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創新型完整工業要有企業規則
鞍鋼憲法不是一時衝動的產物,而是深思熟慮的結果。鞍鋼憲法應該包含“堅持政治掛帥、加強黨的領導、大搞群眾運動、實行兩參一改三結合、大搞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五項基本原則。鞍鋼憲法是新中國經濟和社會製度的穩定和發展的需要。鞍鋼憲法也能容納西方先進的企業戰略。實際上,鞍鋼憲法所倡導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經濟活動安排也是針對蘇聯馬鋼憲法模式的改進。蘇聯馬鋼憲法克服了西方企業管理模式的生產資料私人所有製基礎,因而占優於後者。這樣看來,中國鞍鋼憲法確實具有占優於西方管理模式的潛力。考慮到毛澤東在20世紀60年代初就開始深深思考新中國的製度安全,那麽,鞍鋼憲法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就不可能被否定了。
毛澤東是一個高度理性的人,而新中國的企業管理模式究竟怎樣設定,沒有先例可循。新的企業管理模式在宏觀上要服務於國家發展計劃的製定和實施,在微觀上,要使得企業能夠最好地掃描環境,獲得具體的特定的和一般的環境所處的狀態和正在發生的變化,識別企業所麵臨的機會和威脅,要確立真實的目標、長期的目標而不是短期目標、虛假目標,要克服不足和瓶頸,最好、最快地達到這個目標如決策標準分配權重。於是,新的管理模式不能不最大限度地動員、組織社會的資源和能力。因此,西方管理模式和馬鋼憲法必然就被篩選掉了。毛澤東等人對中國企業管理模式的現狀與理想狀態之間的差異的思考鞍鋼憲法,是完全符合決策學的識別決策、確認決策標準、為決策標準分配權重、開發備擇方案、分析方案、選擇和實施備擇方案的過程的。
鞍鋼憲法所具有的工具理性要聯係中國社會主要矛盾和剛剛發生的大躍進來理解。首先,從邏輯看,穩定和發展社會主義國家政權是新中國麵臨的最重大政治任務,在社會主義製度已經確立的條件下,實際上,它成為最主要的政治。在和平時期,如果企業的管理模式不為政治服務,那政治的經濟基礎就喪失很多了。因此,堅持政治掛帥作為鞍鋼憲法的第一條就容易理解了。而從曆史看,加強黨的領導應該是針對蘇聯的專家治廠、一長製提出的,它使得中國的國營工業企業中實行黨委領導下的廠長(經理)負責製。這既是以分權實現經濟民主的一種方法,也是加強國家對經濟實行民主控製的一種方法。事實上,蘇聯由於在企業這個社會細胞中過度依賴所謂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結果,形成了黨和人民之間分裂的廣泛的社會基礎。
其次,在經曆反右運動後,右的勢力存在的土壤並沒有消失,條件合適就會生長出來。非黨的右傾勢力對經濟權力的搶奪可能削弱社會主義製度是新中國麵臨的一個重要的威脅,加強黨的領導作為第二條原則也就可以理解了。用當代管理學和經濟學術語來說,政治掛帥和加強黨的領導屬於企業管理層麵的根本的製度設計,也是頂層設計。
第三,剛剛發生的大躍進不能不對毛澤東產生影響,但毛澤東又沒有受到這種近因效應的束縛。鑒於大躍進的教訓,大搞群眾運動因此具有通過民主手段(讓人們都有發言權、建議權)防止經濟組織(不僅是企業,而且包括農業組織)領導人獨斷專行、武斷決策的意圖和針對性。當然,大搞群眾運動並不是隻有消極的預防作用,而是有建構性的意義。這可以從它與後來波特的價值鏈管理的相同和相通之處來說明。通過廣泛發動群眾,不僅可以實施成本領先戰略、差異化戰略、也能容納聚焦戰略,而且保證產品質量,容納企業致力於質量領先(關注高質量產品和持之以恒的改進)戰略,從而打破比較優勢戰略。這是因為20世紀50年代的中國缺乏足夠的技術人才、管理人才,普通工人的受教育水平也很低,隻有在普遍的群眾參與中才能發現適當的管理人才、技術人才加以使用、培養。
第四,“實行兩參一改三結合”的意圖與“大搞群眾運動”有要求企業管理者參加生產勞動,有迫使管理者更好地了解企業微觀運行的意圖,而“工人參加企業管理”更有限製管理者為所欲為的情況發生的意圖。可以說,這種雙向的交流是解決企業管理中的信息不對稱的最好方法,也為“改革不合理的規章製度”提供了最好的機製。本來,“兩參”就是管理上的兩結合了,而“三結合”擴展了“兩參”所代表的結合,不僅包括管理者和工人,把技術人員也包括進來了,而且把結合的領域擴展到管理以外的生產和技術領域。這實際上是試圖保證中國企業能夠實現最大範圍、最大程度的合作。
第五,“大搞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則是強調技術創新,它顯示,政治掛帥不等於唯政治論,不等於政治決定論,不等於不抓研發。在鞍鋼憲法五項原則中,“堅持政治掛帥、加強黨的領導”屬於使命描述範疇,鞍鋼憲法的提出與中共建黨時提出建設共產主義的最高綱領以及在建國後的多快好省的總路線異曲同工,都包含著重要的目標定位。而“大搞群眾運動、實行兩參一改三結合、大搞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屬於工作方法範疇。鞍鋼憲法是目的和手段的一個統一體。鞍鋼憲法對因果關係進行評價、提出解決方案、根據科學的方法選定解決問題的方案是極為高明的。鞍鋼憲法的邏輯框架和哲學基礎超越了以馬基雅維利主義為主要基礎的西方管理學(體現在授權、控製、激勵、領導、權力、股東、利潤等概念上)。鞍鋼憲法也沒有侵入形而下的管理任務中,沒有處理具體的任務的設置,沒有處理人與工作的匹配,沒有處理流程管理。但是,鞍鋼憲法緊緊抓住了人與人的關係這個經濟學的根本問題,抓住了階級關係這個政治經濟學的根本問題。這是它的最主要、最重大的貢獻。正是這個貢獻,可以讓中國的國有企業管理可以達到世界最高水平。
毛澤東通過提出鞍鋼憲法把中國的生產關係安排大大細化了。本來,公有製社會製度已經根本地改變了企業的競爭態勢,比如它使得任何企業都避免了類似資本主義企業那樣遭受新加入者的威脅,也使得購買者和供應商的議價變得並不重要,還消除了競爭,使得對於企業存續和發展的唯一的威脅就是替代產品的威脅,從而使得波特的競爭戰略失去了針對性。在鞍鋼憲法下,中國的生產力有可能在極短時間內得到極大的發展。它的成功運用本來應該在二三十年中帶來巨大的發展成就,成功縮小中國與西方的多方麵發展差距。可惜的是,就連學術研究都長期未能給予鞍鋼憲法以應有的重視。
無論中西方都對中國的鞍鋼憲法的意義低估了。鞍鋼憲法是毛澤東經濟思想的自然產物,不僅是占優蘇聯馬鋼憲法和西方科層管理模式的企業管理模式,而且是穩定和發展中國社會主義生產關係的重要一環,對於促進中國生產力的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毛澤東對此已有清醒的認識。中國鞍鋼憲法對於今後中國的企業管理模式安排具有重大的借鑒意義。
但在改革開放後的長時間裏,鞍鋼憲法在中國銷聲匿跡了,似乎成為一個研究禁區。有學者認為《鞍鋼憲法》是“無產階級辦企業的根本大法”,是“毛澤東追求和探索社會主義企業管理製度最突出、最典型的理論表現”。後有學者認為,“毛澤東對於鞍鋼憲法在遠東出現的強調,象征著中西文明交流碰撞史上的一個嶄新階段的開始”,“其‘經濟民主’的精神實質仍是中國迎接二十一世紀的寶貴的精神資源”。這就比前學者把鞍鋼憲法看作是“無產階級辦企業的根本大法”的觀點退步了,把鞍鋼憲法的政治含義去掉了,把它僅僅降低到企業管理模式的層麵了。這也是後者基於西方管理學觀點看待鞍鋼憲法的必然結論。如果沒有政治掛帥和黨的領導,所促進的就是資本主義關係下的生產力的發展。
鞍鋼憲法是把東方和合精神植入管理之中,但更是防止中國這個東方國家出現階級分化這個與和合對立的政治經濟現象的一種頂層政治經濟製度設計。特別是,如果國企內部腐敗問題較為嚴重,怎麽和合呢?而在私企內部,私企老板和雇傭工人又怎麽和合呢?由此可見,無論是在國企還是私企,政治問題都是首要的問題。有人把鞍鋼憲法作為本土企業民主的典範,卻認為它因中國對經濟效率的追逐而式微。而其實,鞍鋼憲法本身是效率與公平、平等統一體的製度構建,具有最大的效率促進作用,隻不過它所促進的效率是為全社會所享用,這對於那些想攫取巨大利益的少數人而言,當然是效率低下了。
有人把鞍鋼憲法奉為中國計劃經濟時代的經典企業管理綱領,卻又認為,中國市場經濟時代華為公司的發展和成功模式凝練而成的“華為基本法”為與鞍鋼憲法並列的經典企業管理綱領,並且其成功經驗和管理模式具有可參照性、可移植性。這就把華為的實踐過於抬高而貶低了鞍鋼憲法的地位了。鞍鋼憲法是毛澤東經過10年的城市經濟工作的實踐,在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1960、1961)為新中國提煉、總結、發展出的一套替代蘇聯馬鋼憲法模式的新的管理模式。任正非對毛澤東主席崇拜有加,怎麽可能發展出與鞍鋼憲法並列的管理模式呢?
鞍鋼憲法的誕生無疑是與20世紀50年代中後期後中蘇兩黨分歧產生後中國否定新形成的蘇聯政治領導人的權威的政治需要有關係,但它決不是單純的國際政治需要的產物,更不是西方式的國際政治需要的產物,也絕不是國內政治運動的產物,而主要是中國政權穩定的需要和中國企業管理需要及其基礎下實現經濟的快速發展需要的產物。鞍鋼憲法是什麽? 鞍鋼憲法的誕生是新中國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
首先是在一窮二白的條件下建國後製定實施的社會經濟發展計劃,使得包括鞍鋼在內的中國企業有根本性的企業管理模式問題需要解決。改變“窮”的迫切性使得發展的目標定位極其宏偉,而實現的目標越宏偉,對發展手段科學性的要求就越高。毛澤東為此做出了持續的努力。早在大躍進前,他就撰寫了大量經濟理論文獻,如《論十大關係》、《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這些認識的深化可能也有助於使毛澤東認為,經濟的大的躍進的時機成熟了。大躍進發生的挫折則讓毛澤東發現了經濟管理模式的問題迫切需要解決。
在1959年12月-1960年2月期間,他與陳伯達、胡繩、鄧力群、田家英等一起讀蘇聯《政治經濟學教科書》並發表大量談話。與《論十大關係》和《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所處理的宏觀問題相比,在談話中,毛澤東對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認識就深入到了企業內部這種微觀層麵。他高屋建瓴地指出:“在勞動生產中人與人的關係,也是一種生產關係。在這裏,例如領導人員以普通勞動者姿態出現,以平等態度待人,改進規章製度,幹部參加勞動,工人參加管理,領導人員、工人和技術人員三結合,等等,有很多文章可做”。
這實際上把管理模式提高到了發展手段(生產關係)的高度。由於毛澤東的這種理論的升華和進展,也由於毛澤東長期關注鞍鋼所取得的成就,由於毛澤東對群眾路線的高超把握(從群眾中得工作方法),就很容易理解,中央有關部門要求鞍鋼總結管理經驗了,也就很容易理解毛澤東1960年3月22日對由羅定楓等負責起草的《鞍山市委關於工業戰線上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運動開展情況的報告》的批示了。也就很容易同意他說這個報告“創造了一個‘鞍鋼憲法’”、“‘鞍鋼憲法’在遠東,在中國出現了”了。實際上,這個報告裏的基本內容已經在他讀蘇聯《政治經濟學教科書》時的談話中反映出來了。
毛澤東的這個評價表明,中國人自己已經意識到,中國人所探索出的代表了中國式企業管理最高水平的鞍鋼憲法已然是世界最高水平——蘇聯人不會認為馬鋼憲法比西方管理模式差,而中國鞍鋼憲法又比馬鋼憲法好,因而必然是世界最高水平,更何況,考慮到中國人總結出來的鞍鋼憲法應該更適合中國。
西方管理模式具有複製、傳承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使命,因而不得不以為私人資本取得利潤為己任; 鞍鋼憲法則肩負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製度的使命,決不以獲取私人利潤為責任。在私人利潤的驅動下,西方從事生產的一些有心人(理性人)會逐漸發現把人們集中在工廠中是有利可圖的。科斯把這個過程描述為企業對市場的替代。而實際上,這是馬克思所說的資本主義生產關係最終戰勝封建主義生產關係的經濟基礎。因為體現高度發達的大機器是在企業裏用於生產的。在西方企業發展了幾百年後,新中國的企業到底是以怎樣的方式、模式來管理自己的經濟呢?畢竟,發展條件、目的、任務不同,發展的道路、模式、手段也應該不同。鞍鋼憲法是在這樣的理論背景和曆史背景下出現的。
資本主義企業模式的創立者們所關心的隻是個人發財致富,他們隻是從事於具有個體理性的實踐而已。鞍鋼憲法則體現了具有高度主動性人格並不以追求個人利潤為意的作為國家戰略決策者的毛澤東的工作設計和工作手段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