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217)
2007 (225)
2008 (142)
2010 (96)
2011 (174)
2013 (239)
2014 (120)
2017 (1)
2023 (348)
2024 (102)
2025年12月18日,安省省長福特與卡尼總理簽署了安省與聯邦政府的協議,建立火環經濟特區,以加快安省火環地區關鍵礦產開發項目的審批速度。該協議於2026年1月1日生效。
為了這個省和聯邦合作的經濟特區,安省此前於4月17日通過了5號法案,以清除設立經濟特區的法律障礙。相應地,聯邦政府於6月6日通過了《一個加拿大經濟》法案,其中有於安省5號法案相呼應的國家利益項目快速審批條款。
7月14日,安大略省9個第一民族部落在安大略最高法院對安省5號法案和卡尼《一個加拿大經濟》法案提出起訴,指責快速審批項目繞開了谘詢原住民的程序,告安省政府和聯邦政府違憲。
火環地區地處第九號條約土地。第九號條約簽署於1905-1906年,俗稱詹姆斯灣條約(James Bay Treaty),主要涉及克裏族(Cree)與奧吉布瓦族(Ojibwe),占安省土地麵積三分之二。條約文本把土地讓渡給王室,但沒有原住民文本,原住民是口傳,早期原住民並沒有形成國家形態,沒有土地所有權概念,原住民說他們理解的條約是允許國家建鐵路公路,並沒有讓渡土地,原住民理解的條約是原住民傳統文化的土地共享條約。在其後的訴訟紛爭中,法院根據皇室誠信原則(Honour of the Crown),承認了原住民對條約的“土地共享”解釋。法庭案例R. v. Badger (1996)和R. v. Marshall (1999)都接受了口頭承諾和曆史背景原則,接受了原住民的解釋。條約的產生,基於《1763皇家宣言》。《1763皇家宣言》是加拿大憲法文件,1867年的《英屬北美法案》和1982年的《權利與自由憲章》都重申了《1763年皇家宣言》的有效性。這三個文件都是加拿大憲法文件。
1763年七年戰爭結束,英法簽署了巴黎和約,法國把北美法屬殖民地密西西河以東的土地劃給了英國,而密西西河以西的土地劃給了西班牙。這些土地,原來就是法國壟斷的皮毛貿易地區,七年戰爭在北美就是英國對法國及其原住民聯盟的戰爭。法屬北美並沒有多少法國殖民定居者,主體人口結構還是原住民。原住民人口眾多,而且彪悍,在戰爭中有學會了使用武器,英國經過七年戰爭已經精疲力盡,債台高築,實在沒有能力實際控製這片新殖民地。英法戰爭結束了,法國放下武器了,但原住民還在繼續攻擊英軍,龐蒂亞克戰爭(Pontiac’s War)還在繼續,原住民攻陷了五大湖地區英軍的所有要塞,英國實際上已經失控。為了息事寧人,英國發布了《1763皇家宣言》。

《1763皇家宣言》把殖民者限製在阿巴拉契亞山脈以東,以避免發生原住民和殖民者衝突,因為英帝國已經無力應付新的戰爭。王室壟斷了阿巴拉契亞山脈以西土地的買賣,在法律上建立了英國對這片新的土地的主權,但也承認了原住民對土地的所有權。宣言否定了無主土地之說,殖民者不能未經皇室許可越界定居。但原住民沒有主權,特別是沒有外交權力,不能隨意將土地賣給其它人,必須經由王室代為買賣土地。這就是為什麽安省北部是九號條約土地的原因。由於《1763皇家宣言》,英國以最小的成本,穩定了最大的土地。而該宣言也成為了原住民憲章。原住民成為被王室保護的盟友兼被管理的族群。
英國采用的是普通法或海洋法,即判例法。對《1763皇家宣言》的解釋往往通過案例確立。法庭案例Calder v. British Columbia (1973)確立了原住民土地權利獨立於《1763皇家宣言》而存在。案例Guerin v. The Queen (1984)則根據皇家(國家)土地買賣的壟斷權,而推論出王室對原住民土地負有信托義務(fiduciary duty),由此導出皇家誠信原則(Honour of the Crown)。案例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 (2014)首次承認 未通過條約的原住民土地所有權。案例Delgamuukw v. British Columbia (1997)確立了原住民土地的既存占有權,即原住民土地權利不源於宣言,宣言是證據,而非創設。即原住民打獵不是狩獵許可,而是土地權利。案例Haida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 (Minister of Forests)
和Taku River Tlingit First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 (Project Assessment Director)奠定了協商與同意(Duty to Consult and Accommodate)程序的法律基礎。
宣言是對新得到的土地的主權宣示,核心是壟斷土地買賣。對於巴黎協議法國讓渡的土地,英國沒有能力軍事占領,因此以此宣言在法律上確立主權,並把原住民從敵人變成盟友。即,如果英國有足夠財力和支持原住民武裝,美國獨立戰爭就可能失敗,英國也能阻止美國西部擴張。
由於以《1763皇家宣言》法律確立主權,而非軍事占領,英國對加拿大的殖民並沒有完成。大英帝國給北美殖民進程踩了個急刹車,殖民不以軍事征服完成,隻是以法律確立君主主權,土地產權仍然在原住民手中。宣言把這種半殖民狀態法律固化。宣言是殖民未完成的文本證據,土地所有權從來沒有讓渡給英國殖民者。英國(加拿大)並沒有得到殖民地的土地產權。宣言將原住民與殖民者的衝突的政治問題變成了一個法律問題,把衝突暫時擱置,延後,並製度化為程序。加拿大今天礦產開發遇到的原住民土地難題,是1763年原住民與殖民者政治衝突的延續。各級政府對土地沒有產權,隻有受原住民委托的管理權。既然是委托責任,就必須有協商與同意程序。
宣言是主權宣示,是殖民合法啟動,但土地沒有移交,殖民從未完成,必須通過以後長期的條約、協商和補償等補丁打補丁地在曆史長河中磨合。火環原住民要求協商和同意,就是抵抗殖民的延續。
原住民歸還土地運動旨在奪回主權,但主權是《1763皇家宣言》的核心,法院不會退讓。如今歸還土地走得最遠的,就是原住民與政府共同管理公自然保護區,原住民因此介入環境保護,介入項目環境評估程序中。環境保護,成為原住民的一個政治工具,彰顯原住民對土地的所有權。
《1763皇家宣言》就是半殖民地加拿大的一個死扣,原住民以此法統申訴土地權益,加拿大政府依賴此宣言堅持主權。
卡尼的《一個加拿大經濟》法案是重大國家決策,主權國家就應該可以實施這個決策。但是,基礎設施開礦采伐森林等都涉及到土地,而原住民有土地所有權。由於國家對原住民土地負有信托義務,土地的使用必然觸發“協商與同意”程序,有些時候幾乎等於原住民的否決權。但是,原住民沒有主權,也沒有共享的主權,隻有程序製度。這和香港可以高度自治,但主權依然屬於中國一樣。原住民有土地權利和自治權,但沒有主權。由於這個“協商與同意”的程序,加拿大主權行使阻力巨大。原住民沒有主權與公司簽訂礦產開發項目,礦產開發項目必須由政府代理原住民與公司簽訂,而這個過程必須有協商與同意程序。卡尼《一個加拿大經濟》的主權行為不具備天然正當性,必須受到“協商與同意”程序約束。“協商與同意”程序的失敗,就是主權行為的無效,就意味著開發許可被撤銷,項目被法院叫停,法案被判違憲。主權不自動產生效果,而可以被程序“凍結”。
君主在加拿大政治中已經儀式化,實權在民選責任政府手中。由於法律的延續性,以前的王室壟斷土地買賣變為如今的政府壟斷土地買賣。以前的皇家誠信傳承為今天的國家誠信,即國家作為原住民土地托管人有保護原住民土地權益的義務。按照加拿大憲法,與原住民協商並征得原住民同意是礦產開發必經程序。沒有項目可以繞開協商與同意的程序而快速通過審查。原住民的訴狀已經交到安大略最高法院,就等法院審理判斷了。
(喬治三世國王)
奉上帝恩典,大不列顛、法國及愛爾蘭之國王,信仰之捍衛者等,喬治三世,向所有臣民致意:
鑒於全能的上帝已仁慈地將原先為法國王所有之加拿大領地,以及其他若幹位於北美大陸的廣大領土與島嶼,置於我方統治之下;而我們出於對臣民福祉與本帝國安全的關切,認為有必要對這些新並入我王權之廣闊地區的治理、定居及貿易加以妥善安排,因此,憑借本王之樞密院之建議,特此正式頒布、宣告並命令如下:
我們特此設立並建立以下政府與殖民地:
魁北克省(Province of Quebec)
東佛羅裏達(East Florida)
西佛羅裏達(West Florida)
格林納達(Grenada)
並劃定其各自的邊界,授予其總督或副總督以本王名義行使文職與軍事權力。
我們授權各殖民地總督,在條件許可時,經本王同意並依照英國法律傳統,召集由自由土地所有者組成的議會,以製定符合英國法律精神的法律與條例,惟不得與本王之法律相抵觸。
凡我王之臣民,凡已在上述新設殖民地定居,或今後願意遷居者,皆可在當地依法申請土地授予,並享有英格蘭臣民之一切權利與自由。
而鑒於多支與我方結盟、並生活於我王保護之下的印第安民族(Indians),其福祉與安全對我王之榮譽與帝國利益至關重要,我們鄭重宣告並命令如下:
凡位於哈德遜灣公司特許地之外、以及任何未被我們明確割讓或購買之土地,均保留給印第安民族作為其狩獵與居住之用。
因此,我們嚴令並禁止:
任何我王之臣民,
不得擅自進入、定居或占據上述保留給印第安民族的土地。
我們進一步明確規定:
若任何印第安民族願意出售其土地,該等土地隻能在我方官方召集的公共會議上,由本王或本王授權之總督或專員代表王室購買。
任何私人直接購買印第安土地的行為,均屬非法、無效。
凡已擅自侵占或定居於上述印第安保留地之臣民,須立即撤離;我們已指示有關總督與軍事官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執行此命令。
為防止欺詐與濫用,並維持與印第安民族的友好關係,任何人如欲與印第安人進行貿易,必須取得殖民地政府所頒發的正式許可證,並遵守相關法規。
本宣言自公布之日起即具完全效力,任何與本宣言相抵觸之殖民地命令、土地授予或私人行為,均視為無效。
特此昭告。
於我王在位第三年,
公元一七六三年十月七日,
在聖詹姆斯宮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