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一等於五

從九裏到南太平洋,終於停止流浪,棲息於白雲的故鄉Auckland, 小孩的故鄉由此確定。邊走邊唱,不想遺忘,或被遺忘。
正文

個人家庭與政府的相互信托關係

(2020-08-07 19:32:40) 下一個
個人,家庭和國家的相互信托關係(二)
 
上篇開了個頭,在接送小孩周末補課的空閑再聊聊信托。由於時間關係,自己的微信文章都是筆隨心走一氣嗬成於閑暇,前有女兒們的溫柔催促,後有河東獅吼責罵。常有拚寫語法和結構的瑕疵,講大白話而已,非專業文章。等退休了可能會整理編輯,現在隻是記錄一些自己需要記錄的文字。請理解見諒。
 
大約100年前,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的土地房產是可以登記在婦女的名下的。(常說理想很豐滿,現實太節骨:60年前,美國黑人與白人不可以同車同校,新西蘭的華人即使本地出生也是沒有公民身份所以沒有選舉權利,中國大陸是沒有合法私有財產權因為一切都是公有屬國家集體的)正因為如此,過去的貴族是沒有辦法把主要財產留給自己的太太和女兒。尤其一旦發生戰爭等特殊緊急情況,像我這樣隻有仨個女兒的人就很無奈。萬一有什麽事情發生,財產隻好任由自己家族裏其他男性來安排,到時候自己的太太小孩有沒有被照顧好就是一個自己沒有辦法控製的懸疑。偉大的英國人把更偉大的中國人發明的程嬰救孤和白帝城托孤信托概念開始法律化(英國人的偉大在於創造並繼承發展了case law, 所以上千年的案例都記錄保存在案,提供專業學習查詢,你可以清楚地發現所有案例判決的進提台階,來龍去脈,絕對不是個人拍腦袋的結果。像川普對微信的禁令在仍然堅持英國法律的英加澳新其他五眼聯盟國家是很難實現的,法院上訴就可以花費很多年的,最後裁決結果應該是不一樣的)
 
於是乎,專業的信托人應運而生,如律師,教友或其他可以信任委托的男性同胞。隻要他們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代為持有某些財產並按當事人的具體意願去管理和將來分配給特別指定的受益人就好。這種信任委托關係就是專業信托的由來。信托管理人對委托人的承擔的責任叫fiduciary duty. 由於委托的財產所有權和管理權的自由,所以被委托的管理人責任自然重大,嚴厲。fiduciary duty 可以翻譯為我們稱作絕對忠誠的義務。嚴肅地講,你是代為持有,萬不可取而代之而真正占用占有信托財產,否則東窗事發後人頭落地或者被流放澳大利亞(請參看律師出生的英國作家狄更斯的諸多小說)。
 
目前為止,在英國和其他國家,信托的管理必須是有專業人士如律師來代理。90年代我剛來新西蘭的時候第一次買房接觸信托的概念,當時的漂亮女律師送了我三本關於信托的書籍。認真地看完,一切都很好,就是必須雇傭自己律師做信托管理人,任何重大決定每次必須由她參與簽字受不了,除了費用,還是沒有信任(因為中新不同的法律製度和律師的角色地位根本的不同。在西方,律師是司法係統的officer, 享有一些特定的專屬權利和維權義務)。
 
隻到21世紀初期,新西蘭雖小國寡民但出了一個非常有個性的信托律師Ross Holmes (我曾經的雇主,法律啟蒙人)。關於這個律師和他的理念以後有機會再聊,反正平地一聲春雷,他先天劈地辯論說英國或新西蘭法律從來沒有禁止過你自己做你自己信托的管理人,隻要你不是自己信托的唯一收益人就好。因為你自己成立信托委托自己管理並且你自己就是唯一收益人等於你自己就是所托財產的真正主人所有者,信托概念就不成立,聽起來是不是很繞口?但我自己成立信托放5萬元資產由自己暫時管理將來用做我小孩讀書旅遊和我自己退休陪玩的相關開支,這樣的信托當然普遍存在,合理合法。
 
如此的辯論一旦通過,猶如長江三峽大壩泄洪。在短短的不到30年,新西蘭人成立的由自己做信托管理人的家庭信托如雨後春筍。當然這裏講的是家庭範圍內財產管理保護的信托。
 
老移民由於觀念轉化的不易,往往對信托的利用不如後來的年輕移民。隻有到了開始考慮為幫助自己小孩買房置業時才意識到信托的實用意義。簡單講,新西蘭的婚姻財產分配沒有婚前婚後之說;為了愛情的自由方便,也沒有婚姻的過失方,也就是說勞燕分飛時分配財產的時候男女或男男或女女一律平等,小孩弱男婦女或弱勢群體更需多多保護。在早期代理的很多案例裏,小夫妻分手痛快,背後被分配的父母財產讓自己的父母感到很痛苦。現在大家開始意識到原來懂得利用信托不失為一個家庭財產保護的有力法律手段:因為信托不與誰同居,不輕易與誰做生意合作承擔風險,更不怕政府政策朝三暮四,如遺產稅務,甚至行政罰沒等。信托的各種應用開始在華人社區漸漸流行。香港梅豔芳的遺產處置,實現了自己對信托財產的身後控製,回避了如果通過遺囑安排而不可避免的遺產爭奪和法庭參與判決權。因為遺囑可以被挑戰,而信托的安排更隱秘和安全。但大家必須謹慎選擇信托專家的建議,終究這是一個綜合而且涉及很多考量的法律領域。
 
作為移民的一員,剛開始我們羨慕的大多是海外的充足資源。漸漸地我們接受的卻是當地的法律文化,尤其是他們的法律賦予的權利和責任。權利的享受固然可喜可歡,責任的承擔如影相隨。不懂法律從來就不是好的借口和辯護。西方的法律世界沒有竇娥六月飄雪,秦香蓮跪轎和背後眾人期待的青天老爺更沒有萬民救星。有的都是同一法律下共同適用的相互監督相互信任與不信任。法律麵前力爭人人平等,受委屈利用法律保護自己;對他人造成損失或傷害要承擔責任,be accountable ,沒有僥幸和逃避。隻有如此,全民上下才會對自己的法律有信任有信心有委托。否則法律就是裹腳布。對有信任的法律下運作的政府當然有信任有信心,反之也然。
 
也許我已經講了國民與政府的信任委托關係,健康的法律是基石,是信任的體現。
 
下次再聊雇傭,小孩撫養過程的信托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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