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很多人都看過了各方發布的視頻,加上大量媒體的渲染,不少人開始轉向那位受害者劉女士是在撒謊,所以得出這是一個仙人跳的結論。那到底是不是仙人跳呢?可能性極小。如果真是仙人跳,劉強東強大的律師團早就會把劉強東描述成受害者,而不是為了洗脫強奸而隻是強調兩廂情願了。那如何解釋劉女士在視頻裏和劉強東貌似親密的舉動,然後又報警被強奸呢?這兩件事其實並不矛盾。我下麵給出一個自認為合理的心理分析,首先聲明這完全是我個人的猜想,沒有任何實際證據支持。
絕大多數年經女生麵對劉強東這種級別的成功男士自然是非常崇拜和尊敬的,這種對英雄對權力崇拜的基因,根植在很多女性的內心,相比西方女性,中國女性尤其嚴重,這可以從宮鬥劇,霸道總裁劇在中國大有市場反映出來。一個有錢有權一個溫柔漂亮,初次見麵就產生互相的吸引也屬於人性使然。隻不過,劉女士這種還在校園的女生真正想要是愛情,而不是色情。也許用“愛情”這個詞有點過,但至少是雙方互相喜歡並投入感情的那種關係,在現在這個社會,對方是否已婚已經沒有那麽大的約束力。劉女士的主動親近,有對英雄對權力崇拜的因素,也可能有希望自己未來能得到貴人相助的想法。而劉強東先生想要的隻是色情,而不是愛情。劉女士內心最為氣憤的是:自己對劉強東是崇拜之心,而發現劉強東隻是把自己當一夜情的泄欲工具,這極大的傷害了她的自尊。所以那些目前發布的視頻,並不能解釋劉強東沒有強迫女方的行為,也不能說明這是仙人跳。也許劉女士的初衷有不太符合道德的一麵,畢竟對方是已婚男士,但這並不應該影響強迫劉女士發生性關係是違法行為的判斷。
至於劉女士的證詞和視頻不一致,也許是受到笨蛋律師引導而說的謊言,也許是出於受害者角度出發,誇大了自己的痛苦回憶。這在實際案件和生活中並不少見,記憶並不如我們想象的那麽可信,人的大腦常常會腦補證據才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比如夫妻吵架時常有一方發誓說對方那時候說過什麽,做過什麽,而另一方發誓說自己沒有。有興趣可以去youtube上看Ted talk “How reliable is your memory?” by心理學家Elizabeth Loftus。
我們想要客觀真實地看待一件事,就要盡量避免被情緒所影響,在這個案件中,很多人看了視頻後覺得被劉女士欺騙,被欺騙會讓人產生憤怒的情緒,從而影響了客觀的思考。
謝謝您的評論。但對於您直接人身攻擊的交流方式我不敢苟同。如果真是水軍,倒是可以理解。如果您不是水軍,而這就是您日常生活中的交流方式的話,我隻能報以同情。衷心希望您隻是在網上如此,而不是生活中也這樣。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善待他人也就是善待自己,別做自己負麵情緒的奴隸。
謝謝您的回複和評論。您可能誤解了我最後的一小段話。我提到”可以思考一個問題,如果性行為的前半段有強迫的行為,後半段被迫接受並配合“,並非是說這個案子就肯定是這個情況,而是想說明並非所有判斷都是前後一致黑白分明,即使當事人自己的判斷,也有模糊不清的時候。我並沒有說“劉強東肯定是前半段強迫,劉女士肯定是後半段被迫接受”這樣的話。不過,這本身就是個很小但很能說明問題的例子:一個人的主觀判斷和與實際情況的差異,人們會對一段話加上自己的理解,然後再冠以“肯定”這樣的字眼。
我回複的重點是:“目前的事實還並不足以證明性行為中沒有強迫的成分。如果完全出於兩情相悅的自願,又沒有仙人跳的局,那似乎很難解釋為什麽女方事後馬上會向友人求助,而友人聽了劉女士的陳述就要報警”。這是我有疑惑的地方,而且覺得是一個重要的細節。我的猜測也基於此點,和女權也沒什麽關係。當疑點沒清楚的時候,我覺得應該允許討論,而不是“絕對”,”肯定“地蓋棺定論。我隻是提出了我的猜測,並沒有說那就“肯定”就是事實,歡迎就事論事,平心靜氣的討論,謝謝!
你的這種寫法和思維並不少見,而這正是我們的悲劇:西方好的東西沒學到,這種極端女權主義倒是接受的真快。
瞧她的身材,她的儀態,熟得很!
您說得很對,說強奸的證據很不充分。我之所以提出文章中的這種可能性是基於目前的事實(就是您列出的那些項)還並不足以證明性行為中沒有強迫的成分。如果完全出於兩情相悅的自願,又沒有仙人跳的局,那似乎很難解釋為什麽女方事後馬上會向友人求助,而友人聽了劉女士的陳述就要報警,劉女士應該是分享了一些痛苦的經曆才會有此結果。一個年輕女性從有些喜歡到被強迫發生關係這個過程的內心變化可以非常複雜,尤其是心理本身容易搖擺和脆弱的那種。而且一個人對一件事的判斷並非始終不變,周圍人的言論會有很大影響。可以思考一個問題,如果性行為的前半段有強迫的行為,後半段被迫接受並配合,那這算不算強奸?也許當事人自己很難都給出確切的答複。
忽然想到了《12 angry men》這個電影,“事實再清楚不過了”就和“絕對”,“一定”這些詞一樣,這種判斷也許的確反應了事實,但也許就會讓人忽略一些重要的細節。
1. 不管劉女士坐在劉強東的身邊與否,對方敬酒與否,她在晚飯結束時並沒有大醉
2. 劉女士清醒地,熱情地引導劉強東進入酒店和自己的房間
3. 兩人在房間之中有性行為
4. 劉女士未報警,是另外一個男生報警
5. 警察到時,劉女士將此事陳述為自願
6. 警察並未當時逮捕劉強東,而是送他回自己的住處
7. 劉女士事後推翻自己的陳述,改為強奸
8. 警方調查後認定事實不足,不予起訴
9. 時隔多日後,劉女士重新起訴
10.起訴書中的陳述與錄像中的畫麵嚴重不符。
根據這些,強奸與仙人跳都沒有充足的證據。劉強東因而無強奸之罪,劉女士無敲詐之罪。這樣的基於事實,不加主觀猜想,先入為主的臆斷,難道不是很容易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