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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極端欺淩事件:9歲施暴者隻被訓誡

(2023-09-26 23:44:47) 下一個

小學生極端欺淩事件:9歲施暴者隻被訓誡,央媒發聲:子不教,父之過!律師:可以起訴監護人

每日經濟新聞  2023-09-27 每經編輯 王月龍    

https://www.nbd.com.cn/articles/2023-09-27/3037096.html

山西省大同市大成雙語學校一小學生遭同班兩男生欺淩,近日引發關注。

9月26日,大同市聯合工作組發布通報稱,經查,大成雙語學校小學生趙某某(男,9歲)、晉某某(男,9歲)對同寢室同學孫某某(男,10歲)多次實施辱罵、毆打、欺淩等嚴重不良行為。因趙某某、晉某某均係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趙某某、晉某某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此事因實施欺淩者行為惡劣引起廣泛關注,同時引發關於如何對有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進行矯治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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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者家長代筆寫的道歉信

知名大V:這個年齡隻能這樣

律師:可以起訴監護人

知名大V”江寧婆婆“9月26日發文表示,因為這兩個孩子年齡實在太小了(9歲)。哪怕是過去的一些措施,什麽少管所之類的,也從來沒有把年齡劃到這麽低的區間。現在的專門(工讀)學校也不能低於12歲。所以這個年齡,真的就,隻能這樣。

“江寧婆婆”表示,眼下最嚴重的是,當下極其快速發展的信息時代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處理滯後的突出矛盾。現在的小孩子能獲取信息的途徑比我們小時候多太多了。經常會出現家長和老師完全不知道的事情,但是孩子很清楚。我們的立法要跟上時代。“江寧婆婆”還指出,“對於極特殊的,極少見的人類個體,做出的極端行為,我們是不是應該考慮以他的具體行為來具體研究懲處措施,而不是用年齡一刀切。”

家長在網上發布相關貼子,貼文簡直觸目驚心,10周歲的受害人遭遇了被毆打等惡劣行為,甚至被對方侵犯。

據揚子晚報,江蘇加達加律師事務所石澤華律師表示,此事件中因兩施暴者年齡過小,依據現有行政處理法規,警方已作出頂格處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石澤華律師表示,該事件中被欺淩的小學生孫某某確實受到了長期傷害,施暴者監護人需要對孫某某的後續醫療費用、心理疏導費用、精神損傷費用等經濟方麵進行賠償,“受害者家長可直接起訴施暴者監護人,要求進行民事賠償,讓對方為自己小孩的行為付出代價。”

石澤華律師表示,如果受害人受到了人身損害,則根據《民法典》第1200條的規定,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本事件中,如果學校無法證明已經盡到相關職責,同樣應當承擔責任。”

央媒發聲:“子不教,父之過”

立法應該跟上時代

9月26日,央視網發表評論文章稱,欺淩者行為之惡劣、手段之暴戾,無不令人不寒而栗。我們甚至不願再複述那些無恥而殘暴的行徑,難以想象這竟然是兩個十歲左右的孩子所為。但這份通報不但未能平息大家的怒火,反而讓輿論再次沸騰。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公眾普遍認為,對欺淩者的處罰太輕了。

依法辦案無可非議,但對待校園欺淩這類事件,相關部門應首先認識到一點,必須把保護和救濟受害者放在核心位置。一方麵,要開辟特殊渠道、通過多種方式為受害者提供最大可能的幫助,讓他們能盡快走出陰影;另一方麵,“子不教,父之過”,就是要對施害者及其監護者給予有力的懲戒,這絕不僅僅是對受害者的一種撫慰,也是對那些潛在的施暴者給予一個警示。

長期以來,對隻看年齡來劃分刑事責任和法律責任,社會各界一直有比較密集的討論。茲事體大,確實需要審慎對待。但必須提醒的是,當今信息時代,未成年人獲取信息的途徑、效率、能力已經超乎想象,有些孩子成熟得異常迅速。像此案中兩個“小惡魔”的行為,還有之前逼同學吃糞等暴行,已經遠遠超出了成年人正常理解的範圍。對這些新問題、新現象、新趨勢,立法是不是應該跟上時代呢?

人民網評論則指出,必須追問的是,他們的監護人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警方已對他們的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這是基本操作。孩子欺淩了他人,家長不能雙肩一聳、兩手一攤就算完事,除了道歉、賠償等,更需反思教育方式,以及承擔疏於教導的責任。如果對自家的孩子不嚴加管教,他們就可能傷害他人,最終搭上自己的前途。

不管是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都應該對校園欺淩事件零容忍,都應該依法承擔責任。此次事件是對各級學校的一次警示教育,為校園管理敲響警鍾。不僅平時要嚴格管理,避免出現欺淩事件,更需要在出了問題不掩蓋問題,不能妄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唯有實事求是,方能變被動為主動,方能讓學生和家長放心。該管卻不管,該製止卻不製止,學校失聲,監管失靈,無疑就是縱容,成為了幫凶。

編輯|王月龍 杜恒峰

校對|孫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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