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日因為寫《美國選舉人團製度的意義》,有回複說美國被歐洲人嘲笑是非民主國家,沒有普選。
回顧美國的開國先父們當初選擇美國的政體時,就決定不選民主體製,而是共和體製。這個十分鍾的視頻很好地解釋了三種政體:極權(寡頭)製,民主製,共和製。
Why America is a Republic, not a Democracy
簡單地說: Democracy is Rule by Majority, Republic is Rule by Law. 民主製是多數人統治;共和是依法治國。視頻中的實例解釋很清楚(35人決定1人的生死-Democracy;或是 35人提起訴訟,由法庭審理,陪審團決定-Republic)。
被大部分美國人忽略的一個事實,無論是《獨立宣言》還是《憲法》,democracy一詞從未提及。當初美國的開國先父們對伴隨民主而滋生的多數人暴政非常警惕。
Founders信奉John Locke三原則-the right of life, liberty and property。他主張政府隻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並且保障人民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自然權利時,其統治才有正當性。Locke相信隻有在取得被統治者的同意時,社會契約才會成立,如果缺乏了這種同意,那麽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權利。正如《獨立宣言》開篇: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pursuit of Happiness 有異議)
幾位Founders關於自由與民主的觀點:
因此,《美國憲法》是為了促進自由(liberty),而不是民主(Democracy)!憲法保證個人的自然權利不被政府和其他個人侵犯。為此,憲法製定了明確可執行的法律保障個人權利。表現在政府的職責範圍被嚴格限製,同時三權分立,相互監督製衡;避免人民用投票直接選舉出所有政府的三個分支,防止產生多數人的暴政,而剝奪了少數人的自由。三權的分立,恰恰說明先父們有意識地反民主Anti-Democracy。
林肯總統深諳政府這樣設置,就是預防出現過度的民主,保證社會穩定。他曾說過: “Don't interfere with anything in the Constitution. That must be maintained, for it is the only safeguard of our liberties. And not to Democrats alone do I make this appeal, but to all who love these great and true principles.”
附議:還有一種說法,美國是federal republic and a constitutional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其中representative democracy指的是立法分支---國會參眾兩院議員---是普選產生的。
再次強調,《憲法》是為了促進自由,而不是促進民主!憲法保證個人的自然權利不被政府和其他個人侵犯。由此產生了美國獨有的政府設置,有嚴格限定的職責範疇,相互監督製衡;也有了獨有的投票機製,公民可以直接選舉他們的代表-參眾議員形成國家的立法機構,但行政和執法機構不能直接選舉,從而避免民主化產生的少數服從多數人專政,侵犯了個人的自由。
參考:
建議博主再就liberty和中文所說的“自由”的意域不同作一番辨析。
這個越琢磨越有味道
怨不得豬黨拚了命也要開關引進非法移民
這是文章最精彩之處。
“民主製是多數人統治;共和是依法治國
自由(liberty和民主(Democracy)的區別,絕對的民主會給自由帶來危害。
憲法的核心是保證自由和限製無限民主的目的是保證自由。”
民主製是多數人統治;共和是依法治國
自由(liberty和民主(Democracy)的區別,絕對的民主會給自由帶來危害。
憲法的核心是保證自由和限製無限民主的目的是保證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