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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基因科研可以違反倫理準則嗎?

(2020-02-22 09:24:26) 下一個

搞基因科研可以違反倫理準則嗎?

 

"我們回到北京後不久,就收到了徐希平分別寫給中科院、教育部和中科大領導的告狀信,說我們“反全球化”、敗壞中國科學家在世界的名譽、幹擾了國際合作,還“泄密”。其他問題倒也罷了,“泄密”是怎麽回事兒呢?  原來所謂的“秘密”,就是徐希平是中科院百人計劃的一員,他不希望美國方麵知道他在中國有百人計劃項目。我就此又專門請教了中科院主管百人計劃的部門,他們肯定地說,百人計劃項目的名稱並不保密,都是公開的。"


熊蕾:哈佛大學在安徽獵取基因事件再回顧〔三)

熊蕾 · 2020-02-16

這能說嶽西的“體檢”與哈佛大學的項目沒有關係嗎?

而且,NIH在2000年再次資助哈佛兩項哮喘基因研究的項目,因為他們並沒有別的哮喘病樣本調查現場,所以我們懷疑他們仍然在使用1994年到1998年在安徽收集的血樣。而國家遺傳資源辦公室並沒有批準這些項目。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仍在發表哮喘病方麵的論文。這能說是合法的嗎?

我們回到北京後不久,就收到了徐希平分別寫給中科院、教育部和中科大領導的告狀信,說我們“反全球化”、敗壞中國科學家在世界的名譽、幹擾了國際合作,還“泄密”。其他問題倒也罷了,“泄密”是怎麽回事兒呢?  原來所謂的“秘密”,就是徐希平是中科院百人計劃的一員,他不希望美國方麵知道他在中國有百人計劃項目。我就此又專門請教了中科院主管百人計劃的部門,他們肯定地說,百人計劃項目的名稱並不保密,都是公開的。

在安徽調查時,從安醫大、安慶衛生局到中科大,我們接觸的所有人都對徐希平讚譽有加,稱讚他為家鄉捐資助教,稱讚他去國多年始終愛國,還保持著共產黨員的身份等等。我承認這可能都是真的。但是,我認為,愛國、共產黨員的身份,並不表明做科研可以違反倫理準則吧?

最後,我和汪延的這個調查報道,以《令人生疑的國際基因合作項目》為題,發表在2001年3月26日出版的當年第13期《瞭望》周刊。我們在文章中,對安徽有些人不遺餘力否認明顯有失誤的工作同一個研究項目的外國主導機構和主要負責人有關係的做法,提出疑問:美國哈佛大學一個機構在中國偏遠農村進行的基因研究項目沒有完全遵守生命倫理原則,我們為什麽要幫著他們來遮掩和否認? 如果一個目的在於造福人類的科研項目,對為它做出貢獻卻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的群體,如安徽深山裏的農民的權利漠然視之,它又能給參與其中的實力較弱的合作方帶來多大的利益呢?我們作為這種合作的一方,又如何保證我們中國應有的利益呢?在與哈佛的合作中,中方付出的是獨一無二的基因資源,是國家用幾十年時間建立起來的幾級農村醫療體係。相比之下,哈佛項目提供給我們的,是獨一無二的嗎?中方的所得與中方的付出相稱嗎?

在采訪中,我們有一個強烈的感覺,就是哈佛的這些基因項目,從樣本篩選到采集,離開我們幾十年建設起來的幾級農村醫療衛生保健網,是不可能的。這應當是中方的一筆巨大投入。但是中方參加項目的很多人卻認為“我們沒投什麽錢”。持這種看法,能堅持中方在合作中的平等互利嗎?

根據國際公認的生命倫理準則,參與人體生物醫學研究一定要得到本人的同意,而同意的基礎是知情。知情的內容,既包括研究目的、方法及研究項目是誰出資、誰受益等與研究有關的所有情況,也包括參與者的利益和權利。這裏需要特別強調,根據1996年美國、歐洲等醫藥管理機構聯席召開的一個國際會議通過的《臨床實踐指南》,“知情同意是一個過程,個人通過這個過程在了解了決定參與實驗的所有相關方麵之後,自願表達他或她參加該項實驗的意願。”也就是說,知情同意強調的是獲得同意的過程,而不是用書麵、簽字等形式獲得文書的過程。知情同意不能僅憑一紙表格來證明,來取代。檢查、判斷一個項目是否做到了知情同意,不能僅看參與者的簽字,更要看參與者是否“充分了解研究的目的、方法、資金的來源、任何可能的利益衝突、研究者所屬的機構、預期的受益、潛在的風險和研究可能引起的不適”,要看他們的同意是否是在充分知情而且完全不受脅迫利誘的情況下給出的,還要看他們是否了解自己在參與過程中的權益。

但是哈佛大學在安徽的基因項目完全罔顧了這些原則。2002年3月28日,美國衛生與公共服務部下設的“人體研究保護辦公室”該辦公室通報了他們對哈佛公共衛生學院安徽項目的初步調查結果說,徐希平所主持的12個人類基因研究項目,在生命倫理、監督管理和確保參與者的安全等多方麵存在“廣泛而嚴重”的違規。哈佛公共衛生學院隨即承認,他們在人體醫學實驗的監督上,的確有改進的必要;該院已決定暫停在中國進行的一切研究,重新審查這些研究項目;並對徐希平進行了譴責。2002年5月14日,哈佛大學校長薩默斯在北京大學演講回答學生提問時,公開承認哈佛大學在中國安徽農村進行的人體研究“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是極其錯誤的”。

美方的調查通報公布之後,我和汪延再次在《瞭望》周刊發表了文章,題為《哈佛大學在中國的基因研究違規》。在這篇報道中我們再次提出了一些問題:這些最終被證明違規的研究項目,為什麽會在近十年的時間裏在中國的土地上通行無阻?中國方麵正式批準的項目與實際進行的項目數量能夠差出這麽多,說明了什麽?怎樣保護我們在基因研究中的權益?

而美方的調查雖然有了這些結論,但是仍然不是沒有問題。最大的問題,負責調查的人體研究保護辦公室首任主任就原在哈佛大學任職,領導過哈佛大學對哮喘病研究項目的內部調查。而他對這個調查其實並不用心,在擔任人體研究保護辦公室主任時,就向美國政府提出,沒有必要對在中國的哮喘病基因研究做進一步的糾偏行動。

所以,我覺得對美方調查的不足之處,光是在中文媒體發聲是不夠的,我就在英文中國日報相繼發表了一些英文評論文章,提出,這麽大範圍的違規,不能僅僅追究項目負責人個人的責任。美方有關機構成建製的不道德也應追究。比如以審核嚴苛著稱的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為什麽會批準一個人負責這樣多的項目?徐希平所在的哈佛大學,最早給項目投資的千年公司,難道沒有責任?有人責怪中方合作人員沒有認真執行有關倫理準則。我提出,發起和資助這些基因項目都不是這些中方合作夥伴。這是美方出資並主導的研究項目。問題不在於這些中國工作人員是否執行不力。問題在於美國的出資機構為什麽允許這些不合格的合作夥伴參與這樣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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