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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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庫勒訴費港

(2007-11-03 19:06:23) 下一個

一、故事 Cooley v. Board of Wardens of the Port of Philadelphia (1852)

1803年賓州立法要求所有進出費城港的船隻必繳納領航費,由費城港領航員領航進出港,否則將被處以罰款。庫勒的兩艘船進入費城港沒有雇用費城港領航員,而且還拒付罰款。港口為此在州法院起訴庫勒,勝訴。庫勒不服判決,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維持原判。

 

二、理由

按照案例法,如果援引《吉本斯訴奧格登》一案,州立法管理航運是違憲的。此案推翻了馬歇爾關於州無權立法管理跨州的商業的觀點。司法評論認為,憲法雖然賦予國會立法規範跨州商業的權力,但是,這個權力不是國會專有,視具體個案,有些商業規範需要國會專斷,而另一些商業規範的權力需要國會和各州共有。即憲法賦予國會規範商業的權力,不排斥各州自己規範商業的權力。

 

另外有各別法官意見雖然結論與多數意見相同,但推理不同。各別法官認為,港口規範的權力是國會在憲法通過之前已經賦予了各州,憲法沒有回溯效力,不能剝奪各州立法規範港口,各州立法規範港口是製度遺產。

 

三、討論

此案重要性在於否定了馬歇爾關於國會獨享規範跨州商業的權力。但是此案的推理模糊,以後很少有引用此案來斷案的案例。

 

讀者通過此案可以體會到憲法在司法評論下變化很快很大。美國國會和各州的權力分配,和中國的中央和地方權力分配類似,很難有一個難劃一刻板的規定,往往要因時因事而個案處理。此案與《吉本斯訴奧格登》一案同為航運,同樣涉及跨州商業,但判決完全相反。

 

後邊我們將有其它案例,提供如何判斷州立法是否違憲的原則。這裏我們知道的是各州有具體特殊情況,有些商業規範由州立法比國會立法更現實。

 

四、鏈接

http://supreme.justia.com/us/53/299/case.html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053_0299_ZS.html

http://www.pbs.org/wnet/supremecourt/antebellum/landmark_cooley.html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friend=nytimes&navby=case&court=us&vol=53&invol=299&pageno=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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