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8964受害者更多更慘的大有人在
文革後的“清理三種人”,例來不被看做是一場運動。但就其涉及麵之廣,打擊人數之眾,手段之殘酷,是古今罕有的。在那黑雲壓城城欲摧,風雨如盤的歲月裏,遍地都是私設的牢籠、牢獄,私設的公堂。某些領導人和專案人員,有恃無恐,無視黨紀國法,想怎麽整人就怎麽整人,致使逼供信、打人、打人致死的事件連連發生,反攻倒算開始了。“清理三種人”是建國以來手段最殘暴、迫害人最多、時間最長,可創世界之最!
由於官方史,從來對這段曆史諱莫如深。因此,有關細節,一般草民是無法得到詳細,精準的數據。但是正因為他涉及麵很廣,就無法完全的被掩蓋。長期以來,有關學者,經過不懈努力,還是收集到一些證據。本文根據慣例,隱去主要敏感人物。相信大家都能知道,這一切是誰“設計”的。提到名字的都是馬前卒子。
胡耀邦在1978年三中全會後任中紀委第三書記,由於第一書記陳雲和第二書記鄧穎超年邁多病,由胡耀邦主持中紀委工作。
1981年11月21日,胡耀邦在全國第五次“兩案”審理工作座談會上說:“剛粉碎‘四人幫’不久,揭呀、批呀、查呀,兵荒馬亂,不可能不出一些問題。在當時的條件下,‘左’的影響還相當嚴重,就是那麽一種思想狀況。組織上,什麽這一派、那一派,問題很多。……。”
“陳雲同誌關於‘兩案’審理工作有個批件,應該成為‘兩案’審理工作總的指導思想,全黨的認識也要在這個總的指導思想上統一起來。”
陳雲的批件:“一九六六年開始的‘文化大革命’是一場內亂。……這是在特定的曆史條件下的政治鬥爭。在這場政治鬥爭中被若幹個陰謀野心家所利用了,因而在這場鬥爭中有很多幹部、黨員、非黨人士受到了傷害。……因此,除了對於若幹陰謀野心家必須另外處理以外,對於其它有牽連的人,必須以政治鬥爭的辦法來處理。”(參見上海市委《宣傳通訊》1982年第5期)。
文革後,在國家剛剛頒布正式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情況下, 提出所謂“三種人”,可以不通過任何法定程序,來刑罰成千上萬的黨內外一大批幹部和群眾,剝奪他們的公民權,這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清查“三種人”運動一開始,還隻是黨內整黨運動的一部分,但是很快就發展成了一個波及全國的政治運動。
1983年4月23日,中央向全國頒發了一個《關於“文化大革命”期間高等院校學生造反組織重要頭頭記錄在案工作的意見》。文革的發端是大學,反攻倒算的清理三種人,也是從大學開始的。他們要清理和打擊的就是那些“工農兵大學生”。
文件中說:“對‘文化大革命’期間高等院校學生中造反組織的重要頭頭和有嚴重問題的人,應由原所在院校認真負責地將經過調查核實的材料,通知這些人現在所在單位的黨組織和有關省市、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門,記錄在案。”“今後,凡從‘文化大革命’期間的在校學生中選拔領導幹部和選派出國人員,用人單位都必須主動與這些同誌原所在院校聯係,取得他們在校期間的表現材料。高等院校黨組織應積極協助”。
換句話說,這些被“黑材料”記錄在案的年輕人成了新的“黑五類”,起碼喪失了“被選拔”和“出國”兩項重要的公民權。
從中央文件定義的“三種人”來看,除了“打砸搶分子”尚可能依法追究實實在在的刑事責任外,所謂“追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造反起家”和“幫派思想嚴重”都沒有觸犯刑律:前者不符合起碼的曆史常識;後者以思想定罪,必然具有極大的隨意性而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即便對“打砸搶分子”的刑事責任的依法追究,這裏也有一個追訴的法律“時效性”的界限。除了合法性之外,清查“三種人”的政治運動,還缺乏公平性和公信力。如果是清查“打砸搶分子”,那麽無論他們在“文革”中屬於哪一個派別,無論他們的現在的身份和家庭背景如何,都應當一視同仁地清查處罰,“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實際上這一運動,隻是針對曾經造過他們反的造反派群眾而來。是明目張膽的報複。
在1966年,北京由高幹子女組成的“首都紅衛兵西城糾察隊”可謂無惡不作,血債累累。在清查“三種人”運動中,北京不少市民上訴中央,要求清查已經入黨並任要職的孔丹等人。不料,陳雲立刻在上訴書上批示:“孔丹等人是我們自己的子弟,是我們將來可靠的接班人,他們不應當是清查對象。”由此,這批高幹子弟被包庇了下來。某某人又指出:“老幹部在‘文化大革命’中說了違心的話,做了違心的事,不能叫‘三種人’。”(參見《鄧小平同誌關於如何劃分和清理“三種人”的談話》)
換句話說,有的老幹部,比如南京軍區的許世友,廣西的韋國清,在“文革”中迫害無辜,指揮逼供,操縱武鬥,打人致殘、致死,都沒有關係,隻要用一句“說了違心的話,做了違心的事”便一點事也沒有了。用這樣截然不同的標準來清查“打砸搶”,會有公正可言嗎?請看幾個不爭的事實。
例如:廣西省委第一書記韋國清便是典型的例子。韋國清在“文革”中,直接指揮軍隊和他操縱的保守派組織“聯指”,開槍屠殺群眾。其中,既有反對他的“4.22”造反派,又有從不卷入兩派鬥爭的“黑五類”。“文革”後,數十萬群眾和受害者家屬上書中央,要求清查這一廣西最大的“三種人”。但是,因為韋國清和某某人私交甚篤,非但被包庇下來,還一路官至政治局委員和人大副委員長。
另據《金華縣人民法院誌》載,1977-1979年,原金華縣判反革命罪202人;原金華地區判反革命罪662人(據《金華市人民法院誌》),校址在金華的浙江師範大學也判了7個“反革命罪”。金華地、縣有190餘黨員幹部被迫害至死,並有4人被判處了死刑。就在鐵瑛眼皮底下的杭州市,一個不到2000人的杭州機床廠,就有3人被逼致死,1人被逼瘋,3人被判刑,一夜之間關押了38人;另一家僅有300人的杭州人民印刷廠被捕3人中一人被迫害致死,兩人被判重刑,還有16人被無辜關入土牢。
與此同時,浙江大地立即掀起了一股全麵砍殺先進典型人物的惡流:勞動模範應四官(浙江省委委員、寧海縣委書記)曾多次受到周總理的接見和鼓勵, 僅僅因為他在省“三全會”上對鐵瑛任舟山地區革委會主任期間鎮壓群眾一事提出批評,鐵瑛卻對此懷恨在心,直接指使該縣委副書記劉漢儒將他關押批鬥。僅在寧波地區各縣各單位輪回批鬥就達298次之多。並被定為資產階級幫派骨幹分子,開除黨籍、撤消黨內外一切職務,實行監督勞動。還株連了下麵一大批幹部和群眾。甚至連當年報道他“勞動好工作也好”的新聞記者都不放過,使他蒙受了“不揭發”的莫須有罪名,將他置於死地而不擇手段。
被周總理譽為“泰山壓頂不彎腰”的桐廬縣印渚公社南堡大隊,被突發的特大洪水衝毀,全村隻剩下一棵苦楝樹。羅馬尼亞也因洪災,提出要我國支持,周總理向他們介紹我國浙江有一個南堡大隊,以“泰山壓頂不彎”的精神,自力更生戰勝洪災的事跡鼓勵他們。《人民日報》頭版頭條以《泰山壓頂不彎腰》為題大力表彰南堡大隊黨支部書記,在與山洪作鬥爭中舍己為人,不惜犧牲自家十幾條生命而一心為公的好支書李金榮。在揭批查中被鐵瑛等人打成幫派骨幹而遭逮捕判刑。
為響應黨中央“讓哲學變為群眾手中的尖銳武器”的號召,曾受到中央多次肯定和表揚的農民學哲學的帶頭人,江山縣新塘邊公社勤儉大隊原黨支部書記薑汝旺,被作為“四人幫”的幫派骨幹遭關押批鬥,最後以所謂寫“黑文章”、作“黑報告”的罪名打成“現行反革命”,判刑五年。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在全省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比8964受害者更多更慘的大有人在! 這些中華民族的大公無私的優秀兒女都被同一類劊子手所害。區別的是8964受害者中的部分人得到了外國的幫助, 還成為了"民主人士"。而文革中的尤其是工農出身的紅衛兵造反派都己成為冤魂, 不但如此, 他們中的很多人所謂“三種人”都是普通民眾,他們即使在掌握權力的時候,大部分人都潔身自好。他們堅持群眾路線,響應黨中央的號召,抓革命促生產。他們為集體經濟效力,掘了官僚階級的墳墓。
他們不是禍根,沒有成為改革開放的絆腳石。掠奪國家資財不是他們幹的,貪汙腐化沒有他們的份。他們一沒權,二沒錢。很多人因是三種人而貧困潦倒,政治上受歧視,生活上沒待遇。清查“三種人”是與平反冤假錯案同時進行的,清查的大部分屬於平民階層,而平反的幾乎都是老幹部或文化精英。一麵高喊平反冤假錯案,一麵製造大量的冤假錯案,這就是改革開放後當時的政治邏輯。
顯然,當年清查“三種人”是為當時的政治服務,隻是人事上的考量和情緒上的泄憤。他們中的大部分人隻是融入了當時的時代或環境,沒有犯罪的現行,並非是十惡不赦之徒。但在文革後的幾十年裏,對所謂文革“三種人”在意識形態上批判,在人格上侮辱,在行為上造謠抹黑一直沒有斷過。電影、電視、文化作品、回憶錄等幾乎都是聲嘶力竭的控訴和漫罵攻擊。給社會造成一種造反派是魔鬼,“三種人”都是匪徒的反麵印象。
文革中的人都屬於不同的組織派別,可以說都有幫派思想。雖然每個幫派都有頭頭和政治傾向,卻無法分清誰輕誰重。
打砸搶分子存在政治概念和刑事概念之分。文革中的打砸搶是一種政治符號,打的是資產階級反動派,砸的是封建文化,搶的是無產階級政權。對於具體的行為和後果時行刑糾符合法律原則,作為政治符號則不違法。顯然,這三條罪名是屬於思想問題而非法律範疇,是不合法的政治整肅。
就像任何社會都有善者和惡者一樣,文化大革命中確實有人做壞事,甚至有惡行。但是,用“三種人”來定義或刑罰顯然有違法治精神,其中的挾私報複應當予以鞭撻。
清查“三種人”是走資派還在走?是官僚階層對平民百姓起來造反的一次集中整肅和剿殺?還是穩定政治局麵,對曾經的犯罪進行法律追溯?這種秋後算帳有多少屬於罪有應得?有多少是挾私報複?都是值得細化解析的曆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