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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2)
紐約州在1949年通過Feinberg 法,這個法律沒有新東西,隻是把1939年公務員法改寫為學校教職員工法。該法要求學校解雇所有鼓吹推翻政府的教職員工,編定反政府組織名單,禁止雇用這些組織的成員。盡管沒有任何學校教員因為此法而被解雇,阿德勒等人起訴教育局,認為Feinberg法違憲。紐約州法庭判阿德勒勝訴,判Feinberg法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教育局上訴到紐約上訴法庭,勝訴。紐約上訴法庭判Feinberg法符合憲法。阿德勒上訴到紐約州最高法庭,敗訴;在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還是敗訴。
二、理由
明頓(Minton)法官主筆法院意見認為,紐約教育係統定下的規則教員必須遵守,如果他們信奉顛覆政府的言論,加入那些團體,他們可以不在學校工作,這不妨礙他們的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所以Feinberg法不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學校不雇用他們,並沒有剝奪他們的言論和結社自由。政府雇員當然要忠於政府,反政府人員理當被解雇。Feinberg法不違憲,1939年的公務員法也不違憲。
布萊克法官持異議認為Feinberg法是危險的,它使得學校教員談論國事有被解雇的危險,所以實際上是禁止了教師的言論自由。
道格拉斯法官持異議認為,公民不應該為了取得學校職務而犧牲他們的公民權利。美國憲法沒有將學校教員劃為二等公民,迫使他們放棄他們應有的權利。美國憲法保障所有公民的言論自由,包括教師在內。公立學校是否容忍言論自由,關係到學校能否培養出具備民主精神的公民,所以,Feinberg法嚴重損害了美國民主社會。
Feinberg法嚴重威脅了學術自由,按照這個法律,曆史老師不敢批評西班牙佛朗哥政權,英語老師不敢討論【憤怒的葡萄】,化學老師不敢講蘇聯冶金葉的進步,老師也不敢懷疑韓戰是否明智。這個法律是典型的警察國家法律,老師們的言論總是被監視。
學校當然不能作為共產黨的溫床,教室當然不能作為宣傳馬克思主義的講壇,但是,隻要他們是稱職的教師和守法的公民,他們就不應該由於私人生活、政治哲學和社會信念而被解雇。
布萊克法官附和道格拉斯法官的異議。
三、討論
記得剛到美國的時候,那時中國大陸學生到美國留學的還不多,共產黨國家的人到了美國也是稀有的事件。教授跟我說不用怕,現在不是麥卡錫時代了。我當時並不知道什麽是麥卡錫時代,但我教授的語氣立即使我想起中國的反右運動。
道格拉斯法官異議中講述的,正是中國反右時期的現象。此案是文森法院典型的案例。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42&invol=485
http://www.socialstudieshelp.com/EdLaw.htm
http://supreme.justia.com/us/34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