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盜用"民國"可以休矣!
中華民國簡稱"民國"。民國中的"民"是代表"民主共和國"之意。是在清皇朝末代皇帝還沒有退位前的1911年12月29日,孫中山在南京當選為中華民國第一任臨時大總統。1912年元旦,孫中山在南京宣誓就職,宣告中華民國成立。3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在南京成立;在孫中山的主持下,臨時參議院頒布《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按照西方資產階級的民主製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在中國建立一個實行議會製和責任內閣製的資產階級共和國。
由於南京臨時政府和各省都督府中立憲派、舊官僚、政客的篡權,以及一些孫中山革命黨人的妥協退讓,致使南京臨時政府權力被袁世凱所篡奪。在這種情況下,1912年1月22日,孫中山公開表示如果袁世凱能使清帝退位並同意共和,就可以讓袁世凱在南京出任中華民國大總統一職。1912年2月12日,袁世凱逼清朝的最後一位皇帝溥儀退位。1912年3月10日,袁世凱在北平宣誓就職中華民國第二任臨時大總統。末代清朝皇帝溥儀退位,袁世凱以和平的方式推翻清朝,成為中華民國第二任臨時大總統。
1913年袁世凱鎮壓孫中山的二次革命,同年當選為首任中華民國正式大總統,1914年頒布《中華民國約法》。孫中山的"共和製"就被袁世凱搞複辟舊君主製, 美式共和製在中國行不通。袁世凱在1915年12月宣布自稱皇帝,改國號為中華帝國,建元洪憲,史稱“洪憲帝製”。此舉遭到各方反對,引發護國恢複"共和"運動,袁世凱不得不在做了83天皇帝之後宣布取消帝製。
之後進入了軍閥混戰時代。大總統換了一個又一個, 始終誰也不服誰, 但有一個共同的地方就是"中華民國"這個國號沒有改變。盡管在這期間某些局部地區出現不同政權, 例如日本扶植清朝末代皇帝在東北複辟立國, 稱的是"滿洲國"。又如1931年11月7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在江西中央蘇區成立,主席毛澤東,定都瑞金,以中國工農紅軍作為國家的武裝力量。又如延安聖地稱之為"陝甘寧邊區", 成立邊區政府,以林伯渠為政府主席。邊區下轄23個縣,擁有人口150萬,首府延安。局部地區另立政府就應另選擇"國號"。
中華民國(1912年—1949年),位於亞洲東部、東臨太平洋,是從清朝滅亡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期間中國的國家名稱和年號。中華民國是辛亥革命以後建立的民主共和國,簡稱民國。不管第一任臨時大總統孫中山臨時頒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還是第二任臨時大總統袁世凱頒布的《中華民國約法》, 又或是首任中華民國正式大總統袁世凱,在1914年頒布的《中華民國約法》中都明確規定管理的領土範圍。
在《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明確規定: 民國建立之初,地方行政區劃設置仍沿清季之製,全國設23省,省下實行省、府(州)、縣(州、廳)三級管理體製。1913年1月,袁世凱政府頒布《劃一現行地方各級行政官廳組織令》,全國共分22個省。各省之外。另設5個特別行政區,除在京城設京兆特別行政區外,以山西省長城以北原來歸化等12直隸廳舊地,以及內蒙古河套內外的伊克昭、烏蘭察布二盟諸』生旗牧地設立綏遠特別行政區;以直隸的原承德、朝陽二府和赤峰直隸州舊地,以及內蒙古昭烏達、卓索圖二盟牧地設熱河特別行政區;以川邊、滇邊毗鄰西藏等處劃為川邊特別行政區;以直隸口北道的獨石、張北、多倫諸地和綏遠的豐鎮、興和、涼城、陶林4縣,以及內蒙錫林郭勒盟察哈爾八旗牧地設察哈爾特別行政區。另有外蒙古、西藏兩個地方及寧夏、青海兩個地區,共32個一級行政區劃。省和特別行政區下設道,道下設縣。對蒙古和西藏地方基本沿用清代舊製。蒙古地區漠南采用盟、旗製,漠北采用部(盟)、旗製,西藏采用宗、豁製。1914年全國計有道92個,1920年增至96個。1914年全國有1740縣,加上旗等縣級機構209個,計1949個三級行政區,到1920年,全國共有縣1885個,另有設治局、旗223個,計2108個三級行政區。
第二次為北伐戰爭勝利後。1927年蔣介石政變後在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根據孫中山先生的建國大綱,在全國廢除道級區劃,實行省、縣二級管理體製。1928年6月21日,改直隸省為河北省,改北京為北平特別市,將京兆原屬20縣並入河北省,將口北道劃人察哈爾。1928年9月5日將熱河、察哈爾、川邊4個特別行政區、寧夏護軍使及寧夏道所轄區域分別改設為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西康5省。同年10月將青海地方和甘肅省西寧道所轄區域改設青海省。1929年1月30日將奉天省改為遼寧省。全國省級機構達到28個,另有外蒙古、西藏兩個地方。1932年國民政府實行首縣製,作為地區召集單位。同年10月普遍創設行政督察區,又稱專區,專區不屬行政區劃,而是省的派出機構。1938年在國統區15個省內設有142個專區,到1947年達到209個。
第三次為抗日戰爭勝利後。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改為遼寧、遼北、安東、吉林、合江、鬆江、黑龍江、嫩江、興安9省,同時台灣省回歸祖國,全國省級單位增至35個,另有外蒙古、西藏兩個地方。1946年1月5日,國民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1947年6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了12個與省平級的院轄市,全國一級行政區劃達到48個。縣級區劃,截止到1947年6月5日,國民政府公布除西藏地方外,全國共有2016個縣,57個普通市,40個設治局,1個管理局,132個旗盟,共計2246個縣級區劃。 1940年前,國民政府將縣分為3等,1940年後則將縣分為6等。
民國年間,還曾出現一些遊離於中央政權之外的特殊行政區域,這些特殊行政區域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中國共產黨創建的革命根據地;另一類是日本扶植下的偽滿洲國和汪精衛偽"國民政府"政權。
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不管是孫中山還是袁世凱時代, 亦或是其他如蔣介石等都按照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為憲法規定領土。
曆次中華民國所製定憲法(包括憲法草案)所定義的中華民國領土:第三條 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三條:“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天壇憲草:中華民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國土及其區劃以法律不得變更之。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五五憲草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雖說一九四九年後蔣介石國民黨政府逃亡台灣之時, 一直想反攻大陸時沿用"民國"國號還算說得過去, 但也隻能稱作為"中華民國"的流亡政府。然而蔣介石死後放棄了反攻大陸, 隻占據中國的一小部分島嶼有何法理稱之為"中華民國"? 台灣長期以來盜用"民國"國號無恥也! 應該立即停用"民國"國號! 台灣長期盜用"民國"國號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