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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華時期賣博士洋人是否不排華

(2023-02-24 05:39:56) 下一個

排華時期賣博士洋人是否不排華

 

《賣博士》或稱《賣給洋人》了是指:從走資派鄧小平篡權改革開放後的特色政府公派公費者,已經在中國大陸大學畢業或學成博士碩士的高學曆人才,又被特色政府公派公費送去美西方洋人那裏學習的,包括交換生、留學生、訪問學者等在西方學成後以高薪賣給了洋人的,並且又移民定居洋人國,特別是又來反中反華反共反社反毛澤東的一群中國大陸的精致的利己主義者。簡要地重複一篇說明,是從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後用博士等身分《自願或稱自由》地賣給洋人的,洋人用高薪買來的,有博士的奴才也稱《華人》。不過魯迅給取了個正名叫《假洋鬼子》。假洋鬼子成不了洋鬼子。賣給洋人了就會成為一個洋人嗎?另說。

因為《賣博士》或稱《賣給洋人》這一現象,是中國千年曆史上罕見的一個特色。數量之多,反華之烈是一大特色。不管是真博士,還是假博士、賣來的、代考的、換來的等等不擇一切手段得來的“博士“之多,恐怕古今中外中國說老二,沒有哪國說第一的。對博士的考核標準、質量等另說。一部分真博士改革開放後前仆後續地《賣博士》或稱《賣給洋人》了的這一現象是真實存在的。這裏再次強調一下,隻講事實。因為這是在中國特色政府允許之下,買賣雙方自由地進行的資本主義下的市場經濟運營法質下的行為。

所以本博主想,百年前洋人立法《排華法案》全票通過時期的中國政府不知為什麽不多多地《中國製造》出大批的博士生?大批出洋討生活的華工中有沒有博士生?華工們被迫無誇因戰亂災荒中國人多出洋討生存,沒日沒夜打苦工為活命。中國不堪醜陋華工們沒反,用血汗掙了汗錢帶回中國,為改變中國應是國內親人作一點付出而已。然而洋人還是用《排華法案》拒收留,留下的勞動力不但沒賣到錢還要付人頭稅。下麵就來溫習一下這段悲慘曆史。

《華人》最早是在1848-1855年加利福尼亞的淘金熱中開始大量進入美國的。那時的《華人》不值錢的,是做苦力謀生存的。《華人》們一直持續到隨後的一些大的勞工密集的工程,例如跨大陸鐵路的修建。他們中的大多數來自在中國貧困的華南地區,是來美國找尋有否發財的夢想的。他們中沒有博士碩士生等高學曆可以賣個好價錢的。隻能出賣勞動力賣苦力來掙錢養活自己。起初,那裏有著充足的表層金,所以華人的到來被容忍。然而當容易獲取的金的儲量縮小,淘金競爭加劇的時候,對華人的憎惡也隨之加劇。本土主義者團體開始聲稱,加利福尼亞的金子是美國人的,而後開始對外籍淘金者進行肉體侵害。華人們在被強行驅逐出金礦之後遷入了城市,主要是舊金山,從事低薪酬勞動和仆役。隨著美國經濟的衰敗繼而發生《經融危機》,針對華人的憎恨被州長約翰·比格勒政治化,他將美國的不幸歸咎於華人苦力和1864年和1869年間簽約建造中央太平洋鐵路的華人勞工。另外一個比較重要的反華人組織是白人至上組織,它在全國大約有60個分部。這個《白人至上組織》至今還存在,這個《經融危機》周期性的發生著。雖然今天你自己賣給洋人了,而且還賣了個好價錢,但是你的子子孫孫世世代代還是離不開一個《華》字,你能保證子孫後代一直都能賣個好價錢?

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華人》來到加州,暴力經常在一些城市例如洛杉磯發生。到了1878年,國會決定製定和通過排華法案,排華法案最終於1882年通過。而加州進一步通過了各項後來被認為違反憲法的法規,從而加深了對華人的排斥。法規通過後,大多數華人家庭麵臨著獨自留在美國還是回到中國和家人團聚的抉擇。全國尤其是加州的報刊開始抹黑和指責華人導致了白人失業等很多問題。警察也以各種機會逮捕華人。當時對華人的厭惡極為廣泛。

《排華法案》是美國於1882年5月6日簽署的一項法案。它是根據1880年對《柏林蓋姆條約》的修訂而製定的。條例的修訂允許美國暫停入境移民,國會很快就執行了這一決定。該法案是針對大量華人因中國的內部動蕩和有機會得到鐵路建設工作而遷入美國西部所作出的反應,是在美國通過的第一部針對特定族群的移民法。《該法案是針對大量華人因中國的內部動蕩和有機會得到鐵路建設工作而遷入美國西部所作出的反應》,《大量華人》《中國的內部動蕩》《鐵路建設工作》,然而美國政府製定《排華法案》。怎麽不歡迎《華人》了?隻能做苦力,不準移民。當然這群《華人》沒有博士生碩士生等高學曆的人了。但《白人至上組織》至今還存在,《經融危機》周期性的發生著。將來的《華人》命運如何?不得而知。

1882年,美國國會受理了共和黨參議員約翰·米勒提交的排華法案,主張排華者的主要依據是:華人有諸多的惡習和偏見,不可能在生活上美國化,更不可能接受美國建立在基督教基礎之上的倫理道德標準;而且華工的大量湧入,造成了同美國工人搶飯碗的緊張態勢。排華主義獲得了國會多數票的支持。《華人有諸多的惡習和偏見》改掉了嗎?《華人》還在高喊著《醜陋的中國人》。

1882年5月6日,美國國會通過了美國史上第一個限禁外來移民的法案
《關於執行有關華人條約諸規定的法律》,即通常所謂的1882年美國排華法案。排華法案是美國曆史上對移民最為嚴厲的限製之一。排華法案在十年內禁止那些被雇傭為礦工的華人勞工進入美國,否則將遭到監禁或者驅逐。許多華人僅僅因為他們的種族而遭到殘酷毆打。少數非勞工的華人想要移民美國必須獲得來自中國政府的許可證明,然而這是極其困難的。

法案也影響到了已經在美國定居的華人。任何華人離開美國後想要再次進入美國必須要獲得許可。而且法案剝奪了華人移民的美國公民權,從而使華人永久孤立。法案通過後,在美華人鮮有機會與家人重聚或是在他們的新家園開始家庭生活。其1884年修正案更收緊了允許先前到來的入境移民離開美國和回國的規定,同時闡明,該法適用於一切華人而無論他們的國籍為何。法案通過10年後的1892年,該法案被所蓋瑞法案(Geary Act)所延續,並且沒有終止日期。《該法適用於一切華人而無論他們的國籍為何。》入了美國籍的還是《華人》。

華人移民被認為帶有不道德和不衛生的生活習慣,並通過壓低工資進行不正當的商業競爭,而事實上他們也是群體暴力的受害者。且不論1868年的《蒲安臣條約》,1882年的法案本是臨時性通過的,可是到了1902年卻成了永久性的。從1910年到1940年,設於今天在舊金山灣的天使島國家公園的天使島移民站作為華人移民的處理站。在那裏達到30%的華人移民被遣返中國。

法案拒所有華人勞工於美國之外十年。其1884年修正案更強化了允許先前到來的入境移民離開美國和回國的規定,同時闡明,該法適用於一切華人而無論他們的國籍為何。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擴展了排華法案,禁止華人離開美國後再次返回。1892年,該法案由《基瑞法案》延長十年。法案在1902年被西奧多·羅斯福推動延伸後,更被取消了時限。它要求每一個華人居民登記和獲得居住證明,沒有證明的華人將遭到驅逐。該法案是針對大量華人因中國的內部動蕩和有機會得到鐵路建設工作而遷入美國西部所作出的反應。它是在美國通過的第一部針對特定族群的移民法。

跟美國同處在北美的另一個大國加拿大也曾經用一係列法案來排斥華人。加拿大曆史上,關於華人移民的最早記錄是在1788年,那是乾隆當皇帝的第53個年頭,一位來自英國的船長約翰·米爾斯雇傭了約70名從澳門來的中國工人,在溫哥華為他建造一艘船。然而,船還沒有完工,西班牙殖民者就趕走了米爾斯,而那70名中國工人則下落不明。

加拿大大規模使用華人勞工要到十九世紀,當時加拿大修建太平洋鐵路,其中,從卑詩省的克萊拉奇到太平洋的兩段一百英裏的鐵路全部使用華人勞工修建。可惜當時《華人》中沒有博士碩士,隻能是勞工。

其實,太平洋鐵路超過90%的路段都是由歐洲來的勞工修建的,價格非常昂貴。修建最後這段鐵路時,加拿大政府財政捉襟見肘,於是時任加拿大總理約翰·麥克唐納力排眾議,使用價格極為便宜的華工,最終將這段鐵路修完。自此,華人才開始成為加拿大社會中的一個少數族裔,逐漸繁衍生息。《歐洲來的勞工價格非常昂貴》《華工工錢低》。

但是,由於文化背景和語言的問題,華人始終無法融入加拿大社會的主流。加拿大各地都有華人社區,華人的事務主要依靠親屬和家族的力量進行解決。華人社區黑幫林立,治安狀況糟糕。因此在加拿大人眼中,華人就是一群無法無天的神秘人物。

加拿大人對華人的刻板印象還有一個,就是華人極度貧窮。因為華人相比歐美人來說,更加堅忍,有時麵對苦難甚至表現得很木訥。華人能接受更低的人工工資,即使如此,他們還要定時向遠在中國的親人匯去養家糊口的錢,這使得許多加拿大華人的生活更加困頓。

當時遠走他鄉的華人中,女人很少,許多人都把家人留在國內,自己遠渡重洋,都想著賺夠了以後落葉歸根,因此華人社區中婦女所占比例很低。一直到1930年,加拿大的一次人口普查發現,華人社區中男女人口比例為12:1。

在當時的加拿大人眼裏,這種比例是不可思議的。他們看來,缺乏夫妻生活的華人男子必定要通過嫖娼來解壓。因此,在加拿大人眼中,華人社區普遍存在賣淫嫖娼,就是黃窩。另外,華人把抽鴉片的習慣也帶到了加拿大,讓人覺得這些人都是癮君子。

於是,在華人在加拿大落地生根後,給加拿大人留下的印象是:這些人又髒又窮,無法無天,黃賭毒俱全,就是一群社會的渣滓。這樣的刻板印象讓加拿大全社會開始抵製華人,歧視華人,排斥華人。在溫哥華和多倫多等地,爆發了多起抵製華人暴力事件。

加拿大人排斥華人,根本原因還是經濟上的,開給華人勞工的工資很低,他們認為華人搶了白人的飯碗,因此才歧視和排斥華人。

公平的說,在當時的北美,普遍在排斥華人。不僅是美國頒布了《排華法案》,加拿大也立法排斥華人。首先是1885年,加拿大人立法,向華人征收人頭稅,即每一個入境加拿大的華人,無論是否從事經濟活動,先按人數收取的稅費。這人頭稅是專門針對華人的,其他族裔的人群都沒有收過。

剛開始,人頭稅隻有50美元,到了1902年,人頭稅被提到了500美元。可憐的華人受到了無情的盤剝,無處訴苦。

政治上,1895年,加拿大訂立法律,剝奪了華人的政治權力,他們沒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也無權出任政府官員。幾年後,加拿大又立法禁止華人購買土地。1923年,加拿大聯邦政府幹脆頒布法令,全麵禁止來自中國的移民。

盤點當時加拿大的排華法律政策,從國家層麵到地方政府,一共有一百多項。這種情況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才開始緩解,由於當時軍隊招募的華人士兵成了軍事將領之後,加拿大社會才真正開始接納華裔,華人才逐漸取得應有的公平對待。

《1923年華人入境法令》通稱排華法是加拿大聯邦政府通過的一個禁止華人進入加拿大的法律,於1923年7月1日生效,直到1947年5月14日被加拿大聯邦政府廢除。1881年,加拿大西部的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人口約為3.5萬,當時大約9000名華人勞工在此修築加拿大太平洋鐵路的最後一段後,加拿大政府為了限製華人入境,[1]作出了對華人征收人頭稅的決定。加拿大政府強行向這些華人征收每人五百加元的人頭稅,相當於當時他們兩年的工資。而且這項稅務隻向進入加拿大的各國移民中的華人征收。從1886年至1923年之間,加拿大政府從中獲利2300萬加元,折合2006年貨幣價值12億加元。被征稅者需要工作三到五年才能償還。

該法不局限中國公民,英籍華人也禁止進入加拿大。[2]法令生效後,幾乎所有華人無法入境加拿大,包括已經在加拿大居住的華人勞工的親屬。該法案實施的24年時間內,總共隻有20多名華人入境加拿大。1931年加拿大有約4.6萬名華人,男女比例達13比1。

因為《1923年華人入境法令》開始執行的日期和加拿大國慶的日期是一樣的,所以當時的在加華人都稱國慶日為「恥辱日」而拒絕慶祝加拿大國慶。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不少華人參軍並捐獻款項。鑒於在加華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對加拿大的貢獻以及聯合國憲章的約束,加拿大國會於1947年5月14日廢除了《1923年華人入境法令》。然而,加拿大在1967年才開放入境政策,讓華人用「獨立移民」身份入境到加拿大。

道謙了?又改變了嗎?故事還沒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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