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在看有關於歡案的各種報道,不得不說,很多分析在我看來還沒有觸及問題的實質。
這個實質,在我看來,是中國的司法實踐,及其背後的法律文化,以及再背後的深層民族文化,從不知道什麽是侮辱,羞辱,和不知道如何理解人對被羞辱的反應。
比如,在法院看來,於歡是故意傷害,最多是防衛過當,因為於歡本人沒有受到器物攻擊,沒有直接的人身傷害,特別是可能致命的傷害。
也就是說,所有對於歡母子進行的下流,無恥,無底線的,挑戰倫理的侮辱,在法庭的眼裏,僅僅簡化為“糾纏”,本身並不算什麽,而於歡所做的,叫做對糾纏的不能正確處理。
這說明,中國的法製觀念,仍然停留在兩千年前的,“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的層麵,隻認同殺人,傷人,盜竊是犯罪,是可以抵抗的,而不認為羞辱人和折磨人本身是一種犯罪。
中國人其實太善於,也太習慣羞辱和折磨他人了。且不說直到晚清還在進行的淩遲處死非要一片片割人讓人死上幾天,隨便看看有關文革的回憶,就會發現,僅僅在幾十年前,在中國最優秀的北京大學,也可以發生種種千奇百怪的折磨人的案例,而執行的人,竟然都是北京大學的學生。不論是季羨林,還是聶元梓(他們分屬兩派,彼此痛恨)其實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最怕北大學生,因為高智商而又並不成熟的北大學生折磨人的招式,實在可以說是花樣翻新,曠古未聞。有興趣的人把這兩人的回憶錄找來讀讀就明白了。在另一個前北大副校長的回憶裏,一個北大學生紅衛兵,明明看見一個被改造的教授身體瘦弱,卻故意往他背的包裏放石頭。還有紅衛兵逼著“牛鬼蛇神”喝臭水溝裏的水,導致牛鬼身亡的。
在這樣一種以羞辱,戲弄,折磨為榮,為樂的文化裏,完全可以理解,為什麽法庭不認為於歡的行為可以得到諒解,因為侵犯他人的尊嚴,故意實施淩虐,在中國,實在太常見了,常見到為此殺人反而成了怪事和過度反應。
這也可以幫助理解,為什麽中國留美的小留學生,可以用種種極端方式折磨自己的同學,而不認為自己過分,因為她們同樣會認為,我又沒打她沒殺她。當然,更可以理解,為什麽這幾個學生在美國被判得特別重。我說過,強奸在美國是難以定義的,因為涉及聲稱被強奸者是否自願的問題,但可以肯定,美國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實踐,對於故意和長時間實施的淩虐和羞辱行為,包括聞大便,脫褲子,剪頭發,寬容度一定遠低於隻承認殺人和持械打人為侵犯人身權利的中國法院。
當國家機器公審公判,遊街示眾的時候,也是隻考慮罪行是什麽,從不考慮尊嚴是什麽,羞辱是什麽的。
所以,法院麵對於歡,才會很自然地有一種:“這算什麽?”的心態。