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駐澳洲第八任總領事宋發祥 (二續)
到了魏子京出任中國駐澳洲總領事時,澳洲總領事館的職能產生了變化,其前任曾宗鑒除了管轄新西蘭外,還兼任飛枝(斐濟Fiji)領事。華人要到斐濟﹑湯加Tonga或薩摩Sāmoa等太平洋島國(或由該地區島嶼回國)的話,必然要在悉尼繞道乘搭輪船;另一方麵中國駐澳洲總領事館直接隸屬外交部管理,所有的請示及文件來往也不需要經倫敦方麵審核;同時澳洲的首都也正式在堪培拉運作,這樣一來悉尼在交通上比墨爾砵更具優勢(目前悉尼到堪培拉駕車需時3小時13分鍾,而墨爾砵到堪培拉則需7小時零5分鍾)。在當年的曆史條件下,不少國家選擇在悉尼設立外交使館(例如法國﹑日本﹑比利時﹑丹麥等)。
1924年民國報發文建議中國駐澳洲總領事館遷往雪梨,直至1929年9月4日外交部正式電令移館;10月1日正式移設在雪梨佐治街635號(635 George St, Sydney),8日正式辦公(1)。原墨爾砵領事館改設為分館,僅履行接洽商務及印簽貨單﹑翻譯文件等事;而與澳洲政府交涉及各類護照事項概歸總領事館辦理(2)。
在遷館的過程中,宋發祥犯了兩大錯:(1)借用華商團體購置家俱;(2)挪用了華僑遺產的資金。
先說第一筆:這一筆款項多少,報導中沒有說明;而所購置的家俱應是總領事館所使用,要不然不會在刊登的啟示中稱“業電部請撥另款,以資清理”。可以看到的是1929年9月4日外交部正式電令移館到10月1日正式移設在雪梨,其時間的緊迫可想而知,大概宋發祥希望在其夫人來澳之前(10月25日到雪梨)將館務定下來。就算早就申請移館,在外交部正式電令日卻未必同時撥款。領事館的常規支出是外交部按月付出(有時會延誤,甚至短缺),而領事館的搬遷﹑租用﹑家俱﹑文房等支出卻是實時付款,那就實時懵了。
或者外交部之前曾同意遷館,故宋發祥安排其夫人來澳,幾乎是能銜接上的,資金的時間差,可能宋發祥沒有考慮周詳。
宋發祥個人在雪梨沒有人脈可用,故隻能向商團商借,偏偏中華總商會剛發了的狀紙沒能處理好,礙於是總領事館商借,中華總商會會有限額及歸還日期的前提下借予。然而這一筆款卻是延至一年都未能歸還。宋發祥隻好登報說明了(3)。
第二筆款的事是最清楚不過的。即使向外商借還是不足應用的情況下,隻能挪用存在館中的專項資金了。古往今來,官場中挪用資金的事多了去,如常看當代的扶貧款﹑拆遷款等新聞會有所理解。唯一不同的是,當被挪用或冒用的款項極有可能滔滔江水入大海永不複回,而宋發祥則是待外交部撥款來填補(是否能補全,會有疑問)。
當年領事館日常收入有四種:華僑回國護照﹑外交護照﹑華僑注冊﹑醫生(中醫)注冊。但這些款項是代外交部收取,並需要上繳的(4)。
至於華僑遺產,早期如無人認領一段時間,澳洲政府則會充入國庫。問題在這些款項是外國人的,何時有人認領,有時並不清楚。所以在已有確實認領的款項予以發放,而暫時沒有人認領的交該國領事館保管及尋找死者親屬認領。
前總領事魏子京在離任時將這筆款項共187磅零1便士移交其後任吳勤訓;吳勤訓於任期內因外交部拖欠經費而挪用了一部份,並在1929年8月如數補回。換言之,該款項不是第一次被挪用(5)。
1930年10月宋發祥因雪梨的一份西報(民國報譯作“星期日加殿報”,英文原稱是“Sunday Guardian”)刊登有傷機個人名譽的報導而予以控告,要求賠償10000英磅。民國報則指稱“總領館通訊華僑中有奸徒﹐勾結本埠西文報紙﹐辱罵總領事宋發祥君已非一次﹐謠言惑眾﹐謊謬絕倫;不特破壞宋君個人名譽﹐抑且有損國家體麵﹐殊屬可惡。緣因宋君到任以來熱心僑務﹐視華僑所受苛例待遇﹐不啻切膚之痛﹐屢和澳洲政府提出嚴重交涉﹐雖得不少良好效果﹐然因此遭人嫉視。此次宋君奉令回國﹐於是奸徒乘機謗毀﹐目無法紀;惟事茲個人名譽及國家體麵﹐自未便予以寬容﹐任令放肆。聞宋君現聘請箸名律師向法庭起訴﹐控告該西報館要求賠償損失英金壹萬磅﹐並追究主動人物﹐以儆將來。此事不難水落石出﹐從此一輩宵小﹐想可以銷聲匿跡矣(6)。”
有關宋發祥在澳洲的壞消息及新聞不斷傳到外交部,是故外交部電令宋發祥“調報另候任用”,由副領事李明炎“升署領事代理館務”(7)。
1930年11月22日前,宋發祥與李明炎在職務交接問題上產生矛盾並直接攤牌,結果是李明炎在雪梨各西報登有啟事﹐“謂華僑遺產存款卸任宋領事未經交出﹐聲明不負責任” (8)。宋發祥則在11月29日的東華報上發“宋發祥緊張啟事”,簡錄如下:
“遺產存款一節,祥未移交前曾與該李領事述及對外應慎重發言,因與國家信用有關。此項‘神錢’無論何人不敢妄動。祥因被迫交代債務繁多,且外部積欠另款五百七十餘磅,並一時青黃不接,故暫時墊用,有前例可沿。俟桂總領事到任後自當負責償還,以重公款而清手續”。
可見是李明炎先捅出來,而宋發祥是急速響應。畢竟宋發祥仍在打官司中,這負麵消息在法庭上非常不利。
這下子雪梨的中華總商會待不住了,除了在東華報公開發文要李明炎查明遺產款項情況並公布外,還直接發到外交部告狀。外交部回電則稱“款項如何清理,俟其回國查明辦理”(9)。
宋發祥馬上處於兩難境地。這邊廂官司在打個未完,連住都不知道在那(按規他是應在交接完成後,即盡快乘船回國)。卻官司未完,行不得也哥哥!隻能臨時仍住在總領事的住處,登廣告聲明所有來函除公文必寫領事館收,私人則必須列明他個人收領。
李明炎在東華報發表聲明:“現雖奉令升署領事,代理館務。又因前任違令,抗不交代,尚未執行職務”(10)。
外交部在發電澳洲總領事館令宋發祥回國時,已在物色新的總領事人選,李明炎代理館務屬臨時過度性質。但宋發祥有官司在身,未能實時安排回國,於是乎下令“宋發祥屢抗外交部命令,有犯抗令之罪,特免職”(11)。一時間澳洲各西報紛紛報導。
當新任駐澳洲總領事桂植在1931年1月14日乘船抵達雪梨並即日接任時(12),宋發祥同日乘另一船離開回國,落船歡送為數頗眾(13)。
這裏有必要說說李明炎的履曆了。李明炎為湖北宜昌人﹐現年廿六歲;北京中國大學商科學士﹐曾充隴海路局總務處長﹐外交部編審科及庶務科長﹐外交部考試委員會委員(14)。另外在網上查得1929年上海出版的“中外評論”第28期有署名李明炎的文章,題為“國民外交與官僚外交”,疑為同一人。另外,李明炎在雪梨任期中,還擔任在國民黨總支部開設 “華僑學校”(夜校)的免費校長。上述的履曆是李明炎擔任駐澳洲總領事館副領事及之前的,他回國後的去向沒有查到後續。
新任駐澳洲總領事桂植到任後,李明炎電請外交部要求歸國服務,蒙準後即在2月26日亦乘船回國。接任李明炎職的是在紐西蘭隨習領事餘恩和,據評價是“服務紐館二十餘年,成績優良,於各方麵均能融洽”(14)。
宋發祥在擔任駐澳洲總領事期間隻能說毀譽參半,下圖是雪梨英文報章“The Sun”在1929年5月8日第17頁的漫畫及文章。聊供一笑。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