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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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穆恩訴伊利諾斯州

(2007-11-25 15:54:59) 下一個

一、格吉蘭運動背景(Granger Movement

此案是一係列格吉蘭案例中最著名的一個。格吉蘭組織【1】成立於1867年,成立初期隻是一個農民友好互助的組織。南北戰爭結束後,美國陷入通縮時期。通縮對負有債務的農民是一個沉重的負擔【2】,農產品價格下跌,賣出一年收成難以還債。雪上加霜的是鐵路和航運這些天然壟斷行業還不斷提高價格。麵對農民的沉重負擔,格蘭吉組織演變成一個武裝的政治組織,格蘭吉作家和演說家很快就贏得了公眾輿論,不久他們就把格蘭吉組織的領導選進了伊利諾斯州的立法機構。

 

鐵路壟斷之一就是鐵路擁有的穀倉。格蘭吉組織控製了州議會以後,於1870修改了州憲法,通過了穀倉法案,對超過十萬人口的城鎮中的穀倉,規定了一個比當時市價低得多的最高收費價格。該法案於1871年開始實施。

 

二、故事 Munn v. Illinois (1877)

穆恩擁有一個大穀倉,他沒有注冊穀倉,並收取了高於州規定價格的穀倉費用。穆恩因此被縣法庭裁定為非法經營穀倉,被判罰金100美元。穆恩不服,上訴到伊利諾斯州最高法庭,州最高法庭維持原判。穆恩再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最高法院還是維持原判。

 

三、理由

穆恩上訴申辯道: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州立法機構不得不經過正當程序剝奪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不得在司法管轄權內拒絕對個人的平等保護。

 

司法評論認為,對穀倉的價格的限製,不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立法機構不得不經過正當程序剝奪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條文。個人是社會中的一員,它對自己的私有財產有絕對權利。但是,政府就是統治社會的,就是要規範社會中各成員之間的行為。早在200年前(現在算起來就是三百多年前了),英國大法官黑爾(Hale)【3】就說過,當私有財產影響了共眾利益的時候,它就不再是司法管轄權內的私有財產了【4】。伊利諾斯州的穀倉是五大湖周邊各州水陸運輸係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公眾利益影響極大,對其進行注冊管理是正當的。

 

立法機構規範商業的權力,是有可能被濫用的,但是這不足以否定政府行使這個權力。人民應該行使選舉權來防止政府濫用這個權力,而不應該求助於法院來防止政府濫用這個權力。

 

四、討論

根據司法評論的這個推理,政府可以幹預商業,而且司法機構不製約政府的這個權力。如此解釋,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的保護財產條文就形同虛設了。這個“法院不製約政府的權力,製約政府依靠選舉”的教義很快就被拋棄了,後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成為保護私有財產的重要依據。

 

此案司法評論引用英國曆史上的大法官的黑爾的語錄,認為用私有財產要挾公眾利益的時候就停止為私有財產,這奠定了美國以後反壟斷各案的法理,對界定財產保護和反壟斷邊界很重要。如釘子戶的私有財產是否影響公眾利益,政府是否可以強製買賣?知識產權是否為了維護技術壟斷而阻礙了技術的應用和傳播?解決這些問題時參照黑爾的語錄很有教益。

 

五、鏈接

【1】    http://www.infoplease.com/ce6/history/A0821549.html

【2】    http://blog.wenxuecity.com/blogview.php?date=200703&postID=6732

【3】    http://www.nndb.com/people/980/000103671/

【4】    http://unenumerated.blogspot.com/2006/09/blown-down-in-wind-property-rights-and.html

【5】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94&invol=113

【6】    http://www.csamerican.com/SC.asp?r=94+U.S.+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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