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一些國家官方的八小時工作製
1917年前蘇聯十月革命成功後的第四天即正式宣布法令,實施八小時工作製。1916年美國國會通過的Adamson Act,規定在跨州經營的鐵路行業實行八小時工作製,超時工作要支付額外加班費。其背景是美國麵臨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市場需求旺盛,工會要求不得超長工時。這是美國第一次有聯邦法律幹涉私企的工時製度。這遭到了雇主對該法案的抵製,並聯合起訴該法案違憲。1917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該法案合憲。1938年美國國會通過的Fair Labor Standards Act,規定每周44小時工作(1940年改為40小時),加班工資為1.5倍,最低工資標準25¢每小時,最低就業年齡以反對童工(18歲以下不能從事危險工種,16歲以下不能在學校授課時間從事工作)。該法案適用於跨州經營的行業的70萬雇員。
世界上各國的8小時工作製確定的曆史:在亞洲伊朗是1918年,在日本推出8小時工作日的第一家公司是神戶的現為川崎造船公司。工作人員在1919年9月的薪酬談判期間提出的要求是每天工作8小時。在公司抵製要求後,9月18日工人開始放慢運動。經過十天的工業行動,公司總裁同意9月27日的8小時工資和工資增長,從10月起生效。 1921年,在全國範圍內感受到這一行動的影響,並激發了川崎和三菱造船廠的進一步工業行動。在1947年4月通過“勞工標準法”之前,這個8小時工作日沒有成為日本法律。該法第32(1)條規定每周工作40小時,第(2)款規定每天工作8小時,不包括休息時間。在印度尼西亞,關於就業的第13號法律規定了關於工作時間的第一項政策。法律規定,工人應每天工作7小時,每周工作6天,或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不包括休息時間。
歐洲的比利時於1924年9月9日推出了8小時工作日。芬蘭這個8小時工作日於1907年首次推出。在接下來的幾十年裏,8小時工作製在所有工作部門的技術上逐漸擴展。如果工作日超過10小時,工人從前兩個小時收到150%的工資,200%的工資。在法國製定了8小時工作日,以避免失業和減少共產黨支持。法國在1919年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撰寫過程中給予了強有力的支持。德國1884年,第一家引入8小時工作日的德國公司是德固賽。在1918年的德國革命期間,這個8小時的日子被簽署成為法律。在匈牙利,根據革命理事會的法令,於1919年4月14日實行了8小時工作日。在波蘭於1918年11月23日引入了8小時工作日。在葡萄牙,1919年發生了大規模罷工,得到了當時最大的工會組織全國工人聯盟的支持。工人們實現了重要目標,包括八小時工作日的曆史性勝利。在俄羅斯即前蘇聯,這個8小時工作日是在1917年,也就是十月革命後四天,由蘇維埃政府頒布的一項法令引入的。
在西班牙,1873年工人罷工8小時,之後無政府主義者大肆鼓動。 1919年,在加泰羅尼亞的巴塞羅那,經過44天的總罷工,超過10萬名參與者實際上削弱了加泰羅尼亞經濟,政府通過給予所有罷工工人的要求,包括每天工作8小時,工會認可以及重新雇用解雇工人。
全世界大部分工人在20世紀早期和中期才享受到8小時工作製。8小時工作製旗幟下麵來盤點各大資本主義國家實行8小時工作製的時間:英國1889年,倫敦的煤氣工人們喊出“縮短工時,延長生命”的口號,他們也成為第一批實行8小時工作製的英國工人。法國1919年,為了降低失業率,法國總理喬治.克萊蒙梭頒布了8小時工作製的法律。德國1884年,德固賽公司成為第一家實行8小時工作製的德國企業。1918年,德國將8小時工作製寫入法律中。俄國1917年十月革命後,蘇聯政府頒布了每天工作8小時的法令。比利時1924年9月9日,比利時宣布實行8小時工作製。8小時工作製芬蘭1907年,芬蘭開始實行8小時工作製,而且超過正常工作時間還可以獲得加班工資。
歐洲的其他國家波蘭、匈牙利、葡萄牙和西班牙紛紛在1910~1920期間實行了8小時工作製。爭取8小時工作製的美國是在1864年,芝加哥工人就提出了8小時工作製的目標。4年後,1868年,國會通過了8小時工作製的法案,但全美很多地方仍然沒有實行。經過數十年不斷的抗爭,1898年,美國采礦工人才實行8小時工作製。1905年,印刷工人開始每天隻工作8小時。1914年,福特汽車公司帶頭在汽車行業實行8小時工作製,並增加工資。1916年,鐵路工人也獲得了8小時工作製的權利。
墨西哥1917年,正值墨西哥大革命期間,墨西哥政府將8小時工作製寫入憲法。日本第一個實行8小時工作製的企業是神戶的川崎造船廠。1919年10月,經過工人們的抗爭,總裁鬆方幸次郎宣布實行8小時工作製,並增加工資。但是直到1947年,日本才將8小時工作製寫入法律中。
澳大利亞盡管1916年就通過了每天工作8小時的法案,但是沒有在全國實施。直到1948年1月,英聯邦仲裁法院才批準了在全國執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的法律。新西蘭1857年9月,奧克蘭的建築工人開始實行8小時工作製。但數十年間,隻有部分行業的工人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烏拉圭是第一個在全國範圍內實行8小時工作製的國家。1915年11月17日,烏拉圭政府宣布執行每天8小時工作製。隨後,秘魯在1919年5月,智利在1924年9月也分別開始實行8小時工作製。更多精彩內容,歡迎搜索並關注微信公眾號“史海挖掘者”。
八小時工作製是一項對勞動時間的倡導,主張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應不超過八個小時。這一製度最早由英國空想社會主義者羅伯特·歐文於1817年8月提出。其後由於歐美資本家對勞工的剝削不斷加劇,最終北美的工人率先實行並走上街頭抗議,倡導實行八小時工作製。1886年5月1日美國芝加哥爆發了曆史最大的罷工,也正是以倡導八小時工作製為目標進行的。隨著時代的發展,八小時工作製普遍被列為被列為法律條令,但實際上由於利益的驅使,這一條令也被一些企業視為一紙空文(996工作製)。
在日本1947年通過的労働基準法,規定全國實行八小時勞動製。「工時規管」或稱「標準工時」,是指世界各地政府透過立法對工作時間定立最高工時、或超時工作限製,製訂法例而訂立特定僱員的工作時數,可按每日、每周、每季或每年而定。如僱員需要超時工作,僱主需要按法例規定之超時補薪比例來支付該勞工超時工作的薪金。普遍來說,各國對每周正常工時訂為介乎40-44小時不等,每小時的超時補薪金額不得低於基本時薪的1.5倍。個別國家地區政府設立僱員每日、每周、每季或每年的工作時數上限,稱為「最高工時」,僱員的工時不得多於最高工時;各國的一周最高工時由40至60小時不等。
韓國進行工時規管是由2004年7月1日開始分階段推行。首階段適用於超過1,000 名員工的工作場所。根據就業及勞動部,由2010年12月21日起,聘用5名或以上員工的工作場所,僱員每星期的工時規限於40小時。逾時工作薪金為平日工資的150%(在首3年推行工時規管的時候,逾時工作薪金為一般工資的125%)。至於最高工時,引入規管工時的首三年為每周56小時(一周工時為40+一周允許超時工作16小時),之後為每星期52小時(一周工時為40小時 + 一周允許超時工作12小時)。
日本厚生勞動省製定僱員工時為一天8小時,一周40小時(特定工作場所則為一周44小時)。 超時工作上限如下:一周15小時;兩周27小時;4周43小時;一個月45小時;2個月81小時;3個月120小時;1年360小時。每小時的逾時工作薪金不得低於正常水平的125%。如一個月內工時較法定上限多60小時或以上,逾時工作工資不得低於1.5倍(中小企則為1.25倍)。
澳大利亞根據全國僱傭標準(National Employment Standard)自2010年1月1日起,除 “合理超時”外,澳洲全職員工的每周最高工時為38小時,非全職員工的每周最高工時則為以下兩項較少者:38小時為員工每星期一般工作時數。
歐盟成員法國規管僱員的一周工時為35小時。一周內總逾時工作的首8小時的逾時工作薪金為正常水平的125%,之後每小時的逾時工作薪金為正常水平的150%。除基於集體談判的情況下可延長至每天12小時外,每周及每天的最高工時分別為48小時及10小時。希臘的一周標準工時為40小時。每小時的逾時工作薪金為正常水平的125%。每天最高工時則為每日12小時、4個月內平均每周48小時。在2011年希臘的全職員工每周實際工時為全歐盟最高,為每周43.7小時,而歐盟的平均值則為41.6小時。基於歐盟訂立的工時指示法(working time directive)下的規定,很多歐盟國家均採用了一周48小時或以下的最高工時。英國、德國、愛爾蘭、丹麥等國家隻設立最高工時而沒有設立標準工時水平。其中德國、英國和愛爾蘭的最高工時為每周48小時(在英國,僱員可自願地與僱主簽訂書麵協議超過有關限額;此外,英國16-17歲的勞工的最高工時為每天8小時或每周40小時);以四星期之每周平均值來計算,丹麥每周的最高工時為48小時。 在比利時,按照《勞工法》及《新工作製度法》,在沒有集體協議所定立的較低時數外,正常工時為一天8小時(如勞工一星期工作少於5.5天則為每天9小時)及平均一星期38小時。如實際每星期工作多於40小時必需按不低於正常水平的150%(星期一至六)及200%(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去支付逾時工作薪金,同時需要給予補假以確保在參照期內(一般為3個月)平均每周工時不超過38小時。在參照期內的任何時間,超時工作不得多於65小時。
在加拿大聯邦政府的法規下,標準工時為每日8小時及每周40小時;最高工時為48小時。逾時工作薪金為正常水平的150%。
一般社會輿論指出,工時過長會影響身體健康、家庭關係及個人社交。工時規管的目的包括促進僱員的作息平衡、保障勞工的合理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