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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奸殺人之後 未成年成為了免死金牌

(2023-07-26 04:47:41) 下一個

強奸殺人之後,‘未成年’成為了‘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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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度新聞  

未成年人犯罪再次引發巨大爭議。7月7日,初中女生遭強奸殺害案在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由於被告柳某某犯罪時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最終判決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法院支持原告喪葬費及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費用5.5萬餘元。

在這起案件中,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凶手也是未成年人,因此判決一出,引起強烈反響。判決書顯示,為掩蓋強奸罪行,柳某某采取捂口鼻、掐脖子、用菜刀割脖子等暴力手段,殺害了女孩。一些網友認為,柳某某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意深,社會危害性大,應當從嚴判處死刑或者死緩。

實際上,就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對柳某某的量刑已經是在法律界限中的從嚴頂格判決,根據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裏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緩)。也就是說,由於法律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不得適用死刑,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的主刑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因此,宜春中院判決柳某某無期徒刑雖然不符合部分老百姓心目中的“一命償一命”主張,但是卻符合目前的法律規定,也符合我國對於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感化為主的方針政策。至於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可以判處死刑,則是立法層麵需要解決的問題。

但即使《刑法》修改了未成年人的量刑幅度,使未成年人犯罪最高可判處死刑,在本案中依然無法從嚴對柳某某判處死刑。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刑法的溯及力原則是從舊兼從輕,也就是新法如果對同一行為的量刑重於舊法,適用舊法,因此本案判決一旦生效,由於舊法輕於新法,也不能依據新的法律去修訂原生效判決。

除了刑事量刑部分,在這個案子中,附帶民事賠償部分也引起相當大的爭議。宜春中院判決被告人柳某某支付喪葬費及其他費用5.5萬元,並未支持原告人死亡賠償金的請求。

對於宜春法院的附民部分判項,在筆者看來是有一定改進空間的。首先,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範圍一直是司法實務界的爭議焦點,難點,該焦點源於死亡賠償金數額一般比較固定,如明確認定附帶民事訴訟中死亡賠償金屬於判賠範圍,將可能導致眾多空判,即被告人無力履行的生效判決。當然,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解釋也並未直接將死亡賠償金排除在附帶民事訴訟的判賠範圍之外,在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提到,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在這“等”字中是否包含死亡賠償金,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規定。而如果將死亡賠償金列入刑附民判決範圍,由於死亡賠償金數額比較固定,可能不利於法官進行個案裁判。

在本案中,由於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目前一審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判賠5.5萬餘元,該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對受害人一方來說比較低。二審法官在罪刑法定、依法判案的原則之內,如可以參考添加精神損害賠償的裁量因素,可綜合考慮是否改判上訴人一個更為合理的數額或是本案的良好歸宿。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頻頻見諸新聞,特別是其中一些惡性事件,引發人們,特別是司法界的思考,“未成年”似乎成為了“免死金牌”,挑戰著人性底線,也衝擊著公序良俗。但在法律懲戒之外,對於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或是更重要的前提,而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Wed, 26 Jul 2023 11:21:09 GMT 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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