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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早期華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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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汝興 Thomas Yee Hing Lau (4)

(2023-02-12 20:47:28) 下一個

在1901年底陳壽毆打李益徽案剛審結完(12月3日),導致李益徽名譽受損的關鍵人物吳濟川卻在12月24日(華曆十一月十四日) 在為唐才質洗塵並餞陳霞回國的宴會時”式飲式食,賓主交歡,彼此酬酢。君酒興甚豪,不讓諸人。七點餘鍾始撤席,是時君既醉,不勝酒力,嘔吐隨之。息臥片晌,雇車回寓。登車時行走自如,及抵寓則昏然不醒,莫不能下車矣。同車友急呼三四人抱伊入室,手足異常,神色亦變,籌救之下亟召醫院診視。醫生雲,命事已去,不可救藥矣”(東華新報1902年1月1日第3頁“喪事再詳”)。

吳濟川(1843-1901),東莞人。到現在為止尚未能查到他在保皇會成立之前在那一家商號任職,隻知道他在文學上有一定根底。吳濟川僅捐了2英鎊就成為保皇會“總理”,恐怕是保皇會有借重他的地方。

吳濟川的驟逝,對保皇會而言是件好事,要不然在後來李益徽告東華新報“誹謗罪”時,他是必然要到法庭作供的。這樣一來,許多真相也就有可能大白於公眾。對現在研究早期澳洲華人史或保皇會資料來說是一大損失,靠推敲始終隻能存疑。

關於吳濟川在保皇會所起的作用,大多學者都有所忽略。然而正是因為他公開宣布李益徽的九大過,然而卻是東華新報記者方澤生(保皇會值理)現場記錄再交東華新報刊登才導致東華新報被告以致清盤,對保皇會及東華新報所帶來的損失(更不要說一大批股東的損失)是無法彌補的。

還是回到東華新報的官司上吧。

該案由於是在聖誕節前入稟,故一直延期至8個月後才開始。按這推算,李益徽告東華新報是在1901年8月了。

無論是從個人聲譽或公司商譽,李益徽都得打這一場官司,所以李益徽囑托大律師的是“不計時日不論錢財總之將案細心嚴審”( 廣益華報1902年4月5日第4頁“報館被控”) 。而據何廣在庭上作供則稱“李補控告陳壽毆打一案,我曾代原告發口供,因原告出證人紙於我,然被告亦曾出證人紙。其講醜李補口語,實有失忠信之節,我曾駁論東華報館,以若所為實屬不公,且弗應造此謠言。不久該報互相聚集,談論謗人獲罪之事。今被人控告賠補二千磅,東華各值理說至今無可如何,一概官訟費用總之向東華公司支出”( 廣益華報1902年4月19日第3頁“續報館被控”)。

最初的庭審還是圍繞聯益堂過去的規條及某些事實由雙方證人作供詞,曆時兩周後由主審大法官向名陪審團人員解釋法例稱“本國之例,在議事場中不得將人口講刊錄報章,得罪他人。報館主人,罪當受責。今照火輪船公司人者說原告自願將財行善,且生意廣大,受人證據,失去忠信一事,非同小可。證奪銀十磅,原乃細小,事根禍大。任由列公主意分判”(廣益華報1902年6月14日第5頁“接續東華輸案”)。1小時後陪審團在法庭後堂公議後的結果是李益徽勝訴。

東華新報在判後如此說的:“夫報館為眾人之耳目,凡屬眾事公是公非,固當博訪旁搜,以新人耳目。聯益堂為雪梨埠眾華商之會,客歲五月廿二晚在永利棧集數百人議事。其為公眾之事,孰不謂然。乃本館據實錄之報,端即加以無權刊布之罪,西律如此,誠足使人絾默矣”(東華新報1902年6月4日第3頁“訟案完結”)。

廣益華報是這樣說的“如照有聞必報之例,是真亦報,聞風亦報,此為狂亂例法。何能容也”( 廣益華報1902年6月28日第4頁“東華止刻”)。

在中國,最早是宋仁宗“發明”了“風聞奏事”的製度,也就是說讓諫官們可以根據道聽途說來參奏大臣。此例一開,台諫官員與執政大臣勢如水火,而皇帝則可依此鉗製臣子。自後一直到明朝末年這一製度依然存在,隻是有所變化和發展。清初順治年間,對“風言聞事”是明令禁止的;直到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十一月下詔重開風聞言事。而民間用貼街招散傳單之類攻訐他人﹑揭人私隱則早已有之,今天已升級到互聯網了。

東華新報與廣益華報的觀點至今仍存在爭議,所爭議的是何為“新聞自由”。新聞自由作為一種表意性權利(speech rights),是指“新聞媒體有權傳播其所選擇的訊息或意見。新聞自由的表意性質表現在:免於某些禁止報導命令或事前限製措施之權利;即使事實傳達有錯誤,可免受誹謗罪追訴之權利等”。這類官司中外都一直延續存在,大多被媒體關注的人,隻要發布資料使大眾對自己即使產生錯誤的印象而未到形象崩塌都多是保留起訴的權利。

這場官司下來,李益徽表麵上是會得到700英磅的賠償,東華新報除了要支付自己請的大小律師的費用外,還要支付李益徽的律師費用及法庭在審案期間的各種相關費用,合計接近2000英鎊了。

然而東華新報在官司還沒有開始時的流動資金僅得114英鎊,所以法庭封了東華新報及為其印刷的公司也一並封了。十餘日後法庭在兩者現場將所有東西現場拍賣。正常情況下,東華新報的流動資金及拍賣款除去法庭費用部份是歸李益徽的700英磅賠償,多餘部份才到股東分派,而大多情況是不足原告的賠償。

轉眼間有人爭賠償來了。因打官司則以東華新報的實物資產向冼俊豪(保皇會總理)借用300英鎊,所以冼俊豪認為他是第一債權人而優先獲得賠償。

第三起官司隨之而來,連打兩次。李益徽先贏後輸,至於東華新報的流動資金及拍賣所得的分配如何,沒有了下文。

天意難料,更難猜測的是人心。

東華新報自1898年6月創建到1902年7月拍賣,前後4年即飛灰煙沒。主要股東11人占20%,其餘的都是小股東了。最大的股東則是劉汝興,損失也僅在60英鎊而已(廣益華報1902年4月5日第4頁“報館被控”)。

大多學者將這段曆史是寫為東華新報改名為東華報,這一說法意味是東華新報內部重組,卻並不是那幺一回事。

回望曆史,東華新報的創建給劉汝興成為雪梨華商領導者,也讓他有了排斥異己﹑獨霸山頭的機會,然而在這之後是走下坡路了而不自知。

曆經幾次的官司,不少華商的隱私通過控辯雙方證人的陳詞或律師的追問下一一呈現在公眾的麵前,尤其是保皇會的人物。這些人多具有既是保皇會也是聯益堂成員,甚而具值理身份的,在這種情況下聯益堂幾乎已不能正常運作下去了,最大損失的還是為數眾多的華人。那幺我們又該如何評價保皇會?

早期澳洲華人報紙被告以“誹謗罪” 的,還有民國報在1919年11月29日關於駐薩摩(今日本鹿兒島)領事林潤釗一文,下圖是標題,內容有點長就不錄了:

民國報在刊登這篇來稿時,已聲明“告白內詞旨,本報不負責”。而林潤釗在離任時專門來雪梨打這一場官司,要求“賠償名譽損失金二千磅”,自起訟後雪梨士商代民國報東主楊福“前來求和,而調和之結果,係由被告與原告並和事人會同兩造律師磋商妥議。被告自願賠償原告名譽損失金三百五十磅,另狀師費一百五十磅;兼在雪梨摩寧希爐報﹑低厘給笠報﹑東華報﹑民國報一體登載,謝過以表道歉”。而林潤釗的律師表示“原告所得賠償金僅敷費用,並無多取分文”,結案後林潤釗在中華總商會捐款一百磅賑災。(東華報1920年10月2日第7頁“林領事控告民國報汙蔑名譽之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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