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的自我約束及與洪門的差異
參閱許多澳洲華人曆史的書籍及文章幾乎都沒有提及墨爾砵四邑華人在1854年為Ballarat淘金所定下的規則,或許可以這樣說,為訂這規程的時間也是現在將四邑會館成立的時間。1854年是華人規模性來維省淘金的年份,其間絕大部份正式入境(維省尚未征收入境稅),並以四邑人為主。
這規則名為“孖辣華人社會章程”Rules of a Chinese Society Established on Ballarat是誰倡議則不可考核了,但由A. Koon(華人翻譯)、Goon Kee、Sue Nok及Ah Yung等四人於1955年11月1日在四邑會共同起草則有據可尋(“Current Topics”: Geelong Advertiser,19 June 1861, Page 2)。原文應有中英文版本,英文版本的“Rules of a Chinese Society Established on Ballarat” 則見Geelong Advertiser, Wednesday 1 May 1861, page 3。
下麵是將其中的20條按現在的行文予以翻譯,為了讓閱讀的人更方便理解,譯文有所修飾,故與與文版本有出入:
“我們來自同一種語言(廣東東部)坐下來起草這些章程”。
“我們花光了荷包裏所有的錢,來到這個遙遠的殖民地,這裏的山山水水一直延伸到天堂的盡頭。同胞們,既然我們來到了這片土地,就讓我們努力去獲取黃金,這樣不管我們能積蓄多少,都可以回歸到中國;如果沒有積蓄則插翼難回。在異國他鄉我們依靠的是彼此良好友誼來實現養家糊口和維持實現自己的目標。最近無原則的歐洲人出人意料地侵犯了我們的權利,喝酒之後就動輒暴力及不斷吵架,對我們侮辱不小。我們這些來這裏淘金的華人,常常因為不懂英語而受到侮辱性的待遇,因為我們聽不懂他說的話。雖然這種言語不通會給我們與歐洲人的買賣和物物交換帶來不便,但由於貿易原則是一樣的,我們可以在不懂他們語言的情況下與他們做生意;但是爭吵時的用語是很難理解的,所以發生了暴力行為,也時有人喪命,我們對他們連一句話也說不出來,更無法與他們講道理,如果我們想向法官申請賠償,我們也不知道該怎麽做。。這樣我們很難在這個國家立足,”
故而現在我們把同胞們召集在一起,目的是考慮一下選擇和任命一位合適的兄弟為我們的首領。他需要懂英語及懂英國法庭的法律和慣例。如果在我們的同胞之間發生任何爭端,他必須以公平和體麵的方式解決;或者如果在英國人和中國人之間發生爭端,他將被期望令人滿意的方法來解決,這需要立即親自前往營地,並將案件提交治安官。他不能逃避責任,也不能拖延時間。為了讓我們始終團結一致,在同意他擔任董事長一職時起,可以從公司基金中領取每周5英鎊的工資。當實現了這些想法和努力的基礎上,我們就可以避免未來的麻煩,而且能夠隨時回到中國。我們的同胞在這個國家非常多,很難區分人之間的好壞。現在我們已經在公開場合討論了每一個主題和每一條規則。成員的名字都會被記錄在本子上,將保證他們會遵守本子所規定的規則。由於口頭陳述不能成為(規則存在的)證據,我們決定將其以清晰的方式記錄在我們的公共記錄中。章程如下:
1. (華人協會)應當有一本章程簿,上麵用清楚的筆寫明章程和成員的姓名;這本簿要交給財務主管妥善保管。
2. 從任何來源而仍留在司庫手中的餘額,應視為公司的財產。如果財務主管自己變得富有及希望回到中國,他必須將賬目賬目正確平衡,交給任何可能被推薦接替他的有能力的人。
3. 每個月的第四個星期天,收集會費的人要到各處去向每個會員收取一先令的會費。所收款項應當清點正確,並交司庫。
4. 每何會員必須每月向會中繳納一先令,並在每個月的第四個星期天隨時準備支付給收款員,不能拖延。未按規定時間支付的人,在緊急情況下不得使用華人協會資金。
5. 我們的兄弟將被授權處理華洋之間可能出現的各種各樣的法庭事務、投訴和爭吵,他必須公平公正,不幫助強者,也不能輕視弱者。他的工資固定為每周5英鎊。
6. 兄弟必須把公司的帳篷搬到我們的同胞從事工作最多的地方,不管它在哪裏,並住在那裏。
7. 兄弟不得在任何遙遠的地方長時間缺席。如果他因事缺席,任何重要的事情發生,都需要讓會員知道。因擔心突然的麻煩可能會出現,緊急情況下在在他的的下落不明時,有必要派遣一個信使通知他,而發送這樣的信使的費用應向他收取;華人協會不會對此負責。
8. 在(淘金)衝積區工作時,每個人都必須遵守英國的規定,根據法律在紙上標出英尺和英寸的數字。誰也不可侵犯或欺壓鄰舍。
9. 根據英國法律,任何要求不得連續12小時停工(中國的12小時等於24小時)。如果在這段時間內停工,任何人都可以跳進它(淘金點)。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人都不應該搗亂,也不應該爭論這件事。
10. 隻要有一個營地,無論大小,隻要有人在那裏挖金子,就必須有一個馬桶。任何地方都不允許漠視使用馬桶的目的,因為這是對一個人的不尊重。每個人都應該記住保持良好行為的重要性,而不應該失去他的中國教養。
11. 在上街或去任何營地時,每個成員都要穿鞋及穿歐式褲子,並戴上帽子。沒有人可以赤腳,也沒有人必須穿中國褲。每個人都必須遵守這條規則,並與整個地區的人的願望協調一致。
12. 無論礦工在哪裏定居,都必須留出一個供日常飲用純淨水的水池。誰也不可從池中取水洗衣服。這是一項對所有人都必要的規定。
13. 沒有一整套工具的當事人,可以向鄰家申請借用工具,並必須親自去借用及並親手歸還。他們不得私自打開鄰居的帳篷;任何人這樣做,將被視為搶劫;如果他被抓起來,帶到華人協會的帳篷裏內,就可以用藤條打他。
14. 有借有還,就必須按照仁義信用的原則償還債務。不能惹事生非,不能妄下斷言,不能大聲疾呼,不能脅迫,而要召開會議解決爭端。雙方達成諒解後,可以允許希望返回中國的當事人返回中國。
15. 凡私自搭帳棚或從帳篷中偷竊任何物品的,一經逮捕,並有證據證明其罪行,應處以每人二十元的罰款,另外還要鞭藤四十下。罰金中要有五元作為緝拿人的獎賞,其餘的歸華人協會的庫內。
16. 可以在帳篷裏捉衣服或褲子上的虱子,但不許任何人到外麵去隨便到他喜歡的地方脫下衣服或褲子去捉,用牙齒咬死這些害蟲。無論誰被當場抓住,都將被罰款10元,並受到藤上40道鞭刑。在罰款中,逮捕者將得到4元作為獎勵,其餘的將進入華人協會的庫中。
17. 在工作、水坑或任何重要地點附近製造滋擾的人,一經逮捕並帶到會中的帳篷,將被處以藤鞭20下的懲罰。
18. 當一個人病得不能走動時,他的同伴不能隻顧自己的利益而必須為他去請醫生。病人在患病期間,應像往常一樣,從他的勞動的地方所產生的利潤中分得一份。
19. 當一個人在嚴重疾病的情況下沒有辦法尋求治療時,如果經過明確的調查發現這個人確實身無分文,他的工伴也一貧如洗,是可以向華人協會申請貸款來幫助他購買藥品;但前提是他在抵達時,必須在兩周內將他的名字登記為會員。如果他的名字沒有登記,就不被允許借用屬於會中的任何資金。如果病人康複了,又能挖掘了,他必須首先償還會的,然後償還他欠別人的錢。但若不能複原,結果是各歸天命。
20. 在向地方法官提起的每一起訴訟案件中,都應清楚地確定雙方的對錯,在任何申請人獲得會中的資金之前,必須獲得確鑿的證據;前提是申請人在抵達時,已在兩周內將其姓名作為會員登記在華人協會名冊上。如果他在這段時間內沒有這樣做,他的案件將會內無關。如果任何個人不顧後果地參與犯罪,而他的名字沒有出現在本子上,無論他的案件是輕是重,華人協會都將視為無關。
補充規則:
(1)水坑和其它東西一樣都有自己的主人。任何人不得偷偷地從這些洞裏取水洗土。如果有人擅闖而被老板逮住了,挨了一頓毒打,想要向治安官請求賠償,華人協會與他的案子毫無關係。他是咎由自取。
(2)如果有人在走動時不小心把腳踩在了別人的堤壩上,從而造成損壞,就應該把堤壩恢複到原來的狀態,從而防止歐洲礦工產生任何不適。
在這份“孖辣華人社會章程”中基本可以想象當年華人淘金時代的生活狀態,章程內所提及的華人不良行為幾乎在澳洲境內有華人淘金的地方都有出現,同時這份章程也幾乎是其它社團章程的藍本。章程內沒有提到的是會員在後來的入會費是1英鎊。
教會牧師威廉.楊Rev. William Young在1868年提交維省政府的“關於維多利亞省華人人口狀況的報告”的第三部份“Rules of a Chinese Society on Ballarat”中共列了27款,其內容較“孖辣華人社會章程”更苛更嚴,應是參照洪門在淘金地的行為而作了修改(見本人的“夾生飯”中“1854年開始的華人自我管理”一文)。
這份“孖辣華人社會章程”出現在華人大規模進入維省淘金的時候,洪門兄弟還沒有開山之時,這就製約了洪門在淘金地實施“洪門三十六誓”的可能。同時這份章程少了十分殺氣,多了九分祥和,故易為大多數華人所能接受;這也是現在我們所能見到當年華人的穿著合身的西人衣褲照片的原因。
由南澳羅布Robe入境維省的為數眾多華人未必會加入四邑的華人協會,部份會加入其它的協會,洪門也得以擴張。
洪門雖然可以擴張,但除了有四邑外,還有南(海)、番(禺)、順(德)數縣淘金者的協會,更有教會的影響力,所以洪門還是受到很大的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