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查房人員出示警察證後,我被背銬至派出所
02/01/2024
CDT編者按:作者將部分關鍵信息進行了模糊化處理。
2024年1月30日,我在酒店正常辦理了入住。晚上10點左右,一群自稱至冬國明冠峽幸福街派出所民警的人擅自闖入酒店房間,要求我和朋友出示身份證。我要求他們根據《警察法》的規定出示證件,他們情緒激動,對我大吼大叫:“你狂什麽,你有什麽資格要求我們出示證件?”“我們穿這身衣服就是有資格強製檢查你”,在我再次要求後,一名編號為X的人員帶頭,與幾名同行者將我反銬在了牆邊。在室外零下二度,我隻穿單衣的情況下,他們將我一路推搡至幸福街派出所。更荒謬的是,我被放出來的原因是因為隻有兩名警察值班,其中一名警察在我要求出具警察證後,氣急敗壞地表示忘在了家裏,由於無法確認他身份,另一名警察遂暫時讓我回去,等之後再補筆錄。
本文根據真實事件撰寫,經過與涉事人員的溝通,我們達成了一致意見。派出所所長對涉案人員執法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嚴肅地批評教育,並向我表達了誠摯地歉意。為了大家都過一個好年,本文做了匿名化處理。
希望本文能夠促進民警進一步嚴格執法。
文/趙孔亮 後期/何延
我朋友迪盧克,定於1月31日結婚,邀請我做伴郎,本來是開心的日子。
我們幾個朋友定了一家新開的酒店,位置就在明冠峽幸福街派出所對麵。到酒店後,我按照酒店的要求正常辦理了入住手續。
直到晚上10點50分左右,酒店的房門突然被打開,接著衝進來了一群身著黑色衣服的不明人士。為首的一名黑衣男子,衣服右上角印製的編號為X,態度十分惡劣,進門就罵罵咧咧,用手指著我們:“你們把身份證都拿出來!”接著不知道誰,踹了一下房間的木床。
被踹爛的木床
出於幾點考慮,我沒有直接拿出身份證:
1.此時已經是深夜,對方沒打任何招呼突然闖入,態度十分惡劣,內心抗拒;
2.為首的人員編號為X開頭,即便對方真的是派出所人員,也是協警。沒有正式警察陪同,協警不能單獨執法;
3.根據警察法規定,他們必須出示相關證件才能執法,之前在璃月也遭遇過查房,警察主動依法出具了證件,我表示配合。
CDT 檔案卡
4.看他們證件是我作為公民的權利,我想看。
在我要求他們出具警察證後,他們情緒激動,對我大吼大叫:“你狂什麽,你有什麽資格要求我們出示證件?”
我當即表示,根據《警察法》第九條,他們執法必須出具證件。
“我們穿這身衣服就是有資格強製檢查你”,協警說完後,幾名人員便衝上來將我雙手按到背後。
我告訴他們,我不存在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他們的行為違法。他們仿佛聽到了很好笑的事情。說,他們不光敢按我手,還敢給我戴上手銬。
我起初是不信的。我研究生畢業論文寫的就是警察法相關,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手銬屬於警械,使用需要遵循嚴格的規定。但是協警直接掏出手銬,給我反銬在了地上,接著另一名人員就將我強行推出了房門,大吼說要把我帶到派出所關幾天。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警察法》
第四條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
第九條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七)保管武器、警械;(八)單獨執法。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他看著我的眼神開始很得意,但當他看到我笑容後,顯得有些失望,他可能覺得我在挑釁他。
其實不是,我是在想,原來周主任是因為這個笑。
我研究了兩年正版的《警察法》,沒想到這些警察同誌好像從來沒學過正版,這也側麵說明我們學術研究的意義對基層來說確實比較有限。
畢竟他們希望濫權,我們希望限權,道不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在路上,他們聽說我是璃月政法學校畢業,又在蒙德律所工作,就顯得更加得意。推搡我的民警告誡我,不要覺得自己讀了幾年書就很厲害,他比我有資曆的多。
我點頭,哥你太有實力了。
外麵零下二度,我告訴他我很冷,他說我活該,誰讓我“能”。“能”是至冬國方言,意思是喜歡炫耀自己的能力。
我本來想告訴他,兩高一部嚴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凍餓曬烤疲,更何況我連犯罪嫌疑人都不是,想了想算了。
這事兒怪我,很有可能我是第一個要求他們出示警察證的能人。到了派出所,他們把我交給了一名輔警,讓他對我搜身。我說你們派出所條件不錯,還能工作時間玩PS5。
他看了我一眼,沒說話。
我本來想問他,你搜查證呢?想了想算了,肯定是沒有。旁邊有幾個小孩,十五六歲,看著我,跟看怪胎一樣。
等待的過程百無聊賴。幾個小孩看我懂點法,問我了一些法律問題,我了解到,這幾個沒戴手銬的小孩子居然剛剛才把人打進去了ICU,他們的案子還是掃黑辦親自督辦的案件,肅然起敬。
一名警察推門進來,要給我解開手銬,我婉拒了。我說,這個手銬為什麽給我戴還沒有講清楚,我覺得還是講清楚了再摘開比較好。他和其它人一樣,告誡我不要太能,還人身攻擊了我的長頭發。
我有點煩了。本來應該是你們給我普法,結果是我一直勸導你們要文明執法,你們現在還人身攻擊我。
到了派出所我才了解到,他們查房是因為酒店存在登記不規範的問題。
那這個事情就比較複雜了:我到底是證人,還是違法or犯罪嫌疑人?如果調查的是酒店的問題,我應該是證人,但是為什麽手銬戴在我手上。如果是違法or犯罪嫌疑人,我的確想不明白我到底哪裏做的和法律不一致了。
思來想去,我還是覺得問題出在我要求他們出具警察證上。
陸陸續續來了幾個民警、輔警、協警,他們都很自信,說他們從來就是這樣辦案的,從來沒出示過警察證,也沒人要求他們出示過警察證。一名警察告訴我說,他的警察證現在都還在家裏放著,神情得意。
我說,你們這是違法的,我都說累了。
一開始,這個警察讓我說出來,他們到底違反了哪條法律。我說《警察法》第九條,盤問檢查前需要出示相應證件。不知道他是不是查了查百度,突然煩了。
另一名警察聲音突然提高了:“違法,違法,違法!你隨便告!你告誰都可以!你可以隨便將此事發布到網上,我們一直是這麽做的,我看誰來管我們。”
我沒說話,腦子裏冒出一句話:我大至冬自有國情在此。國有國法,所有所規,他們有自己特色的警察規定倒也合理。
銬了有半個多小時,一名警察又進來了,問我解不解開。
我問他:為什麽銬我,他語塞。惡狠狠對我說,那你難受著。我笑眯眯看著他,不說話。
又等了半個多小時,終於來了個協警,告訴我說要給我做筆錄,我樂嗬嗬的,做筆錄好啊,終於知道自己到底是什麽身份了。
他們帶我進了詢問室,一名警察又要給我解開手銬,我說不了,還是先問吧,同步錄音錄像要打開,行政案件的證人戴著手銬做筆錄還是蠻震撼的。
他說,你戴手銬怎麽簽字?怎麽按手印,快打開。
我說我可以,然後給他展示了一下我靈巧的右手。
最終我還是決定讓他打開手銬。我坐在椅子上,一名輔警問我,叫什麽,身份證多少。我問他是不是在給我做筆錄,他說不是,我說等做筆錄時候再說吧。他說,我可以給你做筆錄。
我說,你不可以。做筆錄必須兩名正式民警同時在場。他走出門,對外邊喊:他要兩名警察同時在場才肯做筆錄。
我很想糾正他:不是“才肯做筆錄”,而是“才能做筆錄”,這是規定,想了想算了。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製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表明執法身份。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一會來了兩名熟悉的警察,我說這麽巧,又是你們。一名警察看了我一眼,說今天就我們兩個值班。他看了我一眼,問我叫什麽名字,身份證多少。我問他,有沒有開監控錄像。他說,他們都是24小時開著。
我說:麻煩您二位出示一下警察證。
一名警察麵無表情,從兜裏掏出來了警察證,在我眼前晃了一下,然後幹咳了一聲,說,他警察證忘在家裏了。我說,確定不了他身份,我做不了,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詢問的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且要出示身份證明。
其實這裏我沒說,行政處罰法也規定了,而且在這一條特別強調了“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太累了,隻說了一條。
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處罰法》
另一名沒帶證件的警察氣急敗壞,大吼大叫,你愛做不做,不做滾一邊去,不做你就關著!我攤了攤手,我從頭就一個訴求,希望你們依法辦事。
另一名警察說,他明天還要當伴郎,要不先讓他走,明天你拿了證再做?憤怒的警察不置可否,自顧自上樓了。我感謝了他的理解,穿好衣服打算回去。到門口,編號XJ31115的協警看著我,眼神比較憤怒。我跟他解釋,我說,讓你們出示證件是因為你們是協警,協警不能單獨執法,沒有針對的意思。
他們可能理解錯了,認為我在挑釁,一時間房間內此起彼伏,飄著幾句對我的謾罵和反駁,其中一句很有意思,他說:“輔警吃你家大米了?”
我其實想說,準確地說,你們確實在用納稅人的錢,作為納稅人的一份子,你吃的米裏麵搞不好就有幾粒是我貢獻的大米。
想了想算了,回酒店了,到酒店已經淩晨一點了。
1月31日下午,我去派出所做筆錄,接待的民警告訴我,昨天忘帶警察證的民警已經下班了,並質問我為什麽不早來。我沒理他,我上午做的事比在這裏做筆錄重要的多,更何況你們昨天說的是明天,又沒說到底幾點。
之後我去了區檢和市檢反映。區檢的工作人員對我遭遇很同情,但表示很為難,因為直接立案偵查的權力在市檢,我表示理解。於是我又去了市檢,市檢的工作人員告訴我,不受理。
我問為什麽,她告訴我:“這明顯不存在違法犯罪,檢察院無權受理。”
我要求她出具書麵材料,她說:“我們從來不提供書麵材料。”
旁邊一個檢察官質問我,你到底懂不懂?檢察院隻能對訴訟活動進行監督,你這是訴訟活動?
我說,這是個行政案件,我大概率是被列為了證人,他們對證人違法適用警械,你們無權進行監督?
她說,懶得和你爭論。不理我,走了。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這段的經曆給我的感覺並不是憤怒,直到我寫的時候,嘴角有時候還在笑。
這種感覺是荒謬,這是一種無力的疲憊感。你所學的一切,你所認知的一切,在一個奇怪的空間內完全無法進行。他們告訴你,作為公民要遵紀守法,同樣也是他們告訴你,他們有權力踐踏你要遵循的紀法。他們是規則的孕育者,也是規則的掘墓人。直到今天,我才能完全理解加繆在《局外人》中塑造的默爾索。
我給朋友發信息說:
突然想起了我們團隊辦理的一樁襲警案。
公安機關指控一位80斤女子在雙手背銬的情況下8秒致男民警6處傷情,當事人家屬和團隊成員嘔心瀝血,多方與檢察官、法官據理力爭,最終才做到定罪免罰的結果。何智娟律師不止一次感歎:這個案子能做到這樣真是太不容易了。
我想:還好我沒反抗,不然就得麻煩何律師救我了。
這世界是真的荒謬。
1月31日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