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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黨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

(2022-02-20 05:37:47) 下一個

共產黨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首都20多萬群眾參加了慶祝勞動節的遊行,伴隨著激昂的口號、飄揚的紅旗,被毛澤東譽為“普遍性僅次於憲法的根本大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這天正式實施,它成為了新中國第一部法律。 婚姻法關係到千家萬戶、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是最為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之一。中國共產黨建國後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 要將占人口半數以上的婦女從家庭和社會的雙重壓迫中解放出來。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法律,是新政權對社會全麵改造的一部分,是新政權力圖通過改造傳統的婚姻家庭製度及其觀念,將占人口半數以上的婦女從家庭和社會的雙重壓迫中解放出來,是爭取婦女對黨和政權認同,進一步擴大執政的群眾基礎,發展新中國百廢待興的事業的需要。

1950年《婚姻法》從法律上廢除了封建主義婚姻製度,確立了“完全符合新中國男女人民的一致要求”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製度,使大批婦女從封建婚姻製度束縛中解放出來,成為新政權的積極擁護者和新中國新的社會生產力,推動了中國婦女解放進程和整體性的社會變遷,為新中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法律體係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1950年《婚姻法》從法律上賦予了廣大婦女和男性一樣擁有在婚姻家庭領域享有各項平等權利和地位,倡導有利於建立婚姻美滿、家庭和睦、男女雙方身心健康的新型婚姻家庭關係,符合新中國國情,順應時代潮流和婦女需求,體現了共產黨對女性人格和尊嚴的尊重和對婦女特殊權益的關心保護,體現了紙麵法向實質法的轉變。

1950年《婚姻法》普及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觀念,衝擊了一夫多妻、男尊女卑、家長專製的夫權中心的婚姻家庭製度和不合理的性別秩序與分工,當時《人民日報》社論就認為“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要推翻以男子為中心的‘夫權’支配”。婚姻法是全國範圍內實行婚姻家庭製度改革的法律依據,是同封建主義家庭製度作鬥爭的有力武器,也是建立和發展新婚姻家庭關係、改造舊式婚姻家庭關係的重要工具,是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在中國婦女立法領域的具體體現。

1980年9月10日,走資派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修改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婚姻法》被廢止。盡管1950年婚姻法被廢止,但它作為中國婚姻家庭製度破舊立新的曆史豐碑,將永遠矗立在中華民族的曆史向前行進的征程中。

1950年婚姻法中第一條 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製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製度。第二條 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幹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關係問題索取財物。第三條 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新中國成立之前,封建婚姻製度與封建宗法製度和封建倫理道德交織融合在一起,不但使絕大多數婦女陷入痛苦的深淵,也給很多男子造成巨大痛苦,阻礙著社會的進步。 兩千多年的封建婚姻製度嚴重束縛了中國人民的婚姻自由,斷送了無數青年男女的幸福,使婦女深受夫權壓迫。為掙脫封建婚姻枷鎖,許多婦女進行了殊死抗爭,如1919 年 11 月長沙女青年趙五貞為反抗父母包辦婚姻,在迎親花轎上用剪刀割喉自盡的悲劇轟動社會。因此,廢除封建婚姻製度,鏟除包辦婚姻、買賣婚姻、迫害童養媳等各種婚姻陋俗對婦女的壓迫和禁錮,成為中國近代以來婦女解放和社會發展進步的時代呼聲,也成為許多仁人誌士和早期馬克思主義者的重要主張。

中國共產黨成立後,更是將改革婚姻家庭製度作為實現男女平等、解放婦女生產力、聚集革命力量的一項重要任務。中共二大關於婦女運動的決議明確提出反對封建禮教的目標,中共三大關於婦女運動的決議案明確提出“結婚離婚自由”的口號,此後在革命發展的不同曆史時期,中國共產黨都提出了關於男女平等、結婚離婚自由、禁止童養媳、廢除一切包辦強迫和買賣婚姻、實行一夫一妻製,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等主張。各個根據地的工農民主政權在馬克思主義婚姻家庭理論指導下對婚姻家庭製度做了最初探索,製定和頒布實施一係列法律政策。如1931年毛澤東親自簽署的《中華蘇維埃婚姻條例》,統一適用於各根據地; 1934年修訂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成為民主革命時期第一個正式意義上在全國蘇維埃政權範圍內頒布施行的法律。1939年《陝甘寧根據地婚姻條例》及隨後晉察冀、晉綏、晉冀魯豫、山東根據地頒布的婚姻條例或婚姻暫行條例,1944年《修正陝甘寧邊區婚姻暫行條例》,1946年《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等,都秉持了中共蘇區時期婚姻法規追求婚姻自由平等的基本精神。

 根據地和解放區婚姻條例和婚姻法的宣傳和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動搖了中國封建婚姻製度,為建立新民主主義的婚姻製度奠定了立法基礎。 但婚姻條例和婚姻法在宣傳執行中也受製於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封建文化思想等諸多障礙,阻撓、曲解婚姻政策的行為廣泛存在,傳統婚姻製度仍製約著群眾的婚姻行為,尤其在廣大農村地區,包辦買賣婚姻、早婚、童養媳等現象都難以短時間解決,離婚亂象也成為新的社會問題,危害根據地和解放區的政權建設和家庭和諧穩定,為了安定社會和保障人民權利,改造舊式的婚姻家庭關係,滿足社會主義新型的親屬關係的實際需要,新中國亟待一部新型的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

在全國解放前夕,為適應形勢發展確立新的婦女工作方針,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開婦女工作會議,劉少奇、朱德、周恩來出席會議並作重要報告,中央婦委委員楊之華、李培之、羅瓊就婦女的婚姻、幹部、生產等問題作專題發言。會議期間,劉少奇提出要為新的國家政權製定新的婚姻法,並把婚姻法起草工作交給中央婦委,希望他們深入調查研究解放區的婚姻狀況,總結解放區這些年來執行婚姻條例的經驗教訓。會議結束後,中央婦委立即成立了由鄧穎超主持的婚姻法起草小組,成員有帥孟奇、楊之華、康克清、李培之、羅瓊和王汝琪等。小組成員進行了深入調研,1948年冬擬出草案。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中國人民共和國廢除封建落後的婚姻製度。婦女在經濟、政治、文化等方方麵麵的權利都與男人平等。實行婚姻自主。”為製定婚姻法確定了指導方針。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政務院政法委與全國民主婦聯等有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多次就婚姻法草案的各章各條進行研究、討論和修改。1950 年 1 月 21 日,婚姻法草案呈送黨中央毛澤東主席,並分送各民主黨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國政協以及各司法機關、群眾團體征求意見。毛澤東對製定婚姻法非常重視,兩次親自主持召開由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委員會委員、政務院總理、副總理及全國政協常委等參加的聯席座談會,討論婚姻法草案。在經曆多次征求意見和修改後,1950年3月3日政務院第二十二次政務會議、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4 月 30 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簽發命令,宣布“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應自一九五○年五月一日起公布實施。自公布之日起,所有以前各解放區頒布的有關婚姻問題的一切暫行條例和法令均予廢止”。

1950年《婚姻法》代表著中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曆史性進步,它秉承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和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原則一直沿用至今,成為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該法共8章27條,包括原則、結婚、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子女間的關係、離婚、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及附則。內容以調整婚姻關係為主,同時對家庭關係方麵的重要問題做出規定,是新中國成立後對婚姻家庭關係的係統性製度安排。

1950年《婚姻法》開宗明義規定以下原則:“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製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的婚姻製度”,“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幹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關係問題索取財物。”這些原則表明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廢除舊式封建主義婚姻製度的嚴正立場和堅定態度,體現了中國共產黨一貫堅持的馬克思主義婦女觀。

在婚姻自由方麵,規定結婚和離婚自由。如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由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準予離婚。離婚後,雙方自願複婚時,政府不加限製,準許登記恢複婚姻關係。離婚自由中對婦女在身心健康、財產補償、撫養子女、再婚生活等方麵的保護。在一夫一妻製方麵,在原則中用四個“禁止”對封建腐朽的妻妾製度、童養媳製度、買賣婚姻製度和貞節烈婦製度進行了否定。

在男女權利和義務平等方麵,規定夫妻家庭中地位平等,有互愛互敬、互相幫助、互相扶養、和睦團結、勞動生產、撫育子女,為家庭幸福和新社會建設而共同奮鬥的義務,也均有選擇職業、參加工作和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對於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在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方麵,涉及母性保護、子女撫養教育、離婚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方麵。如規定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男方要求離婚,須於女方分娩一年後,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父母與子女間的血親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父母對於所生的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責任;非婚生子女享受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離婚時,除女方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財產如何處理,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發展生產的原則判決;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以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償還。如無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或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不足清償時,由男方清償。

在家庭關係方麵,主要聚焦父母與子女的關係,規定父母對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於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均不得虐待或遺棄。對於領養情況中的父母子女關係,同樣適用親生父母子女間的規定;私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權利,他人不得破壞。對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規定丈夫對於妻子撫養的與其前夫生的子女或者妻子對於丈夫撫養的與其前夫所生的子女,不能歧視,不能虐待;父母與子女可以相互繼承對方的遺產。婚姻法還對結婚最低年齡、禁婚親屬範圍和保護軍婚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法律的尊嚴在於執行。

1950年《婚姻法》頒布後社會效應雖立竿見影,但執行並非一帆風順。人民政府高度重視貫徹實施婚姻法。1950年4月30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保證執行婚姻法給全黨的通知》,要求各級黨委“把保證婚姻法正確執行的宣傳工作和組織工作,當作目前的和經常的重要工作任務之一”。從1950年到1952年,政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都曾多次發出貫徹婚姻法、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通知。政務院、內務部和司法部也先後發出關於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指示。如1951年9月26日,政務院發出《關於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指示》,要求各地政府立即組織婚姻法執行情況檢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等19個部門組成婚姻法執行情況中央檢查組,對華北等四大行政區進行曆時近2個月的檢查。1952年11月和1953年2月,中共中央和政務院先後發出關於貫徹婚姻法的指示,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大規模宣傳婚姻法和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群眾性運動,依法懲處虐殺婦女及幹涉婚姻自由造成嚴重惡果的犯罪分子。1953年1月,政務院成立中央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1953年3月被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確定為貫徹婚姻法運動月。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領導下,全國各地都成立了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利用報紙、廣播、電影、戲劇等各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媒介進行婚姻法宣傳,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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