《中英聯合聲明》產生的曆史背景。
回顧《中英聯合聲明》的導言,我們就非常清楚地看出了這份曆史文件簽署的目的和意義在於:“通過協商妥善地解決曆史上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為突出重點,本文中所有引文的黑體字為作者所劃)。
再看《中英聯合聲明》共八項聲明中的第四項聲明:“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自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的過渡時期內,聯合王國政府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維護和保持香港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給予合作。”
很清楚,這份曆史文件的簽署目的,在於解決曆史遺留下來的問題,也可以理解為解決文件簽署之前已經存在的問題,或者更直白地說,就是香港主權如何從英國統治下順利回歸到中國行使主權。文件的有效期可以視為“自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這一中英交接過程一旦完成,這份曆史文件的使命即已完結。至於回歸後產生的新問題,不適用於這份曆史文件的涵蓋範圍。
這,就是我們所說的香港主權回歸後,《中英聯合聲明》的曆史使命就不複存在的含義。
當然,這份曆史文件中還明確記載了中國對於香港回歸後的承諾。這是一些文章認為中國人大提出《香港國安法》方案違背了《中英聯合聲明》的根據。
我的分析如下,敬請讀者辨析:
《中英聯合聲明》在導言後,共列出八項聲明內容,其中第三項聲明內容下又列出了十二項回歸後的基本方針政策,其中包括“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條);“享有高度的自治權”(第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第三條);港人治港(第四條);香港的社會、經濟製度不變,享有的自由範圍和財產保護(第五條);保持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位(第六條);金融、貨幣政策(第七條);財政獨立和免征稅(第八條);可對外建立經濟關係及外資經濟利益受到保護(第九條);可以“中國香港”名義對外保持和發展對外經濟、文化關係(第十條);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社會治安(第十一條);以及根據香港基本法規定,以上十一條基本方針政策不變(第十二條)。
一些文章指責中國人大違背了《中英聯合聲明》,主要依據就是這八項聲明中的第三條內容。
以上已經分析過,《中英聯合聲明》的有效性截至1997年6月30日為止,已經完成其曆史使命,不再對香港主權回歸中國後的狀況繼續有效。所以,指責中國人大提出的《香港國安法》違背了《中英聯合聲明》之說,就是一個偽命題。
至於中方在第三項中承諾的十二條基本方針政策,純屬中國內政,並不受《中英聯合聲明》的約束。
事實上,中國對於以上第三項中十二條基本方針政策的承諾,也是嚴格遵守的。
既然如此,為什麽現在需要中國人大提出《香港國安法》對於以上十二條承諾做出修正?這就是《中英聯合聲明》的漏洞所致。
首先按照常理,英國統治者在“租借”中國領土香港期滿之後已經占夠了便宜,它應該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承諾交還香港主權之後,不再具有幹涉中國內政,包括幹涉香港主權、治權的權利。這完全是《中英聯合聲明》中應有之義。遺憾的是,在簽署《中英聯合聲明》時,這一項內容沒有寫入。
其次,中方的十二項承諾,中方已經嚴格遵守了。那麽問題出在哪裏?問題出在了這十二項承諾在實踐中發生了變化,即香港回歸之後的社會現實違背了《中英聯合聲明》的主旨,就是沒有完成香港的主權回歸。我們今天清楚地看到了中方這十二條承諾,沒有界定必須給與的條件:即當實踐證明這十二條承諾無法保證香港的主權回歸,意即無法保證“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見第三項第一條第一句)的條件時,國家有權利調整上述十二條承諾。這也是《中英聯合聲明》的重大漏洞。
人們總說“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香港回歸二十三年來的實踐已經證明了上述十二條承諾並非“真理”,為什麽有人非要將這十二條承諾作為真理的標準呢?更何況第三條承諾的“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已經損害到中國對於香港的主權,即損害了中國對於香港回歸後的立法權。難道這不是必須重新立法加以改變的嗎?這完全是香港回歸後出現的新問題,而非“曆史上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曆史上遺留下來的香港問題”到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回歸時,已經得到完全解決。至於中國如何重新立法,完全屬於中國主權之內的責任,與《中英聯合聲明》沒有絲毫關係。
根據以上分析,人們有充足的理由判斷《中英聯合聲明》的曆史使命截至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已經完全成為過去時。至於香港回歸後新出現的問題,已經與《中英聯合聲明》完全無涉,又何來今日的《香港國安法》違背了《中英聯合聲明》之說?
但凡有一點邏輯推理的思維,也絕不至於將《中英聯合聲明》拿出來作為反對《香港國安法》的依據。
以上分析,本來很簡單的道理卻說了一大推。抱歉影響了您的時間!洗洗睡吧。
-----------自本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止的過渡時期內,聯合王國政府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維護和保持香港的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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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