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數日來一直在追蹤徐州8孩母事件和林彪事件後的的大清洗,兩者完全不搭界。
對徐州8孩母事件,盡管心裏堵得塞滿了石頭,令人透不過氣來,但數十年來所見所聞的社會事件能導致法治進步的不多見(孫玉剛事件除外)。年年的歌舞升平,道德淪喪卻又一瀉千裏,好一個為世界作出指引的年代!
實話說,徐州8孩母事件的轟動及影響深遠是遠不如武漢的李文亮事件,更不如20年前的成都李思怡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穩了就是”,官坐穩了,高升在望;至於平頭百姓,安生不來,鞭子打到自己身上時那個疼,不是能“想開點就好”的。
真正來說,刺激我們神經的是8孩母頸上的鐵鏈和那個所謂的丈夫滿嘴跑火車。
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的工作,法律文件已經存在24年了,徐州8孩母也該是那個年代的產物,隻不過“為人民服務”的掃把剛好沒有掃到那個角落,或者是被“妥善處理”了,沒有在那個時候等到被解放的美好日子,於是乎繼續沉淪,就算是雷霆萬鈞的計生對她而言也絲毫影響不了,這一點不得不“佩服”她那丈夫的能量。
她那丈夫心理素質之高,令人項背。他安心理得地接受被各種自媒體冠為“英雄父親”、“超級奶爸”,因為他56歲單獨照顧7個兒子、1個女兒;對於孩子身世的質疑,他能竟回答“管他隨誰去,隻要喊我爸就行”。當然,他與有些共享情人的官員的思維上相似,能物理運動就成。
我不知道她的“丈夫”是否會被刑事起訴,但肯定的是上訴喊冤。從南到北,從東到西,整個中國在過去的鄉村拐賣人口的事實大量存在,”憑甚麽我有罪?”,“我的家事我作主,犯甚麽了?”,或者“我不懂法”之類的,大不了“判三緩三”,“家有孩子需要照顧”不一而足。
好象中國法律有這麽一條“監護人沒有能力照顧下一代,而法庭判處由國家撫養至成人”,而實踐中沒多見到類似案例。
或許我們可以從官方的通告中略知“豐縣八孩母親”事件的經過,疑問是不少:
楊某俠原名為小花梅,疑是雲南省福貢縣亞穀村人,這應略有根據。身份及原籍是徐州公安部門調查組通過查閱董某民、楊某俠婚姻登記申請資料中獲得,而原名則是楊某俠(小花梅)的同村桑某某旁證。其最大的疑問在董某民在與楊某俠登記結婚時,為什麽要更改姓名?是否冒用他人的資料?或者楊某俠(小花梅)已經言語行為異常!桑某某說當年是將小花梅帶至江蘇治病,故調查組“派員赴雲南進行核查,並最終確認”。這也出現問題,核查和確認的依據是甚麽?這個不說清楚,難以讓人信服。提出質疑的是有 “2月3日,有網友曝光一段視頻片段,江蘇徐州豐縣歡口鎮董集村一名被鐵鏈拴住的8個孩子的母親,站在屋外,手指屋內,並用四川話罵道:‘這一窩都不是東西,全家都是強奸犯!’”。四川口音與雲南口音對不上。倘楊某俠在救治下能說話的話,這並不難分別,盡管她在徐州住了那麽久,或許略帶本地口音。
另一個更大的疑點,則是“桑某某主動向警方供出當年走失細節”。那麽警方是如何追蹤到楊某俠與桑某某之間的關係?同時,桑某某的供詞有多大的可靠性?
當然,豐縣最早的兩份通告都是扯蛋。前一份稱“楊某俠為江蘇徐州豐縣歡口鎮人”與董誌民是“合法登記”,是臨陣不經調查而對公眾質疑的響應,後由徐州市公安部門調查確定其係雲南省福貢縣亞穀村人小花梅(原名)直接推翻。 豐縣第二份通告是補漏,轉稱“楊某俠是在歡口鎮與山東魚台縣交界處流浪乞討時,被董誌民的父親董某更(已故)收留,此後就與董某民生活在一起”,又一次打麵的是小花梅居然在“流浪乞討”時有楊某俠的身份證明,要不然在與董誌民是“合法登記”時有人造假。換言之,調查組通過查閱董某民、楊某俠婚姻登記申請資料發現其中含有“雲南省福貢縣亞穀村”字樣是有問題的。
我們不必懷疑徐州警方的努力,在專案麵前有線索就得追查,得到的結論是“小花梅的親屬和同村村民回憶:小花梅1994年嫁至雲南省保山市,1996年離婚後回到亞穀村,當時已表現出言語行為異常。同村的桑某某將小花梅帶至江蘇治病。兩人從昆明市乘火車到江蘇省東海縣後小花梅走失,當時未報警,也未告知小花梅家人”。
網上有人懷疑桑某某為什麽會將小花梅帶至江蘇治病,或許桑某某會聲稱在東海縣有神醫可治此病,但很難經得起推敲。當年是對小花梅家人說在何處或找何人醫治,這種訊息在東海縣不難找到,所以核實是否說謊不難。
另外也有疑點的是,桑某某在1996年(或1997年)帶小花梅至江蘇治病,那董某民、楊某俠婚姻登記申請資料是何年何月?其間有兩年的時間差,這時間差可用小花梅在“流浪乞討”解釋。然在這時間差中,小花梅身上發生過甚麽?
如何認定小花梅是誰,或者是否被拐賣,這是徐州警方的責任了。對董某民而言,虐待及婚內強奸這兩條是跑不了的,檢察院不告的話則失職。
隨著徐州市公安部門的調查,豐縣一樁樁案件會越來越清晰,當地再要瞞天過海欺騙掩飾已經沒有太大的可能。同時隨著各個案件的發現,一個個罪惡網也浮出水麵,是否應該考慮異地查處?
同時,那些低俗的婚鬧也該提到法律的層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