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網上熱傳一個網文,標題是“海南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民營涉案人員能不捕的不捕”。老胡看了一驚:支持民營經濟也要依法啊,不能破了“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但是仔細一看,這個海南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幹措施》中明確指出,要“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並在此前提下提出“對民營企業家涉案人員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不判實刑,能不繼續羈押的及時予以釋放或變更強製措施。”
一些人應該是產生了我最初看到上述網文時同樣的疑惑,有人很快在網上發文,認為海南出台這樣的政策隻會讓更多民營企業家相信我們的社會“不是法治”,增加大家對未來的擔憂,而民營企業家最期盼的是法治基礎上的政策穩定,而非“忽打忽哄”。甚至有人認為出台這樣的政策是“侮辱民營企業家”。
就像我前麵說的,一開始我也產生了出台這樣的政策是不依法辦事、“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的印象。不過我上網查閱相關資料後發現,早在2019年,也就是關於民營企業的爭議成為熱點之前,最高檢就提出對涉案民營企業負責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就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2020年1月,全國檢察長會議正式提出少捕慎訴慎押要求,逐步形成檢察司法理念,此後得到中央政法委采納肯定,並形成明確要求:既要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又要把握少捕慎訴原則。在之後的實踐中,司法理論與實務界逐漸達成共識:少捕慎訴慎押是對絕大多數輕罪案件體現當寬則寬,慎重羈押、起訴,加強對逮捕社會危害性的審查以及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
請注意,少捕慎訴最早是針對民營企業家輕罪提出來的,但後來形成的刑事司法政策都是針對所有輕罪的,並非單獨局限於民營經濟領域,隻是輕罪的問題在民營經濟領域最為突出而已。我查到的官方文件顯示,2021年,檢察機關對民企負責人涉經營類犯罪的不捕率較總體刑事犯罪不捕率高出8個百分點。
由此可見,海南省出台這個政策不是為了在當前安撫民營企業家搞出的新動作,而是一項已經醞釀並且實施三四年的政策,海南省為落實這項政策予以了強調。
那個引爆許多人不滿的帖子使用了過於簡單的標題,未能體現這一政策的背景。我看了海南省《措施》的全文,它一共包括6大項,26條措施,少捕慎訴慎押隻是其中的一條,該條的部分闡述如下:“營造公平公正法治環境。開展涉民營企業案件立案監督和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行動,甄別糾正侵犯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案件。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對民營企業家涉案人員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不判實刑,能不繼續羈押的及時予以釋放或變更強製措施。”
在了解了上述這些信息之後,老胡個人對海南省出台的《措施》總體上還是支持的。2019年時,圍繞民營企業的爭議尚未很突出,當時和隨後形成那樣的司法理念和實踐顯然有非常現實的緣由推動。確實,經濟犯罪中輕罪的比重比較高,有許多民營企業家,尤其是小規模經營者分不太清犯錯誤、違規、違法、犯罪之間的區別,一些人為占小便宜犯下輕罪。老胡一位年輕朋友的父親總體上是位挺老實的人,在一座小城市裏開了兩家藥鋪,有人將從醫保開的藥低價賣給他,他放到自己的店裏按正常價出售,他不太清楚這是要坐牢的犯罪,都是用微信轉的賬,涉案一萬多元,每一筆清清楚楚,結果被抓了進去。那位父親嚇傻了,後來就是律師告訴他們有少捕慎訴慎押的政策,最後通過正常辯護使那位父親免於被判刑,在拘留一段時間後被從寬釋放。少捕慎訴慎押應該指的就是類似這樣的輕罪情況。
民營企業的大部分都是小微企業,經營者涉及的資金規模不大,很多人也不是很懂法律,對犯罪邊界的認識比較模糊。對民營企業負責人更加注重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對鼓勵創業、推動經濟社會發展還是很有必要的。由於這是一項公開推行的刑事司法政策,標準統一,對所有人一視同仁,所以並沒有破壞“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精神。
海南省出台《措施》,應當說初衷是好的,而且也符合2019年以來形成的國家刑事司法政策,隻是在推出的時候解讀沒有跟上,互聯網上對《措施》的簡單截取和不準確的標題帶偏了人們的感受,形成了錯覺。這一點也是值得反思的。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幹措施》。其中提到,要營造公平公正法治環境。開展涉民營企業案件立案監督和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行動,甄別糾正侵犯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案件。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對民營企業家涉案人員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不判實刑,能不繼續羈押的及時予以釋放或變更強製措施。
同時要求,建立預防和清理拖欠民營企業賬款的長效機製,防止和糾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市場主體賬款。
鼓勵民營企業依法投資興辦職業院校,支持民營企業根據行業特點和生產需要開展崗位技能培訓、培養技能人才,按規定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
對在國家級主流媒體宣傳推廣農業品牌和食品工業品牌的海南本土民營企業,按照宣傳推廣費用的10%給予最高50萬元補助。
各市縣要進一步加強優質教科文衛等資源供給,在就醫、學習深造、子女入學等方麵創造條件和環境,切實滿足民營企業需要。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充分利用自有資源辦理托育養老等機構,政府給予一定支持。
《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幹措施》全文:
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最有活力的組成部分,是海南自由貿易港打造最高水平開放形態的重要支撐力量。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論述以及考察海南時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麵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推動民營企業提振信心、轉型升級、健康發展,深度融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麵提振民營經濟發展信心
1.支持民營企業融入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深刻認識民營經濟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重要意義,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製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製經濟發展,推動出台《海南自由貿易港促進民營企業發展若幹規定》,將支持和鼓勵民營經濟發展相關指標納入全省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市縣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委統戰部、省工商聯、省統計局,各市縣政府)
2.營造自由貿易港尊重民營企業的社會氛圍。全麵加強對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關心服務,及時回應民營經濟人士思想關切。加強對優秀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實施新時代民營企業家培養計劃,大力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和光彩精神,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家做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回報社會的典範。積極推薦思想政治強、行業代表性強、參政議政能力強和社會信譽好的民營企業家作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家和民營企業從業人員按程序、標準申請認定高層次人才。(責任單位: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省工商聯、省委人才發展局等省級相關部門)
3.健全解決實際問題的溝通協商機製。建立省和市縣領導幹部定點聯係民營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製度,主要負責同誌帶頭與民營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代表座談懇談,建立健全溝通成果督辦和反饋問題機製。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貼近企業優勢,集中反映企業訴求,幫助化解矛盾糾紛。召開經濟工作會議和涉及民營經濟發展的會議,要注重邀請民營企業代表參加。(責任單位:省營商環境建設廳、省工商聯、省發展改革委及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市縣政府)
4.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黨政機關和公職人員要以提高市場主體滿意度為導向,積極履職盡責,主動靠前服務,全麵貫徹落實《海南省政商交往行為指引清單(試行)》,確保把政商交往的正麵清單和負麵清單落實到位。黨政機關和公職人員經批準,可以參加企業、行業協會商會舉辦的推介會、展銷會、座談會、研討會、年會、會展等各類公開商務活動;可以組織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參加事關自由貿易港建設、產業轉型、企業發展等重要工作的調研考察及聽證會、論證會等。(責任單位:省營商環境建設廳、省委統戰部、省工商聯及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市縣政府)
二、持續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5.營造公平公正法治環境。開展涉民營企業案件立案監督和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行動,甄別糾正侵犯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案件。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對民營企業家涉案人員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不判實刑,能不繼續羈押的及時予以釋放或變更強製措施。根據民營企業的需求,引導律師行業開展服務民營企業免費“法治體檢”活動,指導公證、司法鑒定機構暢通民營企業法律服務綠色通道,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緩減公證、司法鑒定和仲裁費用。全麵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責任單位:省檢察院、省高級法院、省司法廳、省公安廳、省委統戰部、省工商聯、省營商環境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
6.營造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依法平等對待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本地企業和省外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標準,清理和廢除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依法嚴厲打擊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以“打假”為幌子的敲詐勒索行為。(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營商環境建設廳、省司法廳、省委統戰部等省級相關部門,各市縣政府)
7.致力打造全國最優營商環境。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推動建立五級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體係,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加強社會信用體係建設,以政務誠信為引導,推動全省各級政府嚴格履行依法依規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署的各項合同協議。全麵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製,繼續擴大“審管法信”試點,對新業態實施審慎包容監管,減少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幹擾。建立預防和清理拖欠民營企業賬款的長效機製,防止和糾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市場主體賬款。擦亮“自由貿易港請您來投訴”和“自由貿易港為您來服務”兩個品牌,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和營商環境問題受理平台及時回應解決民營企業合理訴求。按照“能免則免、能減則減”的原則,引導和鼓勵行業協會商會主動減免經營困難民營企業會費和其他收費項目。(責任單位:省營商環境建設廳、省委統戰部、省司法廳,各市縣政府)
8.優化全流程政務服務。不斷優化完善“涉企一件事”,為民營企業提供開辦、工程建設、生產經營、惠企政策兌現、員工錄用、不動產登記、企業注銷等全生命周期集成化辦理服務。建立市場主體破產府院聯動機製,進一步優化民營企業破產注銷程序。(責任單位:省營商環境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民政廳、省高級法院等省級相關部門,各市縣政府)
三、完善民營經濟發展要素保障
9.加強空間規劃和能源要素保障。以“三區三線”劃定成果作為建設項目用地用海審查的規劃依據,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批準實施前,對超出現行規劃但符合“三區三線”等國土空間管控要求的近期準備實施項目,可由市縣政府以“附圖承諾”方式納入在編的國土空間規劃及“一張圖”,作為建設項目辦理農轉用及土地征收、用海組卷報批的依據。支持民營經濟產業優質項目在能效水平達到國內國際領先水平的前提下,根據項目建設序時進度統籌安排項目用能。加強水電氣等生產要素保障,滿足民營企業項目建設和正常生產需要。(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水務廳,各市縣政府,海南電網公司)
10.推動降低產業用地成本。經行業主管部門明確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方向的產業項目用地,其基準地價可按現行基準地價成果中《產業項目用地基準地價調整係數表》確定。支持先租後讓、彈性年期供應產業用地。鼓勵土地複合利用,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允許工業、倉儲、研發、辦公、商業、租賃住房等用途混合利用,並按照主導用途對應的用地性質實行差別化供地。現有製造業企業通過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調整用地結構,增加服務型製造業務設施和經營場所,其建築麵積不超過原總建築麵積15%的,可繼續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轉讓。(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各市縣政府)
11.強化人力資源供給。大力實施“南海人才”開發計劃,打造“聚四方之才”招才引智活動品牌。建立人力資源供需會商機製,推動高校、職業院校以及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有用人需求的民營企業全麵合作,為企業發展提供連續穩定的人才供給。鼓勵民營企業依法投資興辦職業院校,支持民營企業根據行業特點和生產需要開展崗位技能培訓、培養技能人才,按規定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開展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工作,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開展現代學徒製、企業新型學徒製培訓等方麵按規定給予支持。(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委人才發展局、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各市縣政府)
12.優化民生領域資源配套。各市縣建設一定比例的人才租賃住房,提供給符合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的民營企業使用。民營企業建設的租賃住房,符合規定的均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範管理,享受同等優惠政策。各市縣要進一步加強優質教科文衛等資源供給,在就醫、學習深造、子女入學等方麵創造條件和環境,切實滿足民營企業需要。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充分利用自有資源辦理托育養老等機構,政府給予一定支持。(責任單位:各市縣政府)
四、全力促進民營企業提升發展競爭力
13.開展自由貿易港政策效應提升專項行動。省級相關主管部門圍繞“兩個15%”所得稅優惠政策、“三張零關稅”清單、鼓勵類產業目錄、加工增值超30%貨物內銷免征關稅等自由貿易港核心政策,開展民營企業申報享受政策專題宣傳,幫助民營企業最大限度利用自由貿易港政策優勢增強市場競爭力。舉辦民營企業政策大講堂,打造民營企業解讀政策、把握趨勢、拓展視野、分享經驗的交流平台。(責任單位:省工商聯、省委人才發展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稅務局、省財政廳、海口海關、省市場監管局、省交通運輸廳等相關部門)
14.支持中小微企業提檔升級。省級財政對獲評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對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鼓勵市縣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創新、創新成果轉化與應用、數字化智能化改造、上雲用雲及工業設計等服務。對首次達到規模以上、限額以上的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民營企業,按規定給予資金獎勵,鼓勵各市縣共同發力支持。引導支持民營企業參評中國民營企業500強。2023年起,對我省首次獲評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的民營企業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獲評中國民營企業製造業500強和服務業100強企業分別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同時獲評的不予重複獎勵。(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工商聯,各市縣政府)
15.提升民營企業創新能力。加強民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推廣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和長期使用權改革試點,建立科技人才分類評價機製,試點開展科技創新券跨省通兌,鼓勵民營企業設立內設研發機構,建設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究機構,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支持民辦非盈利研發機構發展。對規模以上工業高新技術企業、其他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年度研發經費增量的30%分別給予最高200萬元、100萬元補助。(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16.優化高新技術“精英行動”企業認定條件。“領軍企業”的研發投入、主營業務收入、淨利潤等主要經濟指標,原則上按近三年保持年平均增長率為正值進行認定。“瞪羚企業”的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含)至1億元(不含)之間、1億元至5億元(不含)之間、5億元以上的,分別按近三年營業收入年平均增長率不低於20%、不低於15%、不低於10%進行認定。因受疫情等因素影響,可由主管部門按一事一議方式評定。(責任單位:省科技廳)
17.對民營企業上市予以財政支持。2025年12月31日前,企業上市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受理的,給予100萬元獎勵;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或注冊,並在證券交易所成功發行的企業,給予500萬元獎勵。對成功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基礎層掛牌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基礎層轉入創新層的企業,再給予40萬元獎勵;對直接在創新層掛牌的企業,給予70萬元獎勵。對成功在省內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證監會海南監管局、省財政廳等省級相關部門)
18.大力培育本土民營企業品牌。精準構建培育體係,在品牌挖掘、培育、創新、保護等方麵給予支持,推動建設一批在國內外有影響力的海南本土品牌,支持海南本土民營企業品牌做大做強。對在國家級主流媒體宣傳推廣農業品牌和食品工業品牌的海南本土民營企業,按照宣傳推廣費用的10%給予最高50萬元補助。支持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廣泛參與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博鼇亞洲論壇等大型活動,為其提供更多品牌展示舞台。(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工商聯、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
五、進一步激發民間投資活力和潛力
19.支持民間投資參與自由貿易港重點項目建設。圍繞四大主導產業、“五網”基礎設施、封關運作、鄉村振興、公共服務和生態環保等領域,常態化麵向民間資本開展招商引資和項目公布。研究支持高質量打造重點產業集群的財政扶持措施,積極引導產業項目落地。支持以民營企業為主的中小建築業企業與大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省內工程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不得設置禁止聯合體投標條件。(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務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
20.大力拓寬民間投資領域。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等多種方式參與綜合運輸樞紐、運輸站場、產業園區等建設、運營和管理。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城市更新設計施工、投資運營等。支持民營企業投資建設新能源、充電樁等各類能源項目,在布局規劃、指標安排、資源出讓、並網運營等方麵做到對各類型企業一視同仁。優化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備案服務,積極支持民營企業拓展海外市場。組織開展“行走的達沃斯”係列活動,促進民營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國家投資。(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縣政府)
21.積極引導民營企業盤活資產。發揮政府引導基金作用,通過市場化方式與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合作設立產業基金,引導民間資本投資。鼓勵民間投資參與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積極推動采用BOT、PPP等多種形式吸引民間資本參與準公益項目建設。(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證監會海南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金集團有限公司)
六、多源引流提供民營經濟融資支持
22.加大金融服務民營經濟力度。深化金融扶持政策宣傳,建立常態化的政銀企對接機製。鼓勵市縣為規模以上民營企業推薦金融服務小組,提供一站式金融管家服務;為有需求的規模以下民營企業提供金融顧問、開展金融陪跑等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大力發展供應鏈金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業務;鼓勵征信公司為民營企業提供免費征信報告。支持金融機構和征信公司合作,定製開發符合民營企業特點的融資產品。(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及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市縣政府)
23.充分發揮融資擔保公司增信作用。支持國有融資擔保公司開展年化綜合擔保費率在1%(含)以下的政策性擔保業務。加強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從貸款申請時間起算,往前兩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的民營小微企業,可以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進一步推廣應用“瓊科貸”“瓊旅保貸”“海知貸”等擔保貸款業務,為民營企業提供更多擔保貸款支持。(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4.強化金融服務平台作用。持續完善海南省智慧金融綜合服務平台、“海易信”地方征信平台和小微企業貸款服務中心功能,引導金融機構依托平台創新產品和服務,為中小企業提供多元化的貸款支持;探索開展平台與金融機構聯合建模,實現平台一站式放貸。大力推動線上“銀稅互動”,提升客戶辦貸效率。(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稅務局、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各市縣政府)
25.多渠道為民營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建立債券發行企業庫,專題輔導和幫助企業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對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等直接融資工具成功融資的,按照其融資金額的2‰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推動政府引導基金與更多社會資本合作,設立不同領域股權投資子基金,為各類型優質民營企業提供股權投資支持。定期組織海南自由貿易港創業投資企業路演活動,為初創期民營企業打造麵向資本市場的展示舞台。支持和鼓勵民間投資項目申報各類國家金融工具和相關中央預算內投資,有效補充民間投資項目建設資金。(責任單位:證監會海南監管局、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
26.對階段性困難民營企業予以幫扶。充分發揮現有助企紓困基金作用,為資金周轉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尤其是民營中小微企業提供較低成本的金融或者資金支持。綜合運用債務協調、債務重組、債轉股、債務置換等多元化方式,幫助企業化解債務風險。完善省民營企業重點幫扶機製,繼續對存在階段性困難的重點民營企業予以幫扶。(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證監會海南監管局、省工商聯)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財政資金獎補措施執行至2025年底。各責任單位要結合自身職能細化工作措施,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好推進落實。省發展改革委、省營商環境建設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