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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早期華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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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益徽與聯益堂 (3)

(2023-03-11 01:55:00) 下一個

先看看當年各輪船公司澳洲總代理找李益徽為代理的說法:

一. 劫行Gibbs Bright

李益徽仁翁閣下暨聯益堂列公均鑒 敬啟者 茲聞聯益堂始創之原因,外人有不知其意者,故特將創此會之來曆,錄列於下。十年前劫行之華人搭客,乃雪梨一人代理,本行未得滿意,故設法將事更改。初時求李益徽兄台獨自權理,允請之後,欣然將職交仁兄手上。後再蒙仁兄指點,汝我參詳。邀請街坊華人設成華人一會,名曰聯益堂。每邑有人代為辦理,其法最妙;匪特於眾華人同沾其益,且於我輪船公司亦得永其利源。兄具此高明,創此善會,可謂誠心幹事,不顧損己而專求眾益也。又蒙光達先生商量之後,亦極喜歡。各華商熱心鼓舞,設成華民公眾會,一則代劫行辦事,二則贃其搭客載貨之扣用,每名值事每年除酬金十磅,餘銀作公眾會之用。章程既定,兄台與光達當聚集於安益利店,斯時各華商在場,無不鼓掌讚善。自此後會內得各華友和氣,日見其興旺。此會訂明與劫行為代理人,遇時必須值理兩人,輪班辦事三個月為期,期滿再換。照此法,則華人每邑有人代事,且有人照料。故聯益堂自創至今,所行各事,俱皆妥當。惟最可惜者,胸中不明將事攪亂耳。我今特書數言,將其原委直白,仰求不明者早破其迷。深信聯益堂來曆,實係李補兄一人所創,方足補其日前之勞心費力,忠心義氣栽培此會之善舉。尤貴互相踴躍,同心助力,以固其根基,方為善策。再者,已上所講之言,劫頓連連亦知其事是實。因此人在劫行為總管船主,盡曉聯益堂起創來曆。且其人最愛華友,極老朋友也。故他望聯益堂永久發達,不願無端生事,從中攪散。草此以聞,見諒是禱。(“威利為解明初起聯益堂書”:廣益華報1902年1月31日第2頁)

二. 般非立公司

東華新報主筆先生鑒 敬啟者 因貴報英正月一號所刻錄之新聞一段,雲日本郵船會社初來本埠之日,我華人欲為代理者不止一人。當時蔡旺﹑陳壽見聯益堂行善不妥,決意欲另開一會。乘日本郵船會社初創之機,乃往見船行欲求為之代理,是時舟資十磅及無貧老人船位。又言其時壽旺二人已經求允每客收銀七磅,老人位收銀三磅半。不料另有人欲奪壽﹑旺之權而欲自得其利,乃將銀價抬高,正位許以八磅,老人位許以四磅雲雲。此等言談概無根底,盡屬虛訛,徒引壞閱報者之心腸而已。故特求將差訛改正,下次刻錄已下所登之事欵由。當初日本郵船會社開創時,各事照錄。有華商聞得日本郵船公司將有輪船來往澳洲,特臨查問為本行獨權代理華人搭客事欵。永未聞談說載客價銀七磅,及老人船位三磅半。本行始創時規條立實,船位銀每位八磅,且本行曾經預先定意將代理之權交李補翁接理。後蒙李補翁指教我等必須留心憐念老人位,我等感其誠心,另行斟議,然後允從。此後凡有貧老人及窮而疾病者,須要有人擔保真實,本行始準發他半份水腳返回香港。又蒙李補兄指示,將他接到代理之權交與聯益堂會內辦理,本行亦任從李補先生主意。因其所行善舉,我等非祇沾一人之益,乃拈眾華人之益也。自蒙會內諸君善為辦理,直至於今各事遂意。平時有華友或遇互相辯論口角興爭,弟等不欲入手幹預。惟是無稽之言有關涉於本行事務者,則不得不秉公直陳,望其將訛改正,方稱情理兩通。請照為之,自是感恩靡既矣。弟等代理日本郵船會社人 般非立公司擔臣 字頓。(“擔臣求東華更訛信”:廣益華報1902年1月31日第3頁)

從兩信來看, 1892年輪船公司在澳洲總代理吉彼士·百利德Gibbs Bright輪船公司找到李益徽的安益利公司,打算委托為在悉尼的華商代理,並給予極為優厚的條件:(1). 凡代售出的船票,有7.5%的傭金。(2). 凡代收貸運,有2.5%的傭金. (3). 代收金箱托運, 有7.5%的傭金.其後日本郵船株式會社在澳洲總代理亦跟隨.

至於李益徽的計劃則見下麵報導:

李益徽在與梅光達商議後計劃由一個類似華商的慈善組織來聯營,初時的“眾議”有三四十家華人商號,但後來是可以陸續加入成為會員。眾議前由“陳若思預先寫起章程草稿,交與眾觀。其稱為聯益堂者,乃是共聯得益之堂,以後則照若思所書之規條而行。每家鋪戶蓋圖章於規條部部上。此部今在案前,其部內之各名姓字號,乃聯益堂有份者蓋圖章入部。華人蓋圖章,如作簽名。蓋圖章後,公舉八家為值理,每三個月聚集一次”,清算數目。且將付金箱之扣用二厘半,交回付金者。因部內規條有載,凡付金箱之水腳銀照七厘半扣二厘半交回付主,五厘入聯益堂所得。此等聚會,初時共有四次,每次付金者到場取回扣用二厘半” .(廣益華報1902年6月7日第5頁“東華輸案”)。

“本埠聯益堂經前十年創立,初時眾議八家,全權辦理代火船公司,寫回唐船位,得扣用之銀除工資各費,其餘盡作善事。其八家分四班:安益利﹑維記,廣茂安﹑均利,安昌﹑新興棧,義益﹑廣興昌,每三個月期滿,請齊八家清算數目,上班交清下班接理。自十年以來如此輪班,各事俱妥當。”(廣益華報1902年6月14日第5頁“接續東華輸案”)

也就是說由眾議的有三四十家華人商號選出八家, “全權辦理代火船公司,寫回唐船位,得扣用之銀除工資各費,其餘盡作善事”。

應該說這八家華人商號當時是都在場及願意擔當的,也應該說這八家都不大好選.

第一點是這八家商號的鋪址距離輪船停泊的地方不能太遠,也有能力安排沒有親友居住在雪梨的遠埠華人在來到雪梨時有個臨時居停的地方.

從早期華人報紙的報導來看,絕大部份華人回國時的行李大包小箱的隨身而回.這裏也有三則報導可供參考:

(1). “本報接到本埠船行四家(劫行﹑太古﹑彬非立﹑中澳船行)來信,謂船行四家經已議定,征收大艙客過額行李水腳。每一大艙客限攜帶二十立方尺(即半噸) ,如有過額要依時價照量,征收水腳費。當船未開行三點鍾以前,搭客須在碼頭認明自己之行李,候船行人員量過,乃準行李落船。如有過額者則照時價征收水腳,由船行人員寫回收水腳單,交原人收執為據。如搭客自知行李必有過額者,請預先船未開行前一日將行李車落碼頭,然後報知船行著人開碼頭量過,免至臨時倉忙。凡搭客者,請預早向代定船位之代理人在船掛號,領取船位紙,以便船行通知關口,以免臨時倉忙,有悞行期。” (“各船行來信譯登”: 民國報1920年7月31日第6頁)

(2). “敬覆者 貴公司七月廿一號尊函開,華僑搭客大艙之行李如過限額者加收載腳雲雲,誦悉一切。竊敝堂等自代理貴公司寫華僑搭客船位以來,經曆數十年一向未有加收行李載腳之事,今忽發起新例,以致全體華僑鹹為鼓噪,絕端反對此等宗旨。貴公司洞達人情,若依新例辦理,亦知與各搭客殊有窒礙,諸多不便。然為貴公司與搭客兩方麵權利而論,敝堂恭為代理,當此地位,願為借箸之籌。嗣經招集各商家討論處置方法,眾皆主張力勸貴公司對於此例再行研究,務求妥協,然後進行;方可免眾華僑之反對,致傷感情也。敝堂等代理寫位,對於貴公司與搭客兩方麵必須融和辦理,斯為盡善焉。專此特覆。夭兒公司﹑劫時布孻公司﹑中澳船行鈞鑒。 一千九百二十年 雪梨聯益堂﹑華商會社 仝啟” (“雪梨聯益堂致船行函”: 民國報1920年8月7日第6頁)

(3). “接到貴會八月二號發來函求免收搭客行李水腳,此事各船行集議磋商,但此問題關係各船行甚大。緣因而每客行李過多,自無限製;常有收貨不能如數裝載者,屢有誤付貨家之事也。此事曾經多次求各商號代為奉勸各搭客勿攜行李過多,但可惜者各搭客不依從而行,屢帶不是行李之對象,而且又過多也。頭等客位可能攜帶行李四十尺,二等客位廿尺,該兩等之客位銀比較大艙大又分別也。大艙位每位應攜行李十尺,惟是各船行相就大艙搭客起見,每位準帶行李廿尺。過額之行李每噸應收銀一百二十員,現每噸收回銀八十員,比對有四十員之相宜也。此乃相就大艙之搭客也。料貴會可知各船行之難處,因何要收行李過額水腳。懇求將此情形表明各商及搭客,俾得各人知之,以免誤會可也。劫行﹑太古﹑中澳郵船行 仝啟” (“船行覆信”:民國報1920年8月14日第6頁)

盡管是1920年的報導,但按聯益堂所稱是“自代理貴公司寫華僑搭客船位以來,經曆數十年一向未有加收行李載腳之事”,同時各船行的回複是允許大艙客“每位準帶行李廿尺”,亦即半噸(500公斤).船行“曾經多次求各商號代為奉勸各搭客勿攜行李過多,但可惜者各搭客不依從而行,屢帶不是行李之對象,而且又過多也”。

超過500公斤的行李,不知道各為閱到這時會是一種怎樣的感受,夢子是有親身體會的.1990前從香港回國,自尖沙咀開始的各火車站沿途陸續有客上車,除扁擔肩挑的外,還加上背包及手拖的多的是,車上的行人道全是貨物,到羅湖得等一個個慢慢前攞才出得火車.這還不算,等過關則是在鐵架擺的回旋(俗稱“打蛇餅”).

當然,現代人出門“打蛇餅”的機會常有,例如在飛機場等行李過磅,而行李也不過數十公斤.但假如閣下的行李超逾十倍,頭不發麻是怪事.當然應有超人口發狂言聲稱肩“挑兩百斤不換肩”,拿拖500公斤試試!想起來,前人比我們能吃苦得多.

另外“史學家”們所說聯益堂在1903年“歇菜”,而1920年卻還在與華商會社共同發函,那真該好好多鑽研一下.

第二, 商號的鋪址距離輪船停泊地方不能太遠,卻又需要兼顧“每邑有人代為辦理”,更需要在場的商戶認可,這已是不一般的難.另一難的是要選有能力在回國乘客上船時隨行照顧的商號(妥當為止),也就是說這商號有足夠的人手可以抽空,並且願意長期服務.是故有值理每年有10鎊年薪一說.

每年10鎊年薪,這10鎊年薪實際上是服務3個月,每星期約為半鎊.勞動成本含每個人客從落單到下船間的服務,與船公司的總代理交往,每三個月相聚核對賬目,出席各類慈善活動.所有的服務所得是一個普通店員每周一半的薪資.

當分析成本與收入來說, “每年10鎊年薪”不能說是義務,但比半賣半送要強多了. “半賣半送”在商業行為來說是有期限的,然這值理的擔當卻不知道何時是頭.當然它也有回報,那就是商譽;商號還在則無價,商號垮了,也一文不值.

前麵說過劉汝興的安昌,當了幾年就不肯當下去了.

不過要注意一個細節:

“我(劉汝興)舊歲三四月從聯益堂辭職,亦記得舊歲七月用聯益堂印便番字之信紙頭寫信。我與四家華商,舊歲在東華報館斟酌入稟於各船行公司,討取老人船位。安昌店﹑義益店﹑永興棧號﹑合和號共同參詳,未曾講論設立新聯益堂。此會非是聯益堂之事,我曾付柬給李補,到臨同議。昨七月十七號,我曾寫信到般非立輪船公司,乃用聯益堂刻便番字之信紙。我亦曾用舊聯益堂名字寫信”。(廣益華報1902年6月14日第2頁“續東華輸案”)

上述的一段話是劉汝興在法庭上的供詞. 劉汝興以東華報館名義召集商戶商議事情,合情合理;即使是商議“討取老人船位”,也不是問題.問題在劉汝興並非聯益堂值理而使用“聯益堂刻便番字之信紙”上,那就不是東華報館與這其它三間商號的事,輪船公司要回複該信件就必須回函聯益堂. 劉汝興這一舉動是直接挑起聯益堂與輪船公司的矛盾.

劉汝興既然已不是聯益堂的值理,有兩個方案可供選擇: (1) 由這三家仍是聯益堂值理的向其它值理提出召開會議商討,並將他們的意見提出,由聯益堂出麵申請. (2) 以東華報館及這三家商號聯名申請,以資他們是如何關心老人回國的.

且看當年的報紙:

果不然三家輪船公司回複給聯益堂的信中是這樣寫的. “日前至今甚久,華人搭本公司輪船來往將半份水腳船費交來者太多,且近來常時加增有數次.總共船中五人搭客,交足船費者兩人,交半份水腳者三人”, 換言之,是聯益堂沒有體諒輪船公司的艱難.翻查東華新報在1901年上半年的廣告,當值的是安益利和廣茂安,也就是說是這兩家商戶在勉為其難地增加老人的船票但不明說.劉汝興是撕破這一層紙,讓聯益堂與輪船公司直接麵對.

於是在同一廣告的下方出現的是聯益堂的應對:

這兩信的時間與劉汝興在法庭上的供詞是對得上號的.倘若劉汝興所發的信是在這兩信之後,那隻應該是聯益堂與輪船公司商討每次每船回港能給多少老人船位的事,那劉汝興隻能說是橫插一杠,使事情更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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